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撰寫本《實務守則》的參考資料

  1. 《醫療機構指引》(Advisory Guidelines for The Healthcare Sector),新加坡,2014年。
  2. 澳洲醫學會,《澳洲醫學會發出有關執業醫生使用個人控制的電子保健紀錄系統的指引》(AMA Guide to Medical Practitioners on the use of the Personally Controlled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System),澳洲,2012年。
  3. 澳洲衞生及老齡化部長,《關於推行個人控制的電子保健紀錄系統之運作概念》(Concept of Operations: Relating to the introduction of a Personally Controlled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System),澳洲,2011年。
  4. 英國醫學會,英國醫學會醫學倫理部發出的指引《健康資料的保密和披露》(Confidentiality and Disclosure of Health Information),英國,1999年。
  5. 英國醫學會,英國衞生署和英國皇家全科醫學院,《普通科醫生電子病歷紀錄執行指引》(The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 for GP electronic patient records),英國,2011年。
  6. 英國心理學學會,《電子健康紀錄使用指引》(Guidelines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英國,2011年。
  7. Canada Health Infoway Inc.,《可供共用的電子健康紀錄資料管理白皮書》(White Paper on Information Governance of the Interoperable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EHR)),加拿大,2007年。
  8. Canada Health Infoway Inc.,《司法管轄區和供應商審核的電子健康紀錄私隱及保安規定》(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EHR) Privacy and Security Requirements – Reviewed with Jurisdictions and Providers),加拿大,2005年。
  9. 香港醫護專業人員行為守則/實務守則及相關的註冊條例,以及香港醫療機構發出的實務守則
  10. 西澳洲衞生署,《由衞生署提供使用個人健康資料實務守則》(Practice Code for the Use of 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澳洲,2009年。
  11. 澳洲衞生署,《加入電子保健紀錄系統的合約服務提供者:常見問題》(Contracted Service Providers Participating in the eHealth Record System: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澳洲,2013年。
  12. 澳洲衞生署,《個人控制的電子保健紀錄系統參加協議書》(Participation Agreement. Personally Controlled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System),澳洲,2013年。
  13. 英國醫學總會,《良好醫療實務守則》(Good Medical Practice),英國,2006年。
  14. 英國醫學總會,《保密守則》(Confidentiality),英國,2009年。
  15. 香港醫學會與廉政公署,《專業誠信:醫生實務防貪指引》。
  16. 英國資訊專員公署,《資料互通實務守則》(Data Sharing Code of Practice),英國,2011年。
  17. 加拿大安大略省資料及私隱專員,《個人健康資訊保護法令指引》(A Guide to the Personal Health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加拿大,2004年。
  18. 澳洲醫務委員會,《良好醫療實務︰澳洲醫生行為守則》(Good Medical Practice: A Code of Conduct for Doctors in Australia),澳洲,2009年。
  19. 英國全國衞生服務處,《醫護紀錄保證 我們對英國全國衞生服務處醫護紀錄的保證》(The Care Record Guarantee. Our Guarantee for NHS Care Records in England),英國,2009年。
  20. 英國國民保健署,《保密―全國衞生服務處實務守則》(Confidentiality: NHS Code of Practice),英國,2003年。
  21. 英國國民保健署,《資訊保安管理 ─ 全國衞生服務處實務守則》(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NHS Code of Practice),英國,2007年。
  22. 新西蘭私隱專員公署,《記錄在案 健康資訊私隱實務指引》(On the Record: A Practical Guide to Health Information Privacy),新西蘭,2011年。
  23. 美國個人資料保護公署,《知情同意的歷史和理論》(A History and Theory of Informed Consent),紐約:牛津大學出版社,1986年。
  24. 《生物醫學倫理》(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紐約: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年。
  25.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就參與互通系統事宜公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關資訊
  26.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供的參考

 

2.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代決人安排

如醫護接受者未滿16歲,或年滿16歲而屬於下列其中一類人士,可由一名合資格的代決人在顧及醫護接受者在有關情況下的最佳利益,代其給予參與及互通同意、延續或撤銷互通同意、或要求退出互通系統。

無能力給予同意的人士 可作為代決人的人士
(a) 幼年人(16歲以下)
  1. 家長
  2. 監護人1
  3. 獲法院委任以處理該醫護接受者事務的人士
  4. 家人或與該醫護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醫護提供者
(b) 年滿16歲而無能力自行給予同意的醫護接受者2
  1. 監護人3
  2.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為監護人的任何其他人4
  3. 獲法院委任以處理該醫護接受者事務的人士
  4. 家人或與該醫護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醫護提供者

 

1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委任或獲法院委任 2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1)條的定義所界定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無能力處理本身事務者;
無能力在有關時間給予參與同意者;
無能力在有關時間給予互通同意者
3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委任 4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4A(1)(i)條、第44B(2A)條或第59T(1)條或第44B(2B)條或第59T(2)條

 

3. 互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

在某一香港境內的服務地點提供醫護服務的醫護提供者,可向專員提出申請,要求就該地點登記成為互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

如符合以下條件,即代表在某一服務地點提供醫護服務-

  1. 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就某私營醫療機構獲發牌照;(由2018年第34號第196條及2018年第5號編輯修訂紀錄代替)
  2. 根據《診療所條例》(第343章)第5(2)條,就某一診療所註冊;
  3. 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第12條,在某一地點經營牙醫業務;
  4. 持有根據《安老院條例》(第459章)第7(2)條就某一安老院發出的豁免證明書,或持有根據該條例第8(2)(a)條就某一安老院發出的牌照,並有聘用醫護專業人員;
  5. 持有根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第7(2)(a)條就某一殘疾人士院舍發出的牌照,或持有根據該條例第11(2)(a)條就某一殘疾人士院舍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並有聘用醫護專業人員;
  6. 有聘用醫護專業人員,在某一地點從事醫護服務的指明實體。

專員如信納政府某部門提供醫護專業人員對醫護接受者進行醫護服務,則可將該部門登記為互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

 

4. 使用互通系統的醫護專業人員5

以下醫護專業人員可獲准取覽互通系統:

  1. 註冊醫生(第161章);
  2. 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第164章);
  3. 註冊助產士(第162章);
  4. 註冊牙醫(第156章);
  5. 註冊藥劑師(第138章);
  6. 註冊醫務化驗師(第359A章);
  7. 註冊放射技師(第359H章);
  8. 已登記的牙齒衞生員(第156B章);
  9. 註冊脊醫(第428章);
  10. 註冊職業治療師(第359B章);
  11. 第I部份的註冊視光師(第359F章);
  12. 註冊物理治療師(第359J章);及
  13. 註冊中醫和表列中醫(第549章)。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不時檢討各醫護專業人員在不同階段互通資料的情況,並向公眾公布。

 

5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條例(第625章)附表

 

5. 在互通系統推行初期可互通的臨床資料

本部分節錄自《電子健康紀錄內容標準手冊》。

醫護專業人員應留意,專員會不時檢討、決定及更新可互通資料範圍。

電子健康紀錄的內容 定義
1. 個人資料

用以準確和獨特地識辨有關人士的身份所需的全部資訊,包括︰

  1. 電子健康紀錄個人身份標識符;
  2. 身份資料;
  3. 基本資料;及
  4. 近親資料
2. 住院、到診及預約資料

預約及到診紀錄(指有關人士與為其檢驗、評估和治療的醫護人員之接觸紀錄)清單。每項診症或由多於一次到診紀錄組成。

3. 醫療轉介資料

醫護人員把有關人士的全部或部分護理服務轉介至另一名醫護專業人員時所需的資訊。

4. 臨床摘要

臨床摘要包含以下綜合資料:

  1. 會面/診症的原由,以及有關人士在首次會面時的情況;
  2. 在會面/診症期間發現的藥物不良反應、敏感和臨床警示(此項資料須另行傳送到電子健康紀錄的適當部分);
  3. 在診症期間得出的主要診斷結果;
  4. 其他相關診斷;
  5. 已進行的重要程序及其他的相關治療,如藥物的使用;
  6. 在製備定期診症摘要或當診症終止時,有關人士的病情、治療指示或治療計劃;
  7. 複診安排;及
  8. 給予有關人士/家人的指導

備註:婦產科紀錄已於2020年3月互通。

5. 敏感和藥物不良反應

會引致/經證實會造成不良健康影響的各類生物、物理或化學劑的資料。也包括有關不良反應(如有)的詳情。

6. 診斷

所有經常及不常出現的主要健康及社交問題。有關問題可以是一個診斷、病理生理狀況、重要的異常身體徵狀及檢查結果、社交問題、風險因素、敏感、藥物或食物反應,或健康警示。

7. 醫療程序

為診斷,硏探或治療疾病而進行的重要醫療程序。

8. 出生紀錄

有關電子健康紀錄參加者的出生基本資料,例如:出生地點、出生時的體重、出生時的周數及日數。部分與出生時相關的資料,例如:診斷、醫療程序、評估,則會列入其他可互通的範疇。

9. 藥物

包括醫護過程中獲處方及/或分發/施用的藥物。

10. 防疫接種紀錄

有關人士曾接種的疫苗。

11. 化驗報告

按檢測項目的性質加以分類的化驗檢測結果,包括解剖病理、生物化學、血液學、微生物學、病毒學及其他化驗檢測。

12. 其他檢查報告

包括廣泛的其他診斷檢測結果,例如個別資料或診斷檢測的完整報告。也可包含影像,例如:臨床照片或摹繪。

13. 放射報告

放射結果包括放射報告及影像。有關資料會根據檢查的模式作出分類,例如:普通X光照射、透視檢查、超聲波檢查、電腦斷層掃描、磁力共振掃描、核子醫學、血管造影術及血管介入放射、非血管介入放射、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及其他。

14. 醫療證明書

醫療證明書是有關人士健康狀況或醫療情況的證明文件。

 

6. 醫護專業人員專業守則/實務守則及相關註冊條例

註冊醫護專業人員 文件 頒布機構 法例章號 備註
1. 醫生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醫務委員會 第161章 於2016年1月修訂
《香港私家醫院聯會醫生守則》(只有英文版)
英文版本
香港私家醫院聯會 於2020年5月修訂
2. 護士(註冊或登記) 《香港護士倫理及專業守則》
多語言版本
香港護士管理局 第164章 於2015年1月修訂
3. 牙醫 《香港牙醫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 第156章 於2019年12月修訂
4. 牙齒衞生員 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網頁並無相關資料,而牙齒衞生員沒有專業守則 第156B章
5. 脊醫 《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脊醫管理局 第428章 於2017年1月修訂
6. 助產士 《香港助產士專業操守及實務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助產士管理局 第162章 2016年版本
7. 藥劑師 《香港註冊藥劑師專業守則》
多語言版本
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 第138章 2017年版本
8. 醫務化驗師 《註冊醫務化驗師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醫務化驗師管理委員會 第359A章 於2012年4月修訂
9. 職業治療師 《註冊職業治療師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 第359B章 於2017年7月修訂
10. 視光師 《註冊視光師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視光師管理委員會 第359F章 於2022年4月修訂
11. 放射技師 《註冊放射技師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放射技師管理委員會 第359H章 1998年版本
12. 物理治療師 《註冊物理治療師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物理治療師管理委員會 第359J章 於2014年1月修訂
13. 中醫
  1. 註冊
  2. 表列
《香港註冊中醫專業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 第549章 於2015年7月修訂
《表列中醫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於2018年1月修訂

 

7. 香港醫護機構的實務守則

文件 頒布機構 法例章號 備註
1. 根據《診療所條例》(第343章)註冊的診所 《根據《診療所條例》(第343章)註冊的診所實務守則》
英文版本
中文版本
衞生署 第343章 2010年版本

 

8.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就參與互通系統事宜發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關資料*

一般政策和指引

  1. 參與者須知
  2.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统醫護提供者(私家醫院)登記條件/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统醫護提供者(非私家醫院)登記條件
  3.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私隱政策聲明
  4.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5. 醫護提供者為醫護接受者處理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登記及/或獲取參與和互通同意時應注意事項(只有英文版本)
  6. 電子健康紀錄登記站運作的培訓教材(只有英文版本)
  7. 管理醫護接受者索引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8. 醫護提供者管理醫護接受者資料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9.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資料保留政策(只有英文版本)
  10. 處理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查閱資料要求和改正資料要求的政策及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11. 使用香港身份證(智能身份證)處理電子健康紀錄的指引及程序(只有英文版本)
  12.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常見問題

 

電子健康紀錄資料標準(只有英文版本)

  1. 電子健康紀錄內容標準手冊
  2. 香港臨床醫療術語表編撰指南—概覽
  3. 推行和維護香港臨床醫療術語表指引

 

電子健康紀錄保安和系統連接指引(只有英文版本)

  1.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資訊科技保安政策
  2. 參加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保安評估核對表
  3. 資料互用性指南
  4. 通訊協議(數據界面)說明
  5. 電子健康紀錄通訊組件安裝指南
  6. 電子健康紀錄適配裝置界面說明
  7. 進度報告和特殊情況報告的規定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可能會不時更新以上已發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關資料。如欲取覽有關文件的最新版本,請瀏覽www.ehealth.gov.hk或與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聯絡。

 

9.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用戶管理人員的角色與職責

  1. 為醫護提供者管理使用者帳戶及相關的行政事宜,以促進他們參與和使用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包括開立有適當功能的使用者帳戶、正確編配權限、保留最新的使用者名單、使用者資料和醫護專業人員的註冊資料,以及適時終止離職者的帳戶等。
  2. 擔任聯絡人的角色與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溝通和合作有關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使用方面的事宜,包括:
    1. 收集使用者的意見和傳遞有關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操作的最新消息給他們(包括在有需要時提供有關正確使用互通系統之培訓);
    2. 處理查詢和投訴;
    3. 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處理改正資料要求;
    4. 向專員匯報任何可疑或已確認的資料、私隱或保安事故;
    5. 向專員和其他相關機構提供資料及協助,以助調查資料、私隱或保安事故; 及
    6. 履行定期審核、調查和有關事項。
  3. 根據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的要求,為醫護提供者執行其他管理職責,以有效地運作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

 

10. 私隱專員公署的參考資料6

 

6 本實務守則並未列出私隱專員公署的所有參考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能會不時發出更多實務守則、指引資料或其他資料,或更新現有文件。建議本實務守則的讀者瀏覽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以查閱最新資料。

 

11. 互通系統中有關使用電子健康紀錄的常用詞彙

互通系統中有關使用電子健康紀錄的常用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