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者帐户

  1. 医护专业人员需要一个由其工作的医护提供者开设的使用者帐户,以取览及使用互通系统。如要经由不同的医护提供者取览互通系统,医护专业人员需要保留他们在不同提供者所开设的个别使用者帐户。
  2. 医护专业人员须向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提供最新的专业注册资料,以作核查之用。

 

2. 更新纪录以互通电子健康纪录

  1. 医护专业人员须为其医护接受者备存清晰、准确及最新的临床纪录,并适时将纪录上载至互通系统。
  2. 医护专业人员备存和互通医护接受者的健康纪录至互通系统时,须遵从《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并确保收集的资料准确,及不超乎适度。
  3. 如医护接受者的纪录载有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医护专业人员须谨慎处理有关资料。除非医护专业人员认为有需要,并取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医护专业人员不应收集医护接受者临床纪录中涉及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及把有关资料上载至互通系统。个人资料可包括其他人士(例如家人)的姓名、联络资料、出生日期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4. 如医护专业人员真诚地怀疑其医护接受者载于互通系统内的电子健康纪录有不准确之处,他们应建议该医护接受者联络提供有关健康资料的医护提供者,以考虑作出资料改正。我们建议有关医护专业人员将有关观察记录于该医护接受者的纪录内。
  5. 医护专业人员有责任按《私隐条例》(第486章)订明的方式及时限内,协助其医护提供者处理有关医护接受者报称不准确的临床纪录改正要求。如该资料曾经被互通至互通系统,医护专业人员亦须向互通系统提供更新后的资料。
  6. 医护专业人员须小心判断是否接受或拒绝医护接受者提出的改正资料的要求。如他/她们不信纳有关要求中所述资料为不准确,须根据《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把拒绝有关要求的决定及理由告知医护接受者或要求改正资料的有关人士。
  7. 如拒绝有关改正资料的要求,医护专业人员须按《私隐条例》(第486章)及由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所定的改正资料要求程序,在有关医护接受者的纪录内记下拒绝理由。

 

3. 取览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前须知

  1. 医护专业人员须确保自己获授权取览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
  2. 医护专业人员有责任根据临床理据判断是否需要取览有关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及该取览多少资料。
  3. 医护专业人员应自行并以专业判断去诠释互通系统内所载的资料。
  4. 医护专业人员应只有在取得医护接受者的明确及知情同意,并在有需要知道该医护接受者的健康状况下,按其职能取览该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以为其提供医护服务。
  5. 医护专业人员应留意,每当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被取览,该医护接受者会收到由互通系统发出的通知。
  6. 医护专业人员应留意,如医护接受者无能力向其医护提供者给予互通同意以取览其电子健康纪录,而有关取览对于为该医护接受者提供紧急治疗至关重要的情况下,则有关医护专业人员可根据其医护提供者订立的内部规则(如适用),紧急取览该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我们建议医护专业人员应把是次取览记录于该医护接受者的纪录,并在互通系统内列明有关取览的理据。医护专业人员须留意有关紧急取览可能会被审核。

 

4. 查阅和使用电子健康纪录时须知

  1. 由于互通系统内的资料有可能不是最新及完整,医护专业人员应小心诠释有关资料,并判断是否需要与其他的资料来源作查核,而最理想是向有关医护接受者作出核实,尤其是对有关资料存有疑问或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时。
  2. 医护专业人员不应将电子健康纪录替代他/她们与医护接受者及其他医护专业人员的个人沟通。
  3. 医护专业人员应把与医护接受者就互通系统内所载资料的相关和重要决定及讨论(如适用)记录(包括资料的建立和取览日期/时间、与医护接受者商讨后所得的重要结果和结论等)。
  4. 医护专业人员应留意,他/她们没有责任把互通系统内的所有资料,复制到其本身的医护接受者纪录内。
  5. 当医护专业人员将互通系统内的资料复制到其本身的医护接受者纪录时,应清楚标明资料来源及取览日期/时间。
  6. 一般而言,给予第三者的报告(例如保险索偿或健康检查报告)须按医护专业人员本身的临床纪录及/或其对医护接受者的评估来撰写。医护专业人员如有需要参考互通系统的资料,应小心使用。
  7. 医护专业人员须审慎向医护接受者解释任何经互通系统取览的资料,及不应利用该资料以任何方式作出挑战或批评,作为贬低或诋毁其他医护专业人员及/或医护提供者的专业技能、知识、服务或资历。然而,如某同僚的专业操守或能力受到质疑,则医护专业人员不会被禁止对该同僚作出公允及诚实的评论。

 

5. 尊重医护接受者资料的保密性

  1. 医护专业人员应尊重透过互通系统取得的资料之保密性。
  2. 医护专业人员应留意,每次取览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均会被记录、监察及查核。
  3. 医护专业人员须确保事先取得医护接受者明确的同意,才可向第三者披露透过互通系统取得的任何资料。

 

6. 查询及协助

  1. 获医护提供者指派为联络人的人员,可透过电邮(ehr@ehealth.gov.hk)或电话(3467 6230)向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寻求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