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 何谓电子健康系统?
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是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第5条设立的资讯基建设施,旨在备存及互通电子健康纪录,并就提供医护服务和健康管理的相关事宜提供支援或便利。电子健康纪录包含个人及健康相关资料。在个别人士明确且知情的同意下,公私营医护提供者可透过医健通查阅其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用途。
任何已经、正在或相当可能会接受医护服务的个人(即医护接受者),均可以申请加入医健通。如医护接受者是幼年人(指未满16岁人士)或无能力给予参与同意者,则合资格的人士可以代决人的身份,协助有关的医护接受者登记加入医健通。
第I部 – 医护接受者如何在医健通给予参与或互通同意?
2025年12月1日前给予的同意
参与同意
- 医护接受者或代表某医护接受者的代决人(代决人)须在申请参加医健通时,给予参与同意。
- 给予参与同意后,即表示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同意让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在医健通内,与任何已获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互通同意的订明医护提供者,互通该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以作医护及转介用途。而凡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给予参与同意,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即视为已向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给予互通同意。
- 如医护接受者在2025年12月1日或之后给予参与同意,则该参与同意将被视为2025年12月1日之后给予的参与同意。
互通同意
- 医健通不会自动容许医护提供者(卫生署及医管局除外)取览医护接受者在医健通内的健康资料。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选择向个别已参加医健通,并正在或相当可能为有关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提供者给予互通同意。
- 已获得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互通同意的医护提供者,可向医健通提供及从医健通取得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并可与其他订明医护提供者互通该医护接受者在医健通内的可互通资料作医护转介用途。
-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选择给予订明医护提供者无限期或为期一年的互通同意(卫生署及医管局除外,有关互通同意被视为于该医护接受者参与医健通期间维持有效)。
-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随时撤销其给予订明医护提供者的互通同意(给予卫生署和医管局的互通同意除外)。
- 如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代表医护接受者退出医健通,或有关医护接受者的登记被专员取消,则有关医护接受者的所有互通同意都会立即终止。
- 就2025年12月1日之前给予的互通同意,《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的相关条文会于2025年12月1日或之后继续适用,犹如没有修订原有相关条文一样,即无限期或为期一年(卫生署及医管局除外,有关互通同意被视为于该医护接受者参与医健通期间维持有效)。
2025年12月1日或之后给予的同意
参与同意
- 医护接受者或代表某医护接受者的代决人须在申请参加医健通时,给予参与同意。
- 给予参与同意后,即表示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同意让专员(i)从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取得该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资料;(ii)从指明医护提供者,取得该接受者的任何指明健康资料;(iii)向已获得该接受者互通同意的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提供该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资料;(iv)(如某订明医护提供者已向另一订明医护提供者作出医护服务转介)向该另一订明医护提供者提供该接受者,且关乎该项转介的任何可互通资料。
- 该参与同意亦允许相关医护提供者向医健通系统提供该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资料,或允许该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资料,由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提供予医健通。
- 凡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给予参与同意,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即视为已向卫生署、医管局、基层医疗署,以及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给予互通同意。
- 有关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的完整名单,请浏览www.eHealth.gov.hk。
互通同意
- 医健通不会自动容许医护提供者(卫生署、医管局、基层医疗署,以及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除外)取览医护接受者在医健通内的健康资料。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选择向个别已参加医健通,并正在或相当可能为有关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提供者给予互通同意。
-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选择给予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互通同意(卫生署、医管局、基层医疗署,以及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除外,有关互通同意被视为于该医护接受者参与医健通期间维持有效)。
- 于2025年12月1日之后给予任何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的互通同意,将一直有效直至该医护接受者退出医健通或其登记被专员取消,或互通同意被撤销为止。
-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随时撤销给予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互通同意(卫生署、医管局、基层医疗署,以及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除外)。
给予同意的方法
医护接受者可:
- 使用其香港身份证(智能身份证),透过将智能身份证插入政府认可的读卡器,并容许读卡器读取其身份证上的证面数据(包括医护接受者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及身份证号码),以给予参与及/或互通同意。
- 选择提交已签署并填妥的印制表格以给予参与及/或互通同意。
- 选择使用其授权号码(指当他/她完成医健通登记后所获派的一组独有号码)给予互通同意。
- 在网上递交登记医健通的申请时,选择使用「智方便」给予参与同意。
- 选择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给予参与及/或互通同意。
第II部 – 有关医健通
电子健康纪录的保障
- 医健通内的电子健康纪录受《电子健康系统条例》和香港其他相关法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所保障。
- 当医护接受者在紧急情况下无能力给予有关医护提供者互通同意(例如该医护接受者在意外中受了伤),医护提供者可为进行紧急拯救行动或提供紧急救助服务(或在与进行该等行动或提供该等服务相关的情况下),取览该医护接受者的电子健康纪录。
- 在医健通中取览和使用电子健康纪录都必须获得适当的授权,而有关取览和使用纪录的活动会被记录,并可能被用作审核用途。
- 当有关医护接受者载于医健通内的电子健康纪录被取览时,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将会透过预先选定的通讯方式收到通知。
医健通内的可互通资料
医健通内的可互通资料是按专业意见界定的。只有属于可互通范围内的资料才可在医健通内互通。有关部门会不时对可互通资料范围作出检讨及更新,但任何更改均不会影响医护接受者及其代决人所给予的参与及互通同意。可互通资料的范围涵盖:
- 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
- 敏感及药物不良反应
- 诊断、手术及其他医疗程序、药物;
- 住院、到诊及预约资料(如预约摘要);
- 临床摘要(如出院纪录) ;
- 出生及防疫接种纪录;
- 化验及放射报告;
- 其他检查报告;
- 医疗转介资料;
- 观察(如血压及血糖纪录)及生活方式(如吸烟及饮酒习惯)纪录;及
- 医疗证明书。
最新互通资料范围及详情会在电子健康系统网页(https://www.ehealth.gov.hk/)公布。
电子健康纪录的使用
医健通内的资料可用于改善医护服务、与预设医疗指示相关的情况、疾病控制和监察、紧急情况、获特区政府授权的医护计划、制定公共政策,以及其他法例所准许的用途。医健通内的资料亦可在《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有关条文生效时用于硏究及统计。
医健通的优点与限制
医健通包含不同医护提供者为有关医护接受者所提供健康资料的综合摘要。由于它并非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完整健康纪录,因此并不可取代医护提供者为有关医护接受者备存的纪录。当医护接受者接受医护服务时,他/她应向医护提供者提供所有相关的健康资料。
第III部 – 登记和取消登记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登记
如医护接受者明白参加医健通的目的和意义,便可给予参与同意,并透过给予互通同意以互通其电子健康纪录。
代决人为医护接受者处理登记事宜时应注意事项
如医护接受者未满16岁,或年满16岁但属于以下所列的其中一类人士,即可由一名代决人作为其代表,处理医健通登记事宜,包括给予参与及互通同意、撤销互通同意,以及要求退出医健通: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1)条的定义所界定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 无能力处理本身事务;
- 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的定义所界定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参与同意;
- 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的定义所界定无能力在有关时间给予互通同意。
代决人须确认其代表的人士符合以上所列出需要代决人之条件。
代决人可以亲身到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申请及咨询中心)或任何一间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递交登记表格,代表医护接受者处理其有关医健通登记事宜,亦可选择透过传真、邮寄,或设于申请及咨询中心的投递箱,向申请及咨询中心递交登记表格。
当代决人代表医护接受者提交登记医健通的申请时(例如在申请表上签署表示同意,并将表格递交到申请及咨询中心时),代决人须陪伴有关医护接受者,并顾及该医护接受者的最佳利益。
代决人须为所有在有关情况下代表有关医护接受者于医健通上作出的登记事宜负上责任。
代决人须确保他/她是符合下列的规定之合资格代决人。
未满16岁的医护接受者的合资格代决人
- 该医护接受者的家长;
- 该医护接受者的监护人1;
- 获法院委任以处理该医护接受者事务的人士;
- 如没有(a)至(c)项所述的人士,则该医护接受者的家人或与该医护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 (e) 如没有(a)至(d)项所述的人士,则正在或即将向该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订明医护提供者。
年满16岁而无能力自行给予同意的医护接受者的合资格代决人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的监护人2;
- 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为监护人的任何其他人3;/li>
- 获法院委任以处理该医护接受者事务的人士;
- 如没有(a)至(c)所述的人士,该医护接受者的家人或与该医护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 (e) 如没有(a)至(d)项所述的人士,则正在或即将向该医护接受者提供医护服务的订明医护提供者。
退出医健通
-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随时要求退出医健通。
- 专员会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有关退出医健通申请的生效日期。
- 退出医健通的申请一旦生效,任何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即无法从医健通取得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亦不可向医健通提供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暂时吊销登记
- 专员如合理地怀疑有《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所列出的情况,包括医护接受者违反《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或登记的任何条件,即可暂时吊销该医护接受者在医健通的登记。
- 专员会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该项暂时吊销的生效时间、原因,和失效时间。
- 暂时吊销生效的期间,任何订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仍可继续向医健通提供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但不可从医健通取览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取消医护接受者的登记
- 专员如信纳有《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所列出的情况,包括医护接受者违反《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或登记的任何条件,或该医护接受者已去世,即可取消该医护接受者在医健通的登记。
- 专员会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该项取消的生效时间及理由。如该医护接受者已去世,则该项取消会在专员确定该医护接受者的死亡资料当日正式生效。
- 取消一旦生效,任何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即不可从医健通获得或向医健通提供有关该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撤销互通同意
-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可随时撤销已给予任何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卫生署、医管局、基层医疗署,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除外)的互通同意。
- 专员会在该项撤销生效时,通知该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
- 撤销一旦生效,相关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即不可从医健通获得该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保障个人资料私隐
- 一系列有关收集、保存、使用、披露、保护以及有助查阅和改正医健通所载个人资料的政策、指引及最佳做法已被采纳,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 将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以防止个人资料在未获授权下或意外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 根据相关资料保留政策,医健通内的各类个人资料有不同的保留期限。有关个人资料将不会保存超过为履行使用或将会使用该资料的目的之所需时间。
第IV部 –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还有什么事项应注意?
如何取得电子健康纪录的副本或改正有关纪录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可根据《私隐条例》取得有关医护接受者载于医健通内的个人资料副本,以及可提交改正有关资料的要求。
如何就有关登记的决定提出上诉
如有关人士不同意专员就拒绝、暂时吊销或取消医护接受者的登记所作的决定,可在收到有关书面通知书的28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有关专员责任的限制
请留意下列事项:
- 专员不会就下列与医健通相关的事项作出申述或保证:
- 医健通就某特定用途的适用性;
- 医健通没有电脑病毒或被用作以破坏其他系统;以及
- 医健通在任何时候的可供使用性及妥善运作的情况。
- 专员不需就在互联网上发放的资料或不是由他拥有或操作的系统所处理的资料承担责任。
- 专员亦不需就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为未经授权而查阅或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的情况,但专员会采取适当和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医健通内的资料受到保护;
- 因查阅或使用医健通、使用医健通内任何电子健康纪录资料,或向医健通提供或从医健通取得资料或资讯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特别或连带的损失或损害;以及
- 《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中没有涵盖的责任。
- 由于医健通内的资料主要是由医护接受者、代决人、相关医护提供者、指明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纪录系统提供,因此专员不会为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作出保证。
第V部 – 有关医护接受者及关连人士提供和取得可互通资料的事宜
医护接受者或其关连人士可按专员指定的格式及方式,向医健通提供或从中取得该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关连人士
就医护接受者而言,关连人士指 -
- 医护接受者的有关人士(具有《私隐条例》第 2(1) 条所给予的涵义;而有关未成年人的提述是指16 岁以下的人士);或
- 由该医护接受者根据专员指定的的格式及方式授权的人士。
授权的有效性
有关授权一直有效,直至以下情况发生为止 -
- 有关医护接受者退出医健通;
- 有关医护接受者的登记被取消;或
- 有關醫護接受者按專員指定的的格式及方式撤銷該項授權。
其他查询
医护接受者或代决人可透过以下途径作进一步查询:
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 地址: | 香港九龙湾临泽街8号启汇11楼1102室 |
|---|---|
| 电话: | (852) 3467 6300 |
| 传真: | (852) 3467 6099 |
| 电邮地址: | ehr@ehealth.gov.hk |
| 网页: | https://www.ehealth.gov.hk/ |
词汇
- 电子健康纪录指储存在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内与医护接受者健康有关的资料及资讯,包括医护接受者的索引资料。
- 生效日期指2025年12月1日,即《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 统筹处指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
- 申请及咨询中心指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
- 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指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第5条设立,旨在备存及互通电子健康纪录,并就提供医护服务和健康管理的相关事宜提供支援或便利的资讯基建设施。
- 《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指就医健通的设立、储存在医健通内的资料及资讯的互通和使用、系统及其资料及资讯的保护,和其他附带及相关事宜订定的法律条文,并于2025年12月1日根据《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修订。
- 医管局指医院管理局。
- 医护提供者指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供医护服务的人士。
- 医护接受者指属已经、正在或相当可能会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进行的医护服务的对象的个人。
- 私隐条例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 订明医护提供者指(i)卫生署、(ii)医管局、(iii)基层医疗署,(iv)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或(v)已登记的医护提供者。
- 关连人士就医护接受者而言,指该接受者的有关人士或该接受者授权的人士。该关连人士可按专员指明的格式及方式,(i)向医健通系统提供或(ii)从医健通系统取得该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 相关医护提供者指订明医护提供者或认可非香港医护提供者。
- 有关人士具有《私隐条例》第2(1)条所给予的涵义。就登记医护接受者而言,指 -
- 如有关医护接受者未满16岁,指对该未成年人负有作为父母亲的责任的人;
- 如有关医护接受者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指由法庭委任以处理该等事务的人;
- 如有关医护接受者属《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条所指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 根据该条例第44A、59O或59Q条获委任担任该名个人的监护人的人;或
- (如根据该条例第44B(2A)或(2B)或59T(1)或(2)条,该名个人的监护转归社会福利署署长或任何其他人,或该监护人的职能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或任何其他人执行)社会福利署署长或该其他人。
- 互通指透过互通系统提供或取得登记医护接受者的可互通资料。
- 指明医护提供者指根据《电子健康纪录条例》第26Q条描述须向医健通系统提供指明健康资料的医护提供者。
- 代决人指根据《电子健康纪录条例》的规定代表某医护接受者和以该医护接受者的名义给予同意的合资格人士。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指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第48条委任,以营运及维持医健通的公职人员。
- 使用就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而言,包括披露及移转该资料或资讯。
1.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委任或凭借该条例而行事,或获法院委任。 2.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委任。 3.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44A(1)(i)条、第44B(2A)条或第59T(1)条,或第44B(2B)条或第59T(2)条委任。
我们会定期检讨参与者须知。须知最近的更新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