制定《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服务用途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的目的为何?

  1. 提供实用、技术性及运作方面的建议
  2. 建议应采取的措施,以保障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医健通)的安全和资料私隐
  3. 说明使用医健通的原则和最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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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谁应阅读《实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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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医护机构内工作,而有意参与医健通或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的下列人员都应该阅读《实务守则》:

    1. 管理人员
    2. 行政人员
    3. 技术人员
    4. 医护专业人员

    医护机构的管理人员须了解医护机构在机构层面的职能和责任,并须确保其员工及有关获授权人士(包括行政、技术和医护专业人员)遵守《实务守则》所载的各项规定。

    《实务守则》也提议了一些最佳做法予医护专业人员参考,让他们了解如何透过医健通取览和互通病人的临床纪录。

  • 《实务守则》的性质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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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互通系统条例》)发出的《实务守则》属行政性质,并非附属法例。

    《实务守则》旨在协助医健通参与者(包括医护机构、获授权人士和研究人员)了解就系统运作所订立的规定,并提供实务指引和最佳做法的例子,说明如何安全和妥善地使用医健通。其他国家如英国、澳洲和加拿大都有发出类似的《实务守则》。

    虽然当局鼓励有关人士遵守《实务守则》的规定,其他符合有关原则的合理做法(已于《实务守则》订明的方式以外的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 《互通系统条例》与《实务守则》在遵守标准上有什么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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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遵行《互通系统条例》是有关各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2. 《实务守则》是一套从专业、操守及行政角度建议的最佳做法。
    3. 《实务守则》旨在协助有关人士理解和遵守《互通系统条例》的规定。而所有现行的相关条例和规例仍然适用。
  • 不遵守《实务守则》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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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实务守则》属行政性质,不具法律约束力。不遵守《实务守则》并不构成在《互通系统条例》下之罪行。
    2. 若有关人士违反了《实务守则》的规定,根据有关事实及行为,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有权对有关人士采取纪律处分,包括暂时吊销和取消医护机构在医健通的登记。
    3. 任何人士如不履行一般要求,例如不遵从某些电脑保安建议,则该人士或须承担风险,及或会被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和修正。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医务委员会的专业守则,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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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
      1.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根据《互通系统条例》发出的《实务守则》属行政性质,并非附属法例。
      2. 《实务守则》协助医健通参与者(包括医护机构、医疗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获授权人士)了解有关规例的规定,并提供实务指引和最佳做法的建议,说明如何安全和妥善地使用系统。
      3. 一如《互通系统条例》订明,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如合理地怀疑医护机构违反《实务守则》,可暂时吊销/取消该医护机构的登记。但只违反《实务守则》本身并不构成罪行。
    2. 医务委员会的专业守则:
      1. 医务委员会发出的专业守则,乃作为医生的专业道德操守指引。
      2. 专业守则并非法律文件,但可供医务委员会在研讯时作为参考。
      3. 尽管违反专业守则本身并不构成罪行,但违反守则的医生须接受医务委员会的研讯,其专业注册资格可能会被医务委员会取消。
    3.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
      1. 一如《私隐条例》所载,当局可公布实务守则,就《私隐条例》的任何规定提供指引。
      2. 《私隐条例》第13条订明,资料使用者如违反实务守则,会被视作违反《私隐条例》下任何法律程序下资料使用者的责任。
      3. 如有关人士违反了相关的实务守则,而该条文与《私隐条例》某项条文是相关的,而有关人士并没有透过其他途径以遵行该有关《私隐条例》条文,则可被视作违反有关《私隐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