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针

方针

  1. 就以下范畴进行监督和订立方针,以利便在本港实施可以互通的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
    • 就采用健康信息标准制定政策
    • 核准信息标准的生命周期
  2. 如有需要,审批电子健康纪录内容及信息标准协调小组就关于信息标准的生命周期或其他健康信息标准的范畴提出的建议

成员: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医务卫生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效率促进办公室)
  • 学术界(香港医学专科学院、香港病理学专科学院、香港放射科医学院、香港医疗资讯学会)
  • 私营医疗界(香港医学会、香港私家医院联会)
  • 公营医疗界(医院管理局、卫生署)
  • 资讯科技界(互联网专业协会)
  • 标准组织(GS1、HL7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