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 何谓电子健康纪录?

电子健康纪录内载相关人士的个人及与其健康相关的资料。公营及私营医护机构于取得有关人士的知情同意后,便可透过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取览该人士的健康资料作医护用途,以为该人士提供更适时的治疗及诊断,并减省重复化验。

任何已经、正在或相当可能会在香港接受医护服务的个人(即医护接受者),即可以申请加入互通系统。如医护接受者是幼年人(指未满16岁人士)或无能力给予参与同意者,则合资格的人士可以代决人的身份,协助有关的医护接受者登记加入互通系统。

 

第I部 – 如何在互通系统中给予参与或互通同意?

给予参与同意

  1. 医护接受者或代表某医护接受者的代决人(代决人)可给予参与同意,以参加互通系统。
  2. 给予参与同意后,即表示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同意让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在互通系统中,与任何取得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互通同意的订明医护机构,互通该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以作医护及转介用途。而凡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给予参与同意,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即视为已向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给予互通同意,容许卫生署及医管局于互通系统中互通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给予互通同意

  1. 互通系统不会自动容许医护机构(卫生署及医管局除外)取览医护接受者在互通系统内的健康资料。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选择向个别已参加互通系统,并正在或相当可能为有关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机构给予互通同意。
  2. 卫生署、医管局及已获得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的互通同意的医护机构,可向互通系统提供及从互通系统取得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系统。同时,可与其他订明医护机构互通该医护接受者在互通系统内的可互通资料作医护转介用途。

 

互通同意的期限

  1.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可选择给予订明医护机构无限期或为期一年的互通同意(卫生署及医管局除外。凡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给予参与同意,会被视为已向卫生署及医管局给予互通同意,而有关互通同意于该医护接受者参与互通系统期间维持有效)。
  2.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随时撤销其给予订明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给予卫生署和医管局的互通同意除外)。
  3. 如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代表医护接受者决定退出互通系统,或有关医护接受者的登记被专员取消,则有关医护接受者的所有互通同意都会立即终止。

 

给予同意的方法

  1. 医护接受者可使用其香港身份证(智能身份证)给予参与及/或互通同意。
  2. 医护接受者可将其智能身份证插入政府认可的读卡器,并容许读卡器读取其身份证上的证面数据(包括医护接受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
  3. 医护接受者可选择提交已签署并填妥的印制表格以给予同意。
  4. 医护护接受者可选择使用其授权号码(指当他/她完成互通系统登记后所获派的一组独有号码)给予互通同意。
  5. 医护接受者可在网上递交登记医健通的申请时选择使用「智方便」给予参与同意。
  6. 医护接受者可选择透过医健通eHealth流动应用程式给予订明医护提供者的互通同意。

 

第II部 – 有关互通系统

对电子健康纪录的保障

  1. 互通系统内的电子健康纪录一律受《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和香港其他相关法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所保障。
  2. 当医护接受者在紧急情况下无能力给予有关医护机构互通同意(例如该医护接受者在意外中受了伤),医护机构可在为了提供紧急护理服务的情况下,取览该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
  3. 在互通系统中取览和使用电子健康纪录(包括于紧急情况下),都必须获得适当的授权。而有关取览和使用纪录的活动都会被记录,并可能被用作审核用途。
  4. 当有关医护接受者载于互通系统内的电子健康纪录被取览时,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将会透过预先选定的通讯方式收到通知。

 

互通系统内的可互通资料

互通系统内的可互通资料是按专业意见界定的。只有属于可互通范围内的资料,才可在互通系统内互通。有关部门会不时对可互通资料范围作出检讨及更新,但此举并不会影响医护接受者及其代决人所给予的参与及互通同意。可互通资料的范围包括:

  1. 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
  2. 敏感及药物不良反应
  3. 诊断、手术及其他医疗程序、药物
  4. 住院、到诊及预约资料(如预约摘要)
  5. 临床摘要(如出院纪录)
  6. 出生及防疫接种纪录
  7. 化验及放射报告
  8. 其他检查报告
  9. 医疗转介资料
  10. 观察(如血压及血糖纪录)及生活方式(如吸烟及饮酒习惯)纪录*
  11. 医疗证明书
    * 现阶段只互通用户透过医健通eHealth流动应用程式所提供并上载至医健通的纪录

最新互通资料范围及详情会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网页公布。在现阶段,个别医护机构或只能够互通部分而非所有类别的可互通资料。

 

电子健康纪录的使用

互通系统内的资料可用作有关医护、疾病控制和监察,以及其他法例所准许的用途。而有关资料亦将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中的「用于硏究及统计」规例正式生效时,可被用作相关的用途。互通系统内的资料可被用于与医护服务有关之教学和训练。

 

电子健康纪录的优点与限制

电子健康纪录是一份综合摘要,撮录自不同医护机构提交的,与有关医护接受者健康相关的资料。由于它并非有关医护接受者完整的健康纪录,并不可取代医护机构为有关医护接受者备存的任何纪录。故此,当医护接受者接受医护服务时,他/她应向医护机构提供所有相关的健康资料。

 

第III部 – 登记和取消登记时要注意什么事项?

登记

如医护接受者能够理解有关参加互通系统及互通电子健康纪录的目的和含意,便可给予参与同意并透过给予互通同意以互通其电子健康纪录。

 

代决人为医护接受者处理登记事宜时应注意事项

如医护接受者未满16岁,或年满16岁但属于下方所列的其中一类人士,即可由一名代决人作为其代表,处理互通系统登记事宜,包括给予参与及互通同意、延续互通同意的期限或撤销互通同意,或要求退出互通系统。

  1.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1)条的定义所界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2. 无能力处理本身事务;
  3. 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的定义所界定的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参与同意;
  4. 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的定义所界定的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互通同意。

代决人须确认其代表的人士符合以上所列出需要代决人之条件。

代决人可以亲身到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申请及谘询中心)或任何一间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递交登记表格,代表医护接受者处理其有关互通系统登记事宜;亦可选择透过传真、邮寄,或设于申请及谘询中心的投递箱,递交登记表格到申请及谘询中心。

当代决人代表医护接受者提交登记互通系统的申请时(例如在申请表上签署表示同意,并将表格递交到申请及谘询中心时),代决人须陪伴有关医护接受者,并顾及该医护接受者的最佳利益。

代决人须为所有在有关情况下代表有关医护接受者于互通系统上作出的登记事宜负上责任。

代决人须确保他/她是符合下列规定之合资格代决人。

 

未满16岁的医护接受者的合资格代决人
  1. 该医护接受者的家长
  2. 该医护接受者的监护人1
  3. 获法院委任以处理该医护接受者事务的人士;
  4. 如没有(a)至(c)项所述的人士,则该医护接受者的家人或与该医护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如没有(a)至(d)项所述的人士,则正在或即将向该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订明医护机构

 

年满16岁而无能力自行给予同意的医护接受者的合资格代决人
  1.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的监护人2;
  2. 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为监护人的任何其他人3
  3. 获法院委任以处理该医护接受者事务的人士
  4. 如没有(a)至(c)所述的人士,则该医护接受者的家人与该医护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如没有(a)至(d)项所述的人士,则正在或即将向该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订明医护机构

 

退出互通系统

  1.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可随时要求退出互通系统。
  2. 专员会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有关退出互通系统申请的生效日期。
  3. 退出互通系统的申请一旦生效,任何订明医护机构即无法从互通系统取得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他们也不可向互通系统提供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暂时吊销登记

  1. 专员如合理地怀疑某医护接受者的登记不符合《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的规定或该条例内列明的任何条件,即可暂时吊销该医护接受者在互通系统的登记。
  2. 专员会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该项暂时吊销的生效时间。
  3. 于该项暂时吊销生效的期间,任何订明医护机构仍可继续向互通系统提供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但不可从互通系统取览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取消医护接受者的登记

  1. 专员如认为某医护接受者的登记申请并不符合《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的规定或该条例内列明的任何条件;或该医护接受者已去世,专员便可取消该医护接受者的登记。
  2. 专员会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该项取消于何日生效及其理由。如该医护接受者已去世,则该项取消会在专员确定该医护接受者的死亡资料当日正式生效。
  3. 取消一旦生效,任何订明医护机构即不可从互通系统获得或向互通系统提供有关该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撤销互通同意

  1.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可随时撤销已给予任何订明医护机构(卫生署和医管局除外)的互通同意。
  2. 专员会在该项撤销生效后,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
  3. 撤销一旦生效,该订明医护机构即不可从互通系统获得或向互通系统提供有关该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

  1. 一系列有关收集、保存、使用、披露、保护以及有助查阅和改正互通系统所载个人资料的政策、指引及最佳做法已经拟订,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2. 将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以防止个人资料在未获授权下或意外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3. 根据相关资料保留政策,互通系统内的各类个人资料有不同的保留期限。有关个人资料将不会保存超过为履行使用或将会使用该资料的目的之所需时间。

 

第IV部 – 还有什么事项是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须注意?

如何取得电子健康纪录的副本或改正有关的纪录?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可根据《私隐条例》取得有关医护接受者载于互通系统内的个人资料副本,以及可提交改正有关资料的要求。

 

如何就有关登记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有关人士不同意专员就拒绝、暂时吊销或取消医护接受者的登记所作的决定,可在收到决定通知书的28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有关专员责任的限制

请留意下列事项:

  1. 专员不会就下列与互通系统相关的事项作出申述或保证:
    • 互通系统就某特定用途的适用性。
    • 互通系统无电脑病毒或被用作以破坏其他系统。
    • 互通系统在任何时候的可供使用性及妥善运作的情况。
  2. 专员不需就在互联网上发放的资料或不是由他拥有或操作的系统所处理的资料承担责任。
  3. 专员亦不需就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为未经授权而查阅或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的情况,但专员会采取适当和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互通系统内的资料受到保护。
    • 因查阅或使用互通系统、使用互通系统内的任何电子健康纪录资料、向互通系统提供或从该系统取得资料或资讯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特别或连带的损失或损害。
    •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中没有涵盖的责任。
  4. 由于互通系统内的资料主要是由医护接受者、代决人或订明医护机构提供,因此专员不会为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作出保证。

 

其他查询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可透过以下途径作进一步查询:

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
地址: 香港九龙湾展贸径一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1楼1193室
热线: (852) 3467 6300
传真: 3467 6099
电邮地址: ehr@ehealth.gov.hk
网页: https://www.ehealth.gov.hk/

 

词汇

  • 电子健康纪录指储存在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内与医护接受者健康有关的资料及资讯,包括医护接受者的索引资料。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指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第48条委任,以营运及维持互通系统的公职人员。
  • 统筹处指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
  • 申请及谘询中心指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
  •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指由专员设立及维持的资讯基建设施,用以备存登记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以及互通和使用该等纪录所载的资料及资讯。
  •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指就互通系统的设立、储存在互通系统内的资料及资讯的互通和使用、系统及其资料及资讯的保护,和其他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的法律条文。
  • 医管局指医院管理局。
  • 医护机构指提供医护服务的人士。
  • 医护接受者指已经、正在或相当可能会在香港进行医护服务的人士。
  • 登记医护接受者指已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第8(1)条登记的医护接受者。
  • 可识辨指可从资料或资讯中确定医护接受者的身分。
  • 参与同意指由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如适用)给予,让专员与已取得该医护接受者或代表该医护接受者的代决人互通同意的订明医护机构,或为有关医护接受者提供转介服务的医护机构互通资料。
  • 《私隐条例》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 订明医护机构指卫生署、医管局或已登记的医护机构。
  • 互通指透过互通系统提供或取得已登记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 互通同意指由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如适用)给予,让某订明医护机构透过互通系统与同样取得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的互通同意的其他订明医护机构互通该医护接受者的资料。
  • 代决人指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的规定代表某医护接受者和以该医护接受者的名义给予同意的合资格人士。
  • 使用就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而言,包括披露及移转该资料或资讯。

 

1.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委任或获法院委任的人 2.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委任为有关医护接受者的监护人的人 3.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44A(1)(i)条、第44B(2A)条或第59T(1)条或第44B(2B)条或第59T(2)条

 

我们会定期检讨参与者须知。须知最近的更新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