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條例》為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設立訂定條文,並就管理系統的資料收集、互通、使用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條例》於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

註:第3(3)(e)條、第3(5)(g)條、第3(5)(h)條、第2部第4分部、第29條、第3部第2及3分部、第46條、第49(1)(g)條、第6部第2分部及第58(c)條除外。

《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

配合及支援醫健通提升其功能和持續發展

《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的修訂條文將在2025年12月1日生效。以下修訂要點可供參考。

按此查看《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
  • 為市民建立整全的個人電子健康紀錄(圖示) 1. 為市民建立整全的個人電子健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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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化同意機制

    市民同意參加醫健通後,他們的醫護提供者便可將健康資料存入其個人醫健通戶口。

    市民繼續保留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個別私營醫護機構取覽其醫健通紀錄。(市民可隨時透過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輕鬆管理「互通同意」)

    保障市民取得重要電子健康紀錄的權利

    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機構將重要的指明健康資料存入已參與醫健通市民的個人戶口。

    原則上我們會優先指明對支援診斷、防止醫療失誤及避免不一致或重複治療的重要電子健康紀錄,例如:

    敏感和藥物不良反應紀錄

    敏感和藥物不良反應紀錄

    藥物紀錄

    藥物紀錄

    化驗及放射報告

    化驗及放射報告

    疫苗接種紀錄

    疫苗接種紀錄

  • 支援基層醫療發展和服務流程管理(圖示) 2. 支援基層醫療發展和服務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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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可取覽醫健通健康資料的醫護專業人員類別

    現時13類法定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
    藥劑師

    藥劑師

    牙醫

    牙醫

    牙齒衞生員

    牙齒衞生員

    醫生

    醫生

    助產士

    助產士

    護士

    護士

    醫務化驗師

    醫務化驗師

    職業治療師

    職業治療師

    視光師

    視光師

    放射技師

    放射技師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師

    脊醫

    脊醫

    中醫

    中醫

    及
    擴展至衞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的醫護專業人員
    言語治療師

    言語治療師

    聽力學家

    聽力學家

    營養師

    營養師

    教育心理學家

    教育心理學家

    臨床心理學家

    臨床心理學家

    擴展至其他在政府和醫院管理局控制或管理的醫護機構(例如基層醫療署轄下的地區康健中心)提供醫護服務的指明醫護專業人員。

    他們為市民提供醫護服務時,可以在市民同意下取覽其醫健通相關資料。

    便利市民存取和使用電子醫療文件

    為經由醫健通簽發或認證的電子醫療文件提供清晰法律框架。指定醫健通作為某些醫療文件的單一簽發平台,以便集中管理文件和支援相關文件的使用流程。

  • 支援市民跨境使用醫療服務(圖示) 3. 支援市民跨境使用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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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能夠充分保障資料私隱和系統安全,以及符合指明規定及條件的前提下,認可個別境外的醫護機構及公共健康紀錄系統。

    若市民到訪已獲認可的境外醫護機構使用服務,可選擇授權該醫護機構透過安全連結取覽其醫健通紀錄及將其使用服務後的健康紀錄存入個人醫健通戶口。

    境外醫護機構只有當參與醫健通的市民使用其服務時,並在明確授權下,方可取覽及存放市民的醫健通紀錄,其他任何情況下醫健通紀錄均不會跨境傳送。

  • 理順取覽和使用醫健通資料的法律條文(圖示) 4. 理順取覽和使用醫健通資料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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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理順法律條文,指明市民和指明類別的關連人士(例如未成年人的家長和市民授權的照顧者)可向醫健通提供及取得市民在醫健通的資料,促進市民自主管理健康紀錄。

相關條例

常見問題

  • 是否有其他國家/地方像香港般就電子健康紀錄實施類似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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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世界各地的電子健康紀錄一般都受到各地有關私隱的法律所保障
    2. 有些國家把有關修訂納入了與保健醫療相關的法律(英國的《2012年健康和社會保健法案》)
    3. 有些國家實施了特定的健康資料法案(加拿大艾伯塔省的《2001年健康資訊法令》),並把相關修訂納入有關私隱的法律(加拿大卑詩省的《個人資訊法令》)
    4. 有些國家為其電子健康紀錄系統制定了專門的法例(如澳洲的個人管理電子健康紀錄系統),即《2012年個人管理電子健康紀錄條例》
  • 醫健通的資料的運作和使用是否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私隱條例》)規管?《私隱條例》與《互通系統條例》兩者的規定又有甚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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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隱條例》適用於醫健通所載的個人資料。
    2. 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的定義,「幼年人」是指未滿16歲的人,而在《私隱條例》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歲的人。
    3. 根據《私隱條例》處理改正資料要求的規定,《互通系統條例》進一步訂明,如向醫健通提供被要求改正的資料的醫護機構未能遵守《私隱條例》回應資料改正要求,則電子健康紀錄專員須履行其職責,於醫健通中為有關資料作附註。
  • 干犯《互通系統條例》所訂罪行的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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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知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損毀或更改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
      1. 在未獲授權下,取覽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罰款港幣10萬元
      2. 損毀或更改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監禁兩年
      3.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在未獲授權下,取覽、更改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損害有關資料的取覽、可靠性、保安或處理;監禁五年
    2. 明知而損害醫健通的運作;監禁10年
    3. 更改、捏改或銷毀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以規避某查閱資料要求或改正資料要求;罰款港幣10萬元
    4. 明知而作出不真實陳述,以令自己能夠給予參與同意或互通同意;罰款港幣10萬元
    5. 明知而違反研究或統計的條件;罰款港幣10萬元
    6. 把另一人的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或該資料或資訊的複本,用於直接促銷
      1. 直接促銷—使用;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2. 直接促銷—提供;並非為得益者,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為得益者,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