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的實務指引

本《使用電子健康紀錄作醫護用途的實務守則》(《實務守則》)是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 (《互通系統條例》)第52條制訂的行政文件。

本《實務守則》提供使用互通系統的良好做法及建議;而《互通系統條例》則訂明了使用互通系統的法律要求。

由專員制訂的本《實務守則》,有別於由其他監管機構為規管醫護專業人員的操守及行為所發出的文件/守則;或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 公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 就整體保障個人資料所發出的同類型文件/守則。

本《實務守則》旨在協助互通系統的使用者及參加者(尤其是醫護提供者的管理、行政及技術人員,以及醫護專業人員)更佳地了解互通系統的運作及使用互通系統的規定。本《實務守則》載述了安全及恰當使用互通系統的主要原則、標準及最佳做法,但不應視之為盡列。

本《實務守則》只供參考用途,有關人士不會被強制規定遵行當中所有要求及建議最佳做法。只要符合《互通系統條例》的相關規定,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可採用本《實務守則》建議以外的其他方法。然而,如參加者沒有採取合適的做法,就有機會引致保安或私隱事故,及承受不能繼續使用互通系統的風險。

除非有關人士的行為本身觸犯了《互通系統條例》或其他法例下的罪行,否則,有關人士如純粹不遵從本《實務守則》,並不引致需要面對任何刑事訴訟程序。

 

2. 目標對象

第二部分 ─ 《管理、行政及技術人員使用互通系統的實務守則》為參加互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轄下的管理、行政及技術人員提供一般及實務指引。

第三部分 ─ 《醫護專業人員使用互通系統的實務守則》為使用互通系統的醫護專業人員提供一般及實務指引,以協助他們透過互通系統互通健康資料,為醫護接受者提供醫護服務。

 

3. 《實務守則》的使用

閱讀本《實務守則》有助了解和遵從《互通系統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以保障使用互通系統時醫護接受者的私隱和保密性。政府在制訂本《實務守則》時,曾參考外國有推行電子醫療或病人紀錄系統的政府機關及知名機構所發出的類似指引(見撰寫本《實務守則》的參考資料)。

我們建議互通系統參加者於閱讀本《實務守則》時,一併閱讀《互通系統條例》、《私隱條例》(第486章),以及本文件引述的其他參考資料。其他有用的參考資料包括由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發出的指引、通告、通訊及最新相關資料(見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就參與互通系統事宜發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關資料)。我們也提醒參加者參考由私隱專員公署發出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實務守則及指引(見私隱專員公署的參考資料)。

專員可不時修訂本《實務守則》全部或部分內容,以及公布有關互通系統運作的進一步指引和其他規定。如欲查閱文件的最新版本,請瀏覽互通系統網頁:(www.ehealth.gov.hk)。

 

4. 用語定義

  • 獲授權人士

    指由醫護接受者授權為其處理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有關登記及互通同意事宜的人士

  •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

    指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第48條委任,以營運及維持互通系統的公職人員

  • 查閱資料要求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提出的要求

  • 改正資料要求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第22(1)條提出的要求

  • 電子健康紀錄

    指任何已登記的醫護接受者儲存於互通系統內的資料和資訊的紀錄(或其任何部分),及曾經登記但已終止登記的醫護接受者儲存於互通系統內的資料和資訊的紀錄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

    指在專員轄下設立,或受專員委託的行政辦事處,負責互通系統的運作及行政管理

  •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

    指用以備存登記醫護接受者紀錄,及互通和使用該等紀錄所載的資料和資訊的資訊基建設施

  •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互通系統條例》)

    有關法例旨在就互通系統的設立、儲存在互通系統的資料及資訊的互通和使用,系統及其資料及資訊的保護,並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法律條文

  • 健康資料

    指關乎某醫護接受者健康狀況的資料或資訊,或關乎提供予或將提供予該醫護接受者的醫護服務的資料或資訊

  • 醫護提供者

    指提供醫護服務的人士

  • 醫護接受者

    指已經、正在或相當可能會在香港進行醫護服務的人士

  • 醫護接受者索引資料

    指供互通系統運作時識辨醫護接受者的個人詳情

  • 可識辨身份

    指醫護接受者的身份可從資料和資訊中確定

  • 參與同意

    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給予的參與同意,讓專員與已取得該醫護接受者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提供者,或按服務轉介提供醫護服務的醫護提供者,互通有關該醫護接受者的資料

  • 非可識辨身份

    指醫護接受者的身份不能從資料和資訊中確定

  • 私隱條例

    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 個人資料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

    1.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士有關;
    2. 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份;以及
    3. 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
  • 訂明醫護提供者

    指︰

    1. 衞生署;
    2. 醫院管理局;或
    3. 已登記的醫護提供者
  • 私隱專員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5(1)條設立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 可互通資料

    指醫護接受者的索引資料及健康資料

  • 互通

    指透過互通系統提供或取得登記醫護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資料

  • 互通同意

    指登記醫護接受者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第12條給予登記醫護提供者的互通同意

  • 代決人(見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代決人安排

    指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的規定,代表醫護接受者及以該接受者的名義給予同意的合資格人士

  • 互通系統

    指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

  • 互通系統資料

    指互通系統因運作需要而產生及儲存的資料,包括查閱紀錄、資料往來紀錄及審查紀錄

  • 使用

    就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而言,包括披露或移轉該資料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