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 何謂電子健康紀錄?

電子健康紀錄內載相關人士的個人及與其健康相關的資料。公營及私營醫護機構於取得有關人士的知情同意後,便可透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取覽該人士的健康資料作醫護用途,以為該人士提供更適時的治療及診斷,並減省重複化驗。

任何已經、正在或相當可能會在香港接受醫護服務的個人(即醫護接受者),即可以申請加入互通系統。如醫護接受者是幼年人(指未滿16歲人士)或無能力給予參與同意者,則合資格的人士可以代決人的身份,協助有關的醫護接受者登記加入互通系統。

 

第I部 – 如何在互通系統中給予參與或互通同意?

給予參與同意

  1. 醫護接受者或代表某醫護接受者的代決人(代決人)可給予參與同意,以參加互通系統。
  2. 給予參與同意後,即表示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同意讓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在互通系統中,與任何取得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機構,互通該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以作醫護及轉介用途。而凡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給予參與同意,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即視為已向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給予互通同意,容許衞生署及醫管局於互通系統中互通有關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給予互通同意

  1. 互通系統不會自動容許醫護機構(衞生署及醫管局除外)取覽醫護接受者在互通系統內的健康資料。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可選擇向個別已參加互通系統,並正在或相當可能為有關醫護接受者提供醫護服務的醫護機構給予互通同意。
  2. 衞生署、醫管局及已獲得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的互通同意的醫護機構,可向互通系統提供及從互通系統取得有關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系統。同時,可與其他訂明醫護機構互通該醫護接受者在互通系統內的可互通資料作醫護轉介用途。

 

互通同意的期限

  1. 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可選擇給予訂明醫護機構無限期或為期一年的互通同意(衞生署及醫管局除外。凡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給予參與同意,會被視為已向衞生署及醫管局給予互通同意,而有關互通同意於該醫護接受者參與互通系統期間維持有效)。
  2. 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可隨時撤銷其給予訂明醫護機構的互通同意(給予衞生署和醫管局的互通同意除外)。
  3. 如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代表醫護接受者決定退出互通系統,或有關醫護接受者的登記被專員取消,則有關醫護接受者的所有互通同意都會立即終止。

 

給予同意的方法

  1. 醫護接受者可使用其香港身份證(智能身份證)給予參與及/或互通同意。
  2. 醫護接受者可將其智能身份證插入政府認可的讀卡器,並容許讀卡器讀取其身份證上的證面數據(包括醫護接受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
  3. 醫護接受者可選擇提交已簽署並填妥的印製表格以給予同意。
  4. 醫護護接受者可選擇使用其授權號碼(指當他/她完成互通系統登記後所獲派的一組獨有號碼)給予互通同意。
  5. 醫護接受者可在網上遞交登記醫健通的申請時選擇使用「智方便」給予參與同意。
  6. 醫護接受者可選擇透過醫健通eHealth流動應用程式給予訂明醫護提供者的互通同意。

 

第II部 – 有關互通系統

對電子健康紀錄的保障

  1. 互通系統內的電子健康紀錄一律受《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和香港其他相關法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所保障。
  2. 當醫護接受者在緊急情況下無能力給予有關醫護機構互通同意(例如該醫護接受者在意外中受了傷),醫護機構可在為了提供緊急護理服務的情況下,取覽該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
  3. 在互通系統中取覽和使用電子健康紀錄(包括於緊急情況下),都必須獲得適當的授權。而有關取覽和使用紀錄的活動都會被記錄,並可能被用作審核用途。
  4. 當有關醫護接受者載於互通系統內的電子健康紀錄被取覽時,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將會透過預先選定的通訊方式收到通知。

 

互通系統內的可互通資料

互通系統內的可互通資料是按專業意見界定的。只有屬於可互通範圍內的資料,才可在互通系統內互通。有關部門會不時對可互通資料範圍作出檢討及更新,但此舉並不會影響醫護接受者及其代決人所給予的參與及互通同意。可互通資料的範圍包括:

  1. 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等。)
  2. 敏感及藥物不良反應
  3. 診斷、手術及其他醫療程序、藥物
  4. 住院、到診及預約資料(如預約摘要)
  5. 臨床摘要(如出院紀錄)
  6. 出生及防疫接種紀錄
  7. 化驗及放射報告
  8. 其他檢查報告
  9. 醫療轉介資料
  10. 觀察(如血壓及血糖紀錄)及生活方式(如吸煙及飲酒習慣)紀錄*
  11. 醫療證明書
    * 現階段只互通用戶透過醫健通eHealth流動應用程式所提供並上載至醫健通的紀錄

最新互通資料範圍及詳情會在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網頁公布。在現階段,個別醫護機構或只能夠互通部分而非所有類別的可互通資料。

 

電子健康紀錄的使用

互通系統內的資料可用作有關醫護、疾病控制和監察,以及其他法例所准許的用途。而有關資料亦將在《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中的「用於硏究及統計」規例正式生效時,可被用作相關的用途。互通系統內的資料可被用於與醫護服務有關之教學和訓練。

 

電子健康紀錄的優點與限制

電子健康紀錄是一份綜合摘要,撮錄自不同醫護機構提交的,與有關醫護接受者健康相關的資料。由於它並非有關醫護接受者完整的健康紀錄,並不可取代醫護機構為有關醫護接受者備存的任何紀錄。故此,當醫護接受者接受醫護服務時,他/她應向醫護機構提供所有相關的健康資料。

 

第III部 – 登記和取消登記時要注意甚麼事項?

登記

如醫護接受者能夠理解有關參加互通系統及互通電子健康紀錄的目的和含意,便可給予參與同意並透過給予互通同意以互通其電子健康紀錄。

 

代決人為醫護接受者處理登記事宜時應注意事項

如醫護接受者未滿16歲,或年滿16歲但屬於下方所列的其中一類人士,即可由一名代決人作為其代表,處理互通系統登記事宜,包括給予參與及互通同意、延續互通同意的期限或撤銷互通同意,或要求退出互通系統。

  1.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2(1)條的定義所界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2. 無能力處理本身事務;
  3. 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的定義所界定的無能力在有關時間給予參與同意;
  4. 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的定義所界定的無能力在有關時間給予互通同意。

代決人須確認其代表的人士符合以上所列出需要代決人之條件。

代決人可以親身到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申請及諮詢中心)或任何一間電子健康紀錄登記站遞交登記表格,代表醫護接受者處理其有關互通系統登記事宜﹔亦可選擇透過傳真、郵寄,或設於申請及諮詢中心的投遞箱,遞交登記表格到申請及諮詢中心。

當代決人代表醫護接受者提交登記互通系統的申請時(例如在申請表上簽署表示同意,並將表格遞交到申請及諮詢中心時),代決人須陪伴有關醫護接受者,並顧及該醫護接受者的最佳利益。

代決人須為所有在有關情況下代表有關醫護接受者於互通系統上作出的登記事宜負上責任。

代決人須確保他/她是符合下列規定之合資格代決人。

 

未滿16歲的醫護接受者的合資格代決人
  1. 該醫護接受者的家長
  2. 該醫護接受者的監護人1
  3. 獲法院委任以處理該醫護接受者事務的人士;
  4. 如沒有(a)至(c)項所述的人士,則該醫護接受者的家人或與該醫護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如沒有(a)至(d)項所述的人士,則正在或即將向該醫護接受者提供醫護服務的訂明醫護機構

 

年滿16歲而無能力自行給予同意的醫護接受者的合資格代決人
  1.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的監護人2;
  2.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委任為監護人的任何其他人3
  3. 獲法院委任以處理該醫護接受者事務的人士
  4. 如沒有(a)至(c)所述的人士,則該醫護接受者的家人與該醫護接受者同住的人士
  5. 如沒有(a)至(d)項所述的人士,則正在或即將向該醫護接受者提供醫護服務的訂明醫護機構

 

退出互通系統

  1. 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可隨時要求退出互通系統。
  2. 專員會通知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有關退出互通系統申請的生效日期。
  3. 退出互通系統的申請一旦生效,任何訂明醫護機構即無法從互通系統取得有關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他們也不可向互通系統提供有關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暫時吊銷登記

  1. 專員如合理地懷疑某醫護接受者的登記不符合《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的規定或該條例內列明的任何條件,即可暫時吊銷該醫護接受者在互通系統的登記。
  2. 專員會通知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該項暫時吊銷的生效時間。
  3. 於該項暫時吊銷生效的期間,任何訂明醫護機構仍可繼續向互通系統提供有關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但不可從互通系統取覽有關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取消醫護接受者的登記

  1. 專員如認為某醫護接受者的登記申請並不符合《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的規定或該條例內列明的任何條件;或該醫護接受者已去世,專員便可取消該醫護接受者的登記。
  2. 專員會通知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該項取消於何日生效及其理由。如該醫護接受者已去世,則該項取消會在專員確定該醫護接受者的死亡資料當日正式生效。
  3. 取消一旦生效,任何訂明醫護機構即不可從互通系統獲得或向互通系統提供有關該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撤銷互通同意

  1. 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可隨時撤銷已給予任何訂明醫護機構(衞生署和醫管局除外)的互通同意。
  2. 專員會在該項撤銷生效後,通知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
  3. 撤銷一旦生效,該訂明醫護機構即不可從互通系統獲得或向互通系統提供有關該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1. 一系列有關收集、保存、使用、披露、保護以及有助查閱和改正互通系統所載個人資料的政策、指引及最佳做法已經擬訂,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2. 將會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防止個人資料在未獲授權下或意外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3. 根據相關資料保留政策,互通系統內的各類個人資料有不同的保留期限。有關個人資料將不會保存超過為履行使用或將會使用該資料的目的之所需時間。

 

第IV部 – 還有甚麼事項是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須注意?

如何取得電子健康紀錄的副本或改正有關的紀錄?

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可根據《私隱條例》取得有關醫護接受者載於互通系統內的個人資料副本,以及可提交改正有關資料的要求。

 

如何就有關登記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如有關人士不同意專員就拒絕、暫時吊銷或取消醫護接受者的登記所作的決定,可在收到決定通知書的28日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有關專員責任的限制

請留意下列事項:

  1. 專員不會就下列與互通系統相關的事項作出申述或保證:
    • 互通系統就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
    • 互通系統無電腦病毒或被用作以破壞其他系統。
    • 互通系統在任何時候的可供使用性及妥善運作的情況。
  2. 專員不需就在互聯網上發放的資料或不是由他擁有或操作的系統所處理的資料承擔責任。
  3. 專員亦不需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 為未經授權而查閱或使用電子健康紀錄的情況,但專員會採取適當和合理的措施以確保互通系統內的資料受到保護。
    • 因查閱或使用互通系統、使用互通系統內的任何電子健康紀錄資料、向互通系統提供或從該系統取得資料或資訊而引致的任何直接、間接、特別或連帶的損失或損害。
    •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中沒有涵蓋的責任。
  4. 由於互通系統內的資料主要是由醫護接受者、代決人或訂明醫護機構提供,因此專員不會為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正確性作出保證。

 

其他查詢

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可透過以下途徑作進一步查詢:

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
地址: 香港九龍灣展貿徑一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1樓1193室
熱線: (852) 3467 6300
傳真: 3467 6099
電郵地址: ehr@ehealth.gov.hk
網頁: https://www.ehealth.gov.hk/

 

詞彙

  • 電子健康紀錄指儲存在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內與醫護接受者健康有關的資料及資訊,包括醫護接受者的索引資料。
  •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指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第48條委任,以營運及維持互通系統的公職人員。
  • 統籌處指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
  • 申請及諮詢中心指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
  •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指由專員設立及維持的資訊基建設施,用以備存登記醫護接受者的電子健康紀錄,以及互通和使用該等紀錄所載的資料及資訊。
  •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指就互通系統的設立、儲存在互通系統內的資料及資訊的互通和使用、系統及其資料及資訊的保護,和其他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的法律條文。
  • 醫管局指醫院管理局。
  • 醫護機構指提供醫護服務的人士。
  • 醫護接受者指已經、正在或相當可能會在香港進行醫護服務的人士。
  • 登記醫護接受者指已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第8(1)條登記的醫護接受者。
  • 可識辨指可從資料或資訊中確定醫護接受者的身分。
  • 參與同意指由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如適用)給予,讓專員與已取得該醫護接受者或代表該醫護接受者的代決人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機構,或為有關醫護接受者提供轉介服務的醫護機構互通資料。
  • 《私隱條例》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 訂明醫護機構指衞生署、醫管局或已登記的醫護機構。
  • 互通指透過互通系統提供或取得已登記醫護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 互通同意指由醫護接受者或代決人(如適用)給予,讓某訂明醫護機構透過互通系統與同樣取得該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的互通同意的其他訂明醫護機構互通該醫護接受者的資料。
  • 代決人指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的規定代表某醫護接受者和以該醫護接受者的名義給予同意的合資格人士。
  • 使用就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而言,包括披露及移轉該資料或資訊。

 

1.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委任或獲法院委任的人 2.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委任為有關醫護接受者的監護人的人 3.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4A(1)(i)條、第44B(2A)條或第59T(1)條或第44B(2B)條或第59T(2)條

 

我們會定期檢討參與者須知。須知最近的更新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