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的实务指引

本《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用途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是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 (《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52条制订。

本《实务守则》为医护提供者及医护专业人员提供重要指导,以确保其遵守《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的要求。本《实务守则》载述了安全及恰当使用医健通的主要原则、标准及最佳做法,但不应视之为尽列。虽然在执行上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强烈建议遵循本《实务守则》中概述的做法,以保障所有参与者的健康资料的安全和私隐。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可能会增加安全或私隐事件的风险,并可能最终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医健通。

除非有关人士的行为本身触犯了《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或其他法例下的罪行,否则有关人士如纯粹不遵从本《实务守则》,并不引致需要面对任何刑事诉讼程序。

由专员制订的本《实务守则》有别于由其他监管机构为规管医护专业人员的操守及行为所发出的文件/守则;或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 公署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 就整体保障个人资料所发出的同类型文件/守则。

 

2. 目标对象

第二部分 ─ 《管理、行政及技术人员使用医健通的实务守则》为参加医健通的医护提供者辖下的管理、行政及技术人员提供一般及实务指引。

第三部分 ─ 《医护专业人员使用医健通的实务守则》为使用医健通的医护专业人员提供一般及实务指引,以协助他们透过医健通互通健康资料,为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

 

3. 《实务守则》的使用

阅读本《实务守则》有助了解和遵从《电子健康系统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以保障使用医健通时医护接受者的私隐和保密性。我们在制订本《实务守则》时,曾参考外国有推行电子医疗或病人纪录系统的政府机关及知名机构所发出的类似指引(见撰写本《实务守则》的参考资料)。

我们建议医健通参加者于阅读本《实务守则》时,一并阅读《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私隐条例》(第486章),以及本文件引述的其他参考资料。其他有用的参考资料包括由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发出的指引、通告、通讯及最新相关资料(见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就参与医健通事宜发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关资料)。我们也提醒参加者参考由私隐专员公署发出有关保护个人资料私隐的实务守则及指引(见私隐专员公署的参考资料)。

专员可不时修订本《实务守则》全部或部分内容,以及公布有关医健通运作的进一步指引和其他规定。如欲查阅文件的最新版本,请浏览医健通网页:(www.ehealth.gov.hk)。

 

4. 用语定义

  • 获授权人士

    指由医护接受者授权为其提交表格以处理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有关登记及同意事宜的人士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

    指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第48条委任,以营运及维持医健通的公职人员

  • 查阅资料要求

    指根据《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条提出的要求

  • 改正资料要求

    指根据《私隐条例》(第486章)第22(1)条提出的要求

  • 资料互通

    指透过医健通提供或取得登记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的行为

  • 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或系统)

    指用以备存登记医护接受者纪录,及互通和使用该等纪录所载的资料和资讯;及为登记医护接受者提供相关支援或促进其医护服务的提供,或作为登记医护接受者健康管理的资讯基建设施

  • 《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电子健康系统条例》)

    有关法例修订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的《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旨在就医健通的设立、储存在医健通的资料及资讯的互通和使用,系统及其资料及资讯的保护,并就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法律条文

  • 电子健康纪录

    就任何已登记的医护接受者而言,指储存于医健通内的资料和资讯的纪录(或其任何部分);就曾经登记但已终止登记的医护接受者而言,指储存于医健通内与该医护接受者相关的资料和资讯的纪录

  •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

    指在专员辖下设立,或受专员委托的行政办事处,负责医健通的运作及行政管理

  • 健康资料

    指关乎该医护接受者健康状况,或提供予或将会提供予该接受者的医护服务;或(如适用的话)某项维持生命治疗,而该项治疗是在该接受者的预设医疗指示的某项指令中,述明是不得向该接受者提供的

  • 医护专业人员

    就本《实务守则》而言,指在使用医健通的医护专业人员中所列的香港医疗专业人员。

  • 医护提供者

    指提供医护服务的人士

  • 医护接受者

    指已经、正在或相当可能会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医护服务的人士

  • 医护接受者索引资料

    指供医健通运作时识辨医护接受者的个人详情

  • 可识辨身份

    指医护接受者的身份可从资料和资讯中确定

  • 参与同意(于2025年12月1日前给予)

    在2025年12月1日(即《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对《电子健康条例》作出修订的生效日期)之前,由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如适用)给予的参与同意,允许专员可以(i)与已取得该医护接受者互通同意的订明医护提供者互通有关该医护接受者的资料;及(ii) (如有关订明医护提供者已向另一订明医护提供者作出医护服务转介,向该另一订明医护提供者提供该医护接受者关乎该项转介的可互通资料

  • 非可识辨身份

    指医护接受者的身份不能从资料和资讯中确定

  • 私隐条例

    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 个人资料

    指根据《私隐条例》(第486章),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资料:

    1. 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人士有关;
    2. 可以切实可行地透过有关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个人的身份;以及
    3. 该资料的存在形式,让人可切实可行地查阅及处理有关资料
  • 订明医护提供者

    指︰

    1. 卫生署;
    2.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
    3. 基层医疗署;
    4. 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或
    5. 已登记的医护提供者
  • 私隐专员

    指根据《私隐条例》第5(1)条设立的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登记医护接受者

    指根据《电子健康条例》第8(1)条设立登记的医护接受者

  • 相关医护提供者

    指:

    1. 订明医护提供者;或
    2. 认可非香港医护提供者
  • 相关参与同意

    指于2025年12月1日(即《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对《电子健康条例》作出修订的生效日期)或之后,登记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如适用)给予的参与同意,允许专员可以(i)从订明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取得有关该医护接受者的资料;(ii)从指明医护提供者取得的有关医护接受者的任何指明健康资料;(iii)向已取得该医护接受者互通同意的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提供有关该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及(iv)(如订明医护提供者已向另一订明医护提供者作出医护服务转介,向该另一订明医护提供者提供该医护接受者关乎该项转介的可互通资料

  • 相关互通同意

    对订明医护提供者而言,指登记医护接受者于2025年12月1日或之后给予的互通同意

  • 可互通资料

    指医护接受者的索引资料及健康资料及专员认为对医健通 的妥善运作属必要的、该接受者的任何其他资料或资讯

  • 互通同意

    指登记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如适用)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12条给予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的互通同意

  • 指明医护提供者

    指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26Q条规定,须按专员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并在指明的期间内,向医健通提供医护接受者指明健康资料的医护提供者

  • 代决人(见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的代决人安排

    指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的规定,代表医护接受者及以该接受者的名义给予同意的合资格人士

  • 使用

    就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而言,包括披露或移转该资料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