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使用電子健康紀錄作醫護服務用途的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的目的為何?

  1. 提供實用、技術性及運作方面的建議
  2. 建議應採取的措施,以保障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醫健通)的安全和資料私隱
  3. 說明使用醫健通的原則和最佳做法

相關資料

常見問題

  • 誰應閱讀《實務守則》?
    展開

    於醫護機構內工作,而有意參與醫健通或使用電子健康紀錄的下列人員都應該閱讀《實務守則》:

    1. 管理人員
    2. 行政人員
    3. 技術人員
    4. 醫護專業人員

    醫護機構的管理人員須了解醫護機構在機構層面的職能和責任,並須確保其員工及有關獲授權人士(包括行政、技術和醫護專業人員)遵守《實務守則》所載的各項規定。

    《實務守則》也提議了一些最佳做法予醫護專業人員參考,讓他們了解如何透過醫健通取覽和互通病人的臨床紀錄。

  • 《實務守則》的性質為何?
    展開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互通系統條例》)發出的《實務守則》屬行政性質,並非附屬法例。

    《實務守則》旨在協助醫健通參與者(包括醫護機構、獲授權人士和研究人員)了解就系統運作所訂立的規定,並提供實務指引和最佳做法的例子,說明如何安全和妥善地使用醫健通。其他國家如英國、澳洲和加拿大都有發出類似的《實務守則》。

    雖然當局鼓勵有關人士遵守《實務守則》的規定,其他符合有關原則的合理做法(已於《實務守則》訂明的方式以外的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 《互通系統條例》與《實務守則》在遵守標準上有甚麼分別?
    展開
    1. 遵行《互通系統條例》是有關各方應履行的法律責任。
    2. 《實務守則》是一套從專業、操守及行政角度建議的最佳做法。
    3. 《實務守則》旨在協助有關人士理解和遵守《互通系統條例》的規定。而所有現行的相關條例和規例仍然適用。
  • 不遵守《實務守則》會有甚麼後果?
    展開
    1. 《實務守則》屬行政性質,不具法律約束力。不遵守《實務守則》並不構成在《互通系統條例》下之罪行。
    2. 若有關人士違反了《實務守則》的規定,根據有關事實及行為,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有權對有關人士採取紀律處分,包括暫時吊銷和取消醫護機構在醫健通的登記。
    3. 任何人士如不履行一般要求,例如不遵從某些電腦保安建議,則該人士或須承擔風險,及或會被要求採取相應的措施和修正。
  •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醫務委員會的專業守則,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有何不同?
    展開
    1.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
      1.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發出的《實務守則》屬行政性質,並非附屬法例。
      2. 《實務守則》協助醫健通參與者(包括醫護機構、醫療人員和技術人員等獲授權人士)了解有關規例的規定,並提供實務指引和最佳做法的建議,說明如何安全和妥善地使用系統。
      3. 一如《互通系統條例》訂明,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如合理地懷疑醫護機構違反《實務守則》,可暫時吊銷/取消該醫護機構的登記。但只違反《實務守則》本身並不構成罪行。
    2. 醫務委員會的專業守則:
      1. 醫務委員會發出的專業守則,乃作為醫生的專業道德操守指引。
      2. 專業守則並非法律文件,但可供醫務委員會在研訊時作為參考。
      3. 儘管違反專業守則本身並不構成罪行,但違反守則的醫生須接受醫務委員會的研訊,其專業註冊資格可能會被醫務委員會取消。
    3.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發出的實務守則:
      1. 一如《私隱條例》所載,當局可公布實務守則,就《私隱條例》的任何規定提供指引。
      2. 《私隱條例》第13條訂明,資料使用者如違反實務守則,會被視作違反《私隱條例》下任何法律程序下資料使用者的責任。
      3. 如有關人士違反了相關的實務守則,而該條文與《私隱條例》某項條文是相關的,而有關人士並沒有透過其他途徑以遵行該有關《私隱條例》條文,則可被視作違反有關《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