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者帳戶

  1. 醫護專業人員需要一個由其工作的醫護提供者開設的使用者帳戶,以取覽及使用互通系統。如要經由不同的醫護提供者取覽互通系統,醫護專業人員需要保留他們在不同提供者所開設的個別使用者帳戶。
  2. 醫護專業人員須向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提供最新的專業註冊資料,以作核查之用。

 

2. 更新紀錄以互通電子健康紀錄

  1. 醫護專業人員須為其醫護接受者備存清晰、準確及最新的臨床紀錄,並適時將紀錄上載至互通系統。
  2. 醫護專業人員備存和互通醫護接受者的健康紀錄至互通系統時,須遵從《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並確保收集的資料準確,及不超乎適度。
  3. 如醫護接受者的紀錄載有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醫護專業人員須謹慎處理有關資料。除非醫護專業人員認為有需要,並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醫護專業人員不應收集醫護接受者臨床紀錄中涉及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把有關資料上載至互通系統。個人資料可包括其他人士(例如家人)的姓名、聯絡資料、出生日期和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4. 如醫護專業人員真誠地懷疑其醫護接受者載於互通系統內的電子健康紀錄有不準確之處,他們應建議該醫護接受者聯絡提供有關健康資料的醫護提供者,以考慮作出資料改正。我們建議有關醫護專業人員將有關觀察記錄於該醫護接受者的紀錄內。
  5. 醫護專業人員有責任按《私隱條例》(第486章)訂明的方式及時限內,協助其醫護提供者處理有關醫護接受者報稱不準確的臨床紀錄改正要求。如該資料曾經被互通至互通系統,醫護專業人員亦須向互通系統提供更新後的資料。
  6. 醫護專業人員須小心判斷是否接受或拒絕醫護接受者提出的改正資料的要求。如他/她們不信納有關要求中所述資料為不準確,須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把拒絕有關要求的決定及理由告知醫護接受者或要求改正資料的有關人士。
  7. 如拒絕有關改正資料的要求,醫護專業人員須按《私隱條例》(第486章)及由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所定的改正資料要求程序,在有關醫護接受者的紀錄內記下拒絕理由。

 

3. 取覽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前須知

  1. 醫護專業人員須確保自己獲授權取覽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
  2. 醫護專業人員有責任根據臨床理據判斷是否需要取覽有關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及該取覽多少資料。
  3. 醫護專業人員應自行並以專業判斷去詮釋互通系統內所載的資料。
  4. 醫護專業人員應只有在取得醫護接受者的明確及知情同意,並在有需要知道該醫護接受者的健康狀況下,按其職能取覽該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以為其提供醫護服務。
  5. 醫護專業人員應留意,每當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被取覽,該醫護接受者會收到由互通系統發出的通知。
  6. 醫護專業人員應留意,如醫護接受者無能力向其醫護提供者給予互通同意以取覽其電子健康紀錄,而有關取覽對於為該醫護接受者提供緊急治療至關重要的情況下,則有關醫護專業人員可根據其醫護提供者訂立的內部規則(如適用),緊急取覽該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我們建議醫護專業人員應把是次取覽記錄於該醫護接受者的紀錄,並在互通系統內列明有關取覽的理據。醫護專業人員須留意有關緊急取覽可能會被審核。

 

4. 查閱和使用電子健康紀錄時須知

  1. 由於互通系統內的資料有可能不是最新及完整,醫護專業人員應小心詮釋有關資料,並判斷是否需要與其他的資料來源作查核,而最理想是向有關醫護接受者作出核實,尤其是對有關資料存有疑問或發現有不一致的地方時。
  2. 醫護專業人員不應將電子健康紀錄替代他/她們與醫護接受者及其他醫護專業人員的個人溝通。
  3. 醫護專業人員應把與醫護接受者就互通系統內所載資料的相關和重要決定及討論(如適用)記錄(包括資料的建立和取覽日期/時間、與醫護接受者商討後所得的重要結果和結論等)。
  4. 醫護專業人員應留意,他/她們沒有責任把互通系統內的所有資料,複製到其本身的醫護接受者紀錄內。
  5. 當醫護專業人員將互通系統內的資料複製到其本身的醫護接受者紀錄時,應清楚標明資料來源及取覽日期/時間。
  6. 一般而言,給予第三者的報告(例如保險索償或健康檢查報告)須按醫護專業人員本身的臨床紀錄及/或其對醫護接受者的評估來撰寫。醫護專業人員如有需要參考互通系統的資料,應小心使用。
  7. 醫護專業人員須審慎向醫護接受者解釋任何經互通系統取覽的資料,及不應利用該資料以任何方式作出挑戰或批評,作為貶低或詆毀其他醫護專業人員及/或醫護提供者的專業技能、知識、服務或資歷。然而,如某同僚的專業操守或能力受到質疑,則醫護專業人員不會被禁止對該同僚作出公允及誠實的評論。

 

5. 尊重醫護接受者資料的保密性

  1. 醫護專業人員應尊重透過互通系統取得的資料之保密性。
  2. 醫護專業人員應留意,每次取覽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均會被記錄、監察及查核。
  3. 醫護專業人員須確保事先取得醫護接受者明確的同意,才可向第三者披露透過互通系統取得的任何資料。

 

6. 查詢及協助

  1. 獲醫護提供者指派為聯絡人的人員,可透過電郵(ehr@ehealth.gov.hk)或電話(3467 6230)向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