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電子健康系統(醫健通)的實務指引

本《使用電子健康紀錄作醫護用途的實務守則》(《實務守則》)是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625章)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52條制訂。

本《實務守則》為醫護提供者及醫護專業人員提供重要指導,以確保其遵守《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的要求。本《實務守則》載述了安全及恰當使用醫健通的主要原則、標準及最佳做法,但不應視之為盡列。雖然在執行上有一定的靈活性,但強烈建議遵循本《實務守則》中概述的做法,以保障所有參與者的健康資料的安全和私隱。未能採取適當措施可能會增加安全或私隱事件的風險,並可能最終導致無法繼續使用醫健通。

除非有關人士的行為本身觸犯了《電子健康系統條例》或其他法例下的罪行,否則有關人士如純粹不遵從本《實務守則》,並不引致需要面對任何刑事訴訟程序。

由專員制訂的本《實務守則》有別於由其他監管機構為規管醫護專業人員的操守及行為所發出的文件/守則;或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 公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 就整體保障個人資料所發出的同類型文件/守則。

 

2. 目標對象

第二部分 ─ 《管理、行政及技術人員使用醫健通的實務守則》為參加醫健通的醫護提供者轄下的管理、行政及技術人員提供一般及實務指引。

第三部分 ─ 《醫護專業人員使用醫健通的實務守則》為使用醫健通的醫護專業人員提供一般及實務指引,以協助他們透過醫健通互通健康資料,為醫護接受者提供醫護服務。

 

3. 《實務守則》的使用

閱讀本《實務守則》有助了解和遵從《電子健康系統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以保障使用醫健通時醫護接受者的私隱和保密性。我們在制訂本《實務守則》時,曾參考外國有推行電子醫療或病人紀錄系統的政府機關及知名機構所發出的類似指引(見撰寫本《實務守則》的參考資料)。

我們建議醫健通參加者於閱讀本《實務守則》時,一併閱讀《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私隱條例》(第486章),以及本文件引述的其他參考資料。其他有用的參考資料包括由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發出的指引、通告、通訊及最新相關資料(見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就參與醫健通事宜發布的政策、指引及程序和其他相關資料)。我們也提醒參加者參考由私隱專員公署發出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實務守則及指引(見私隱專員公署的參考資料)。

專員可不時修訂本《實務守則》全部或部分內容,以及公布有關醫健通運作的進一步指引和其他規定。如欲查閱文件的最新版本,請瀏覽醫健通網頁:(www.ehealth.gov.hk)。

 

4. 用語定義

  • 獲授權人士

    指由醫護接受者授權為其提交表格以處理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有關登記及同意事宜的人士

  •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

    指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625章)第48條委任,以營運及維持醫健通的公職人員

  • 查閱資料要求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提出的要求

  • 改正資料要求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第22(1)條提出的要求

  • 資料互通

    指透過醫健通提供或取得登記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的行為

  • 電子健康系統(醫健通或系統)

    指用以備存登記醫護接受者紀錄,及互通和使用該等紀錄所載的資料和資訊;及為登記醫護接受者提供相關支援或促進其醫護服務的提供,或作為登記醫護接受者健康管理的資訊基建設施

  •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625章)(《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有關法例修訂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的《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旨在就醫健通的設立、儲存在醫健通的資料及資訊的互通和使用,系統及其資料及資訊的保護,並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法律條文

  • 電子健康紀錄

    就任何已登記的醫護接受者而言,指儲存於醫健通內的資料和資訊的紀錄(或其任何部分);就曾經登記但已終止登記的醫護接受者而言,指儲存於醫健通內與該醫護接受者相關的資料和資訊的紀錄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

    指在專員轄下設立,或受專員委託的行政辦事處,負責醫健通的運作及行政管理

  • 健康資料

    指關乎該醫護接受者健康狀況,或提供予或將會提供予該接受者的醫護服務;或(如適用的話)某項維持生命治療,而該項治療是在該接受者的預設醫療指示的某項指令中,述明是不得向該接受者提供的

  • 醫護專業人員

    就本《實務守則》而言,指在使用醫健通的醫護專業人員中所列的香港醫療專業人員。

  • 醫護提供者

    指提供醫護服務的人士

  • 醫護接受者

    指已經、正在或相當可能會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醫護服務的人士

  • 醫護接受者索引資料

    指供醫健通運作時識辨醫護接受者的個人詳情

  • 可識辨身份

    指醫護接受者的身份可從資料和資訊中確定

  • 參與同意(於2025年12月1日前給予)

    在2025年12月1日(即《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對《電子健康條例》作出修訂的生效日期)之前,由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給予的參與同意,允許專員可以(i)與已取得該醫護接受者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提供者互通有關該醫護接受者的資料;及(ii) (如有關訂明醫護提供者已向另一訂明醫護提供者作出醫護服務轉介,向該另一訂明醫護提供者提供該醫護接受者關乎該項轉介的可互通資料

  • 非可識辨身份

    指醫護接受者的身份不能從資料和資訊中確定

  • 私隱條例

    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 個人資料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

    1.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士有關;
    2. 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有關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份;以及
    3. 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有關資料
  • 訂明醫護提供者

    指︰

    1. 衞生署;
    2.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
    3. 基層醫療署;
    4. 由特區政府、醫管局或醫管局附屬法團管理或控制的醫療機構;或
    5. 已登記的醫護提供者
  • 私隱專員

    指根據《私隱條例》第5(1)條設立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 登記醫護接受者

    指根據《電子健康條例》第8(1)條設立登記的醫護接受者

  • 相關醫護提供者

    指:

    1. 訂明醫護提供者;或
    2. 認可非香港醫護提供者
  • 相關參與同意

    指於2025年12月1日(即《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對《電子健康條例》作出修訂的生效日期)或之後,登記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給予的參與同意,允許專員可以(i)從訂明醫護提供者或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取得有關該醫護接受者的資料;(ii)從指明醫護提供者取得的有關醫護接受者的任何指明健康資料;(iii)向已取得該醫護接受者互通同意的相關醫護提供者或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提供有關該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及(iv)(如訂明醫護提供者已向另一訂明醫護提供者作出醫護服務轉介,向該另一訂明醫護提供者提供該醫護接受者關乎該項轉介的可互通資料

  • 相關互通同意

    對訂明醫護提供者而言,指登記醫護接受者於2025年12月1日或之後給予的互通同意

  • 可互通資料

    指醫護接受者的索引資料及健康資料及專員認為對醫健通 的妥善運作屬必要的、該接受者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資訊

  • 互通同意

    指登記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12條給予相關醫護提供者或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的互通同意

  • 指明醫護提供者

    指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26Q條規定,須按專員指明的格式及方式,並在指明的期間內,向醫健通提供醫護接受者指明健康資料的醫護提供者

  • 代決人(見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的代決人安排

    指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的規定,代表醫護接受者及以該接受者的名義給予同意的合資格人士

  • 使用

    就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而言,包括披露或移轉該資料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