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是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互通系统条例》)而设立的。它是由医务卫生局辖下,以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专员)为首的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所营运。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将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的规定、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所发出的指引、资料单张及其他刊物,以及其他香港法例列明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去保障互通系统内的个人资料的私隐、保密及安全。

 

实务

由于互通系统所载的全都是敏感性的个人资料,为了小心处理及妥善保护有关资料,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拟订了一系列有关收集、保存、使用、披露、保护以及查阅和改正互通系统所载资料的政策、指引及最佳做法,以确保有关做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收集个人资料

  • 互通系统向医护接受者、医护接受者的代决人或获授权者、医护机构和获授权人士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会被用于指定用途。
  • 有关人士作出登记时,互通系统会收集用以辨识及联络有关人士的个人资料(如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及联络资料等)。
  • 医护接受者自愿给予医护机构互通同意1后,有关医护机构便可互通该接受者的个人健康资料。
  •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会订定互通系统收集及可互通的个人健康资料类别。

 

保存个人资料

  • 互通系统所载个人资料只可作《互通系统条例》内列明的用途。而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根据有关资料保留政策,为互通系统所收集及备存的各类个人资料,订定了不同的保存期。
  • 不再需要作原有用途的个人资料会被删除。

 

使用个人资料

互通系统所载个人资料只可作《互通系统条例》内列明的用途,其中包括:

  • 改善提供予有关医护接受者的医护服务的效率、质素、连贯性或整合性;
  • 依照预先订明的条件进行攸关公众卫生或公共安全的研究和统计;
  • 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或卫生人员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的规定进行的疾病控制和监察工作;以及
  • 香港法例准许或列明的用途,例如处理登记参加或退出互通系统的手续、法院程序、刑事调查等。

 

披露个人资料

除非事先取得有关人士的同意,否则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不得向第三者转移或披露任何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但下述人士或机构则不在此限:

  • 已取得有关人士的互通同意,以使用有关的个人资料作医护用途的医护机构
  • 被准许根据《互通系统条例》,进行攸关公众卫生或公共安全的研究及统计的人士
  •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的规定进行疾病控制和监察工作的卫生署、医管局或卫生人员
  • 根据香港境内适用的的法例或法院命令要求(如法律程序、刑事调查和个案转介调查当局)而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任何以书面形式委聘,以根据《互通系统条例》协助专员履行职能和执行权力的人士或实体;以及
  • 任何被委聘就互通系统运作的事宜(如技术、保安或数据处理等服务)提供服务或意见的人士、代理、顾问、核数师、承办商或服务提供者。

 

个人资料的保安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以保障个人资料的安全,防止有关资料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幼年人/无能力给予同意人士的资料互通

根据《互通系统条例》的规定,如医护接受者是幼年人或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须由合适的代决人代其给予参与2及互通同意。

 

外判安排

互通系统是由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发展及维持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者都不能够查阅互通系统所载的个人资料。除非有关人士是在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的监督下,或是于清楚订明的保安及保密性规定及责任的相关合约协议下进行查阅,且有关安排必须符合《私隐条例》保障资料第2(3)原则和保障资料第4(2)原则的规定。

 

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 根据《私隐条例》,任何人士或代表该人士的有关人士,都可要求了解其个人资料于互通系统内是如何被保存,有关人士亦可要求索取互通系统内载的个人资料的副本,及改正不正确的个人资料(如有)。
  • 提出查阅及改正资料要求者应使用有关的申请表,以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作为处理有关要求之用。
  • 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可按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适度的费用。
  • 在处理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时,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会核实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确保有关人士在法律上有权提出查阅及/或改正资料的要求。
  • 请注意,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会可就《私隐条例》内订明的情况下,拒绝有关查阅及/或改正资料的要求。
  • 专员或其他设有登记服务的登记医护机构可按专员发出的相关指引,处理改正互通系统内医护接受者个人资料(例如姓名、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出生日期和性别等)的要求。
  • 有关改正互通系统内医护接受者健康资料的要求,则会转交向互通系统提供有关资料的医护机构处理。
  • 如欲提出查阅或改正资料要求,请联络∶

    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

    地址∶ 香港九龙湾展贸径一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1楼1193室
    热线电话∶ 3467 6300
    传真号码∶ 3467 6099
    电邮∶ ehr@ehealth.gov.hk

 

查询

有关本私隐政策声明的查询,请联络∶

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
保障资料主任

地址∶ 香港九龙湾展贸径一号九龙湾国际展贸中心11楼1193室
热线电话∶ 3467 6300
传真号码∶ 3467 6099
电邮∶ ehr@ehealth.gov.hk

 

我们会定期检讨私隐政策声明。声明最近的更新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1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如适用)所给予的互通同意,是同意订明医护机构通过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与其他已获有关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给予互通同意的医护机构互通该接受者的资料。 2 医护接受者或其代决人(如适用)给予的参与同意,容许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与已取得该接受者或其代决人互通同意的订明医护机构互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