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625章)(《醫健通條例》) 註1 於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註2,旨在為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設立訂定法律框架,並就管理系統的資料收集、互通、使用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
為配合及支援醫健通提升其功能和持續發展,《2025年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 已於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以下為《修訂條例》的要點,以供參考。
-
展開
1. 為市民建立整全的個人電子健康紀錄
簡化同意機制
市民同意參加醫健通後,他們的醫護提供者便可將健康資料存入其個人醫健通戶口。
市民繼續保留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個別私營醫護機構取覽其醫健通紀錄。(市民可隨時透過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輕鬆管理「互通同意」)
保障市民取得重要電子健康紀錄的權利
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機構將重要的指明健康資料存入已參與醫健通市民的個人戶口。
原則上我們會優先指明對支援診斷、防止醫療失誤及避免不一致或重複治療的重要電子健康紀錄,例如:
敏感和藥物不良反應紀錄
藥物紀錄
化驗及放射報告
疫苗接種紀錄
-
展開
2. 支援基層醫療發展和服務流程管理
增加可取覽醫健通健康資料的醫護專業人員類別
現時13類法定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
藥劑師
牙醫
牙齒衞生員
醫生
助產士
護士
醫務化驗師
職業治療師
視光師
放射技師
物理治療師
脊醫
中醫
擴展至衞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的醫護專業人員
言語治療師
聽力學家
營養師
教育心理學家
臨床心理學家
擴展至其他在政府和醫院管理局控制或管理的醫護機構(例如基層醫療署轄下的地區康健中心、中醫診所暨教研中心及香港中醫醫院)提供醫護服務的指明醫護專業人員。
他們為市民提供醫護服務時,可以在市民同意下取覽其醫健通相關資料。
便利市民存取和使用電子醫療文件
為經由醫健通簽發或認證的電子醫療文件提供清晰法律框架。指定醫健通作為某些醫療文件的單一簽發平台,以便集中管理文件和支援相關文件的使用流程。
-
展開
3. 支援市民跨境使用醫療服務
在能夠充分保障資料私隱和系統安全,以及符合指明規定及條件的前提下,認可個別境外的醫護機構及公共健康紀錄系統。
若市民到訪已獲認可的境外醫護機構使用服務,可選擇授權該醫護機構透過安全連結取覽其醫健通紀錄及將其使用服務後的健康紀錄存入個人醫健通戶口。
境外醫護機構只有當參與醫健通的市民使用其服務時,並在明確授權下,方可取覽及存放市民的醫健通紀錄,其他任何情況下醫健通紀錄均不會跨境傳送。
-
展開
4. 理順取覽和使用醫健通資料的法律條文
包括理順法律條文,指明市民和指明類別的關連人士(例如未成年人的家長和市民授權的照顧者)可向醫健通提供及取得市民在醫健通的資料,促進市民自主管理健康紀錄。
相關條例
-
病人
展開 -
醫護機構
展開 -
醫護專業人員
展開-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
- 《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
- 《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規例》(第156章,附屬法例B)
- 《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
- 《助產士註冊條例》(第162章)
- 《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
- 《醫務化驗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A)
- 《職業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B)
- 《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F)
- 《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H)
- 《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第359章,附屬法例J)
- 《脊醫註冊條例》(第428章)
- 《中醫藥條例》(第549章)
-
其他
展開
常見問題
-
簡化同意機制有什麼好處?展開
- 簡化同意機制能便利私營醫護機構存放健康資料到巿民的個人醫健通戶口,為他們建立更完整的電子健康紀錄。
- 市民繼續保留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權,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個別私營醫護機構取覽其醫健通紀錄。
-
市民在《修訂條例》生效前所給予的「參與同意」和「互通同意」會否受到影響?展開
- 市民在《修訂條例》生效前所給予的「參與同意」和「互通同意」仍然有效。
- 市民可在《修訂條例》生效後給予新的「參與同意」,啟用簡化同意機制。
- 市民可透過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為其提供醫護服務的醫護機構,及電子健康紀錄登記站等渠道,啟用簡化同意機制。
-
已參加醫健通市民如何給予修訂條例下的「參與同意」及「互通同意」?展開
- 已參加醫健通市民市民可透過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郵寄、傳真、親身前往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及有關醫護機構給予修訂條例下的「參與同意」及「互通同意」。
-
如果市民不同意簡化同意機制,會不會影響他們接受醫療服務?展開
- 如市民不同意簡化同意機制,並不會妨礙其接受醫療服務。
- 簡化同意機制不僅便利市民管理個人電子健康紀錄,還能促使醫護機構掌握更完整及即時的醫療資訊,提升診症的準確性和安全性,最終為市民帶來更優質及個人化的醫療服務體驗。
-
醫護機構如何配合簡化同意機制?展開
- 我們已做好技術準備,在醫健通系統及/或相關電子醫療紀錄系統新設功能,便利醫護機構識別巿民已否同意個別私營醫護機構存放及/或取覽他們的醫健通紀錄。
- 私營醫護機構可向電子醫療紀錄系統供應商查詢有關功能設置。
-
當《修訂條例》生效後,醫護提供者在為醫護接受者/其代決人(如適用)處理醫健通登記或相關事宜時,有甚麼需要注意?展開
-
醫護機構是否必須在2025月12月1日《修訂條例》生效後,將巿民的電子健康紀錄存入醫健通?展開
- 《修訂條例》於2025年12月1日生效後,將賦權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要求指明醫護機構,將重要的指明健康資料存入市民的醫健通個人戶口。有關指明健康資料、指明醫護提供者及指明提供健康資料的期間將會日後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
- 如有需要實施此安排,我們會確保技術配套完備,並就詳細實施安排與相關持份者充分溝通。
- 我們鼓勵私營醫護機構儘早採用或更新至已對接醫健通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為市民存入電子健康紀錄至醫健通戶口,便利市民查閲、管理及使用於醫療護理流程。
-
政府將如何界定指明健康資料?如何確保醫護機構上載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效性?展開
- 我們會參考相關海外經驗、現有醫健通的資料種類、有關醫護及病人的需求,並諮詢持分者,以界定指明健康資料。
- 我們日後在有需要時會修訂《使用電子健康紀錄作醫護服務用途的實務守則》,為醫護機構提供詳細的指引。
-
政府如何協助私營醫護機構遵從有關提供指明健康資料至醫健通的要求?展開
- 提供技術支援,與電子醫療紀錄系統供應商及其他醫護機構協作進行系統改良,實現私營醫護系統與醫健通的無縫互通。
- 推出「醫健通+連通支援計劃」,鼓勵私營醫護機構採用已連通醫健通的電子醫療紀錄系統,在獲得市民授權後將其電子健康紀錄無縫存放至醫健通。
- 推出「醫健通+連通認證計劃」」,方便市民辨認醫護提供者為市民存放紀錄至醫健通的能力,選擇合適的醫護提供者。
- 研究為部分電子化準備程度較為不足的醫護機構和專業人員,提供簡化技術方案。
-
市民是否可以要求醫護機構不存入指明電子健康紀錄至醫健通?展開
- 現時被存入到醫健通的可互通範圍內的資料,是經過諮詢有關專業的代表和持份者後所訂定的。為確保醫療質素及病人安全,我們鼓勵屬於可互通範圍內、並備妥可供隨時查閱及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資料,均存入至市民的醫健通戶口,以便利市民及其授權的醫護機構可在有需要時取覽。巿民可自行決定是否容許個別私營醫護機構取覽其醫健通紀錄
- 政府已推出「醫健通+連通認證計劃」,便利市民分辨醫護機構存放紀錄至醫健通的能力及所涉資料的程度。市民可在參考有關資訊後選擇合適的醫護機構,以確保自己的醫療紀錄能夠存放在個人醫健通戶口。
-
《修訂條例》怎樣擴展可取覽醫健通資料的醫護專業人員類別?展開
- 目前已有13類法定註冊醫護專業人員可在市民同意下在醫健通存取電子健康紀錄,涵蓋藥劑師、醫生、護士、助產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及中醫。
- 根據《修訂條例》,醫健通將擴展醫護專業人員類別,納入由衞生署「認可醫療專業註冊計劃」下認可專業團體所註冊的醫護專業人員,包括言語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教育心理學家、聽力學家及營養師,和在政府、醫管局或醫管局附屬法團控制或管理的醫療機構提供 醫護服務,以及由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指明的醫護提供者聘用的指明醫護專業人員,例如在地區康健中心提供基層醫療服務的專業人員。
-
《修訂條例》如何支援及規管跨境醫療資料互通?展開
- 政府將以符合法規、保障數據安全及病人私隱的前提下,認可個別境外的醫護提供者及公共健康紀錄系統,讓市民可以更便捷和安全地跨境使用電子健康紀錄。
- 若個別市民到訪已獲認可的境外醫護提供者使用服務,可選擇授權該醫護提供者透過安全連結取覽其醫健通紀錄及將其使用服務後的健康紀錄存入個人醫健通戶口,以提升跨境醫護服務的質量安全。境外醫護提供者只有當參與醫健通的市民使用其服務時,並在明確授權下,方可取覽及存放市民的醫健通紀錄,其他任何情況下醫健通紀錄均不會跨境傳送。
-
電子醫療證書在修訂條例下有何法律地位?是否規範電子醫療證書的簽發和使用?展開
- 《修訂條例》提供法律框架,支持電子醫療文件(例如醫生證明書、藥物處方和醫護轉介等)的電子簽發和管理,確保這些電子文件具有與紙本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 政府可指定醫健通作為某些醫療文件的唯一簽發平台,集中管理相關電子醫療文件,簡化使用流程並提升數據完整性及安全性。
- 政府將明確規範電子醫療證書簽發流程,確保由合資格醫護專業人員透過醫健通簽發,並採用電子簽名技術保障文件真實性和完整性。
-
是否有其他國家/地方像香港般就電子健康紀錄實施類似的法例?展開
- 世界各地的電子健康紀錄一般都受到各地有關私隱的法律所保障
- 有些國家把有關修訂納入了與保健醫療相關的法律(英國的《2012年健康和社會保健法案》)
- 有些國家實施了特定的健康資料法案(加拿大艾伯塔省的《2001年健康資訊法令》),並把相關修訂納入有關私隱的法律(加拿大卑詩省的《個人資訊法令》)
- 有些國家為其電子健康紀錄系統制定了專門的法例(如澳洲的個人管理電子健康紀錄系統),即《2012年個人管理電子健康紀錄條例》
-
醫健通的資料的運作和使用是否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私隱條例》)規管?《私隱條例》與《互通系統條例》兩者的規定又有甚麼差異?展開
- 《私隱條例》適用於醫健通所載的個人資料。
- 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的定義,「幼年人」是指未滿16歲的人,而在《私隱條例》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歲的人。
- 根據《私隱條例》處理改正資料要求的規定,《互通系統條例》進一步訂明,如向醫健通提供被要求改正的資料的醫護機構未能遵守《私隱條例》回應資料改正要求,則電子健康紀錄專員須履行其職責,於醫健通中為有關資料作附註。
-
干犯《互通系統條例》所訂罪行的罰則為何?展開
- 明知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損毀或更改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
- 在未獲授權下,取覽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罰款港幣10萬元
- 損毀或更改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監禁兩年
-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在未獲授權下,取覽、更改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損害有關資料的取覽、可靠性、保安或處理;監禁五年
- 明知而損害醫健通的運作;監禁10年
- 更改、捏改或銷毀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以規避某查閱資料要求或改正資料要求;罰款港幣10萬元
- 明知而作出不真實陳述,以令自己能夠給予參與同意或互通同意;罰款港幣10萬元
- 明知而違反研究或統計的條件;罰款港幣10萬元
- 把另一人的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或該資料或資訊的複本,用於直接促銷
- 直接促銷—使用;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
- 直接促銷—提供;並非為得益者,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為得益者,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 明知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損毀或更改電子健康紀錄所載的資料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