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電子健康系統(醫健通)是根據《電子健康系統條例》(第625章)( 《醫健通條例》) 而設立的。它是由醫務衞生局轄下,以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為首的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所營運。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私隱條例》)的規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發出的指引、資料單張及其他刋物,以及其他香港法例列明的有關規定,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去保障醫健通內的個人資料的私隱、保密及安全。
實務
由於醫健通所載的全都是敏感性的個人資料,為了小心處理及妥善保護有關資料,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擬訂了一系列有關收集、保存、使用、披露、保護以及查閱和改正醫健通所載資料的政策、指引及最佳做法,以確保有關做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收集個人資料
- 醫健通可能向醫護接受者、醫護接受者的代決人或獲授權者、醫護提供者和獲受權人士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指定用途。
- 有關人士作出登記時,醫健通會收集用以辨識及聯絡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等)。
- 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自願給予或依據《醫健通條例》被視為給予醫護提供者互通同意1後,有關醫護提供者方能取得該接受者在醫健通的個人健康資料。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訂定醫健通收集及可互通的個人健康資料類別。
- 請確保提供的個人資料準確完整。未能提供準確、完整或最新的資訊可能會影響我們所提供的服務。
保存個人資料
- 醫健通所載個人資料只可作《醫健通條例》內列明的用途。而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根據有關資料保留政策,為醫健通所收集及備存的各類個人資料,訂定了不同的保存期。
- 不再需要作原有用途的個人資料會被刪除。
使用個人資料
醫健通所載個人資料只可作《醫健通條例》內列明的用途,其中包括:
- 改善提供予有關醫護接受者的醫護服務的效率、質素、連貫性或整合性;
- 確定該接受者是否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 如該接受者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評估該份指示中的某項指令是否有效及適用;或遵從該份指示中屬有效並適用的指令。
- 依照預先訂明的條件進行關乎以下事宜的研究,或製備關乎以下事宜的統計資料:公眾衞生、公共安全或藥物、醫學治療或醫療器具的開發2;
- 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或衞生人員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規定進行的疾病預防、控制和監察工作;
- 進行緊急拯救行動或提供緊急救助服務;
- (如該醫護接受者同意參與任何獲特區政府授權的醫護計劃)將該醫護接受者加入該項計劃、管理或評估該等計劃;
- 制定公共政策;以及
- 香港法例准許或列明的用途,例如處理登記參加或退出醫健通的手續、法院程序、刑事調查等。
披露個人資料
為達到上述目的,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揭露給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
- 已取得有關人士的互通同意,以使用有關的個人資料作醫護用途的醫護提供者;
- 根據《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3的規定用於與預設醫療指示相關的情況的合資格人士;
- 被准許根據《醫健通條例》,進行關乎以下事宜的研究,或製備關乎以下事宜的統計資料的人士:公眾衞生、公共安全或藥物、醫學治療或醫療器具;
-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規定進行疾病預防、控制和監察工作的衞生署、醫管局或衞生人員;
- 為進行緊急拯救行動或提供緊急救助服務(或在與進行該等行動或提供該等服務相關的情況下)的醫護提供者;
- (如該醫護接受者同意參與任何獲特區政府授權的醫護計劃) 為將該接受者加入該項計劃;管理該等計劃;或評估該等計劃的特區政府人員或獲專員授權的人;
- 制定公共政策的特區政府人員或獲專員授權的人;
- 根據香港境內適用的的法例或法院命令要求(如法律程序、刑事調查和個案轉介調查當局) 而專員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當出於公共利益需求時,專員必須向其揭露資訊的人士;
- 任何以書面形式委聘,以根據《醫健通條例》協助專員履行職能和執行權力的人士或實體;以及
- 任何被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委聘就醫健通運作的事宜(如技術、保安或數據處理等服務)提供服務或意見的人士、代理、顧問、核數師、承辦商或服務提供者。
個人資料的保安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防止有關資料在未獲准許的情況下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幼年人/無能力給予同意人士的資料互通
根據《醫健通條例》的規定,如醫護接受者是幼年人或年滿16歲而無能力給予同意的人士,須由合適的代決人代其給予參與4及互通同意。
外判安排
醫健通是由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發展及維持的,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都不能夠查閱醫健通所載的個人資料。除非有關人士是在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的監督下,或是於清楚訂明的保安及保密性規定及責任的相關合約協議下進行查閱,且有關安排必須符合《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2(3)原則和保障資料第4(2)原則的規定。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 根據《私隱條例》,任何人士或代表該人士的有關人士,都可要求了解其個人資料是否被持有;而如果被持有,有關人士亦可要求索取個人資料的副本,並根據《私隱條例》改正不正確的個人資料(如有)。
- 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者應使用有關的申請表,以提供各種必需的資料,作為處理有關要求之用。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可按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適度的費用。
- 在處理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時,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核實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確保有關人士在法律上有權提出查閱及/或改正資料的要求。
- 請注意,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可就《私隱條例》內訂明的情況下,拒絕有關查閱及/或改正資料的要求。
- 專員或其他設有登記服務的登記醫護提供者可按專員發出的相關指引處理改正醫健通內醫護接受者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和性別等)的要求。
- 有關改正醫健通內醫護接受者健康資料的要求,則會轉交向醫健通提供有關資料的醫護提供者處理。
- 如欲提出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請聯絡︰
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
地址︰ 香港九龍灣臨澤街8號啟匯11樓1102室 熱線電話︰ (852) 3467 6300 傳真號碼︰ (852) 3467 6099 電郵︰ ehr@ehealth.gov.hk
查詢
有關本私隱政策聲明的查詢,請聯絡︰
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
保障資料主任
| 地址︰ | 香港九龍灣臨澤街8號啟匯11樓1102室 |
|---|---|
| 熱線電話︰ | (852) 3467 6300 |
| 傳真號碼︰ | (852) 3467 6099 |
| 電郵︰ | ehr@ehealth.gov.hk |
我們會定期檢討私隱政策聲明。聲明最近的更新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1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向相關醫護提供者或某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給予的互通同意,是指允許(i)該相關醫護提供者從醫健通取得該接受者任何可互通資料;(ii)該相關醫護提供者向獲轉介醫護提供者提供該接受者有關醫護服務轉介的任何可互通資料;(iii)獲轉介醫護提供者從醫健通取得該接受者有關醫護服務轉介的任何可互通資料;或(iv)任何備存於醫健通的、有關該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提供予該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 2《醫健通條例》第29章尚未實施。 3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尚未生效。 4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給予的參與同意,是指(i)允許專員從醫護提供者或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與已取得該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資料,(ii)允許專員向已獲得該接受者或其代決人的互通同意的醫護提供者或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提供該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資料;(iii)如醫護提供者已向另一名醫護提供者作出醫護服務轉介,允許專員向該另一名醫護提供者提供該接受者的、關乎該項轉介的任何可互通資料;(iv)允許醫護提供者或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向醫健通提供該接受者的任何可互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