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互通系統)是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互通系統條例》)而設立的。它是由醫務衞生局轄下,以電子健康紀錄專員(專員)為首的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所營運。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的規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發出的指引、資料單張及其他刊物,以及其他香港法例列明的有關規定,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去保障互通系統內的個人資料的私隱、保密及安全。

 

實務

由於互通系統所載的全都是敏感性的個人資料,為了小心處理及妥善保護有關資料,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擬訂了一系列有關收集、保存、使用、披露、保護以及查閱和改正互通系統所載資料的政策、指引及最佳做法,以確保有關做法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

 

收集個人資料

  • 互通系統向醫護接受者、醫護接受者的代決人或獲授權者、醫護機構和獲授權人士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會被用於指定用途。
  • 有關人士作出登記時,互通系統會收集用以辨識及聯絡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等)。
  • 醫護接受者自願給予醫護機構互通同意1後,有關醫護機構便可互通該接受者的個人健康資料。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訂定互通系統收集及可互通的個人健康資料類別。

 

保存個人資料

  • 互通系統所載個人資料只可作《互通系統條例》內列明的用途。而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根據有關資料保留政策,為互通系統所收集及備存的各類個人資料,訂定了不同的保存期。
  • 不再需要作原有用途的個人資料會被刪除。

 

使用個人資料

互通系統所載個人資料只可作《互通系統條例》內列明的用途,其中包括:

  • 改善提供予有關醫護接受者的醫護服務的效率、質素、連貫性或整合性;
  • 依照預先訂明的條件進行攸關公眾衞生或公共安全的研究和統計;
  • 衞生署、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或衞生人員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規定進行的疾病控制和監察工作;以及
  • 香港法例准許或列明的用途,例如處理登記參加或退出互通系統的手續、法院程序、刑事調查等。

 

披露個人資料

除非事先取得有關人士的同意,否則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不得向第三者轉移或披露任何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但下述人士或機構則不在此限:

  • 已取得有關人士的互通同意,以使用有關的個人資料作醫護用途的醫護機構
  • 被准許根據《互通系統條例》,進行攸關公眾衞生或公共安全的研究及統計的人士
  •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規定進行疾病控制和監察工作的衞生署、醫管局或衞生人員
  • 根據香港境內適用的的法例或法院命令要求(如法律程序、刑事調查和個案轉介調查當局)而需要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 任何以書面形式委聘,以根據《互通系統條例》協助專員履行職能和執行權力的人士或實體;以及
  • 任何被委聘就互通系統運作的事宜(如技術、保安或數據處理等服務)提供服務或意見的人士、代理、顧問、核數師、承辦商或服務提供者。

 

個人資料的保安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防止有關資料在未獲准許的情況下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幼年人/無能力給予同意人士的資料互通

根據《互通系統條例》的規定,如醫護接受者是幼年人或無能力給予同意的人士,須由合適的代決人代其給予參與2及互通同意。

 

外判安排

互通系統是由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發展及維持的,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都不能夠查閱互通系統所載的個人資料。除非有關人士是在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的監督下,或是於清楚訂明的保安及保密性規定及責任的相關合約協議下進行查閱,且有關安排必須符合《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第2(3)原則和保障資料第4(2)原則的規定。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 根據《私隱條例》,任何人士或代表該人士的有關人士,都可要求了解其個人資料於互通系統內是如何被保存,有關人士亦可要求索取互通系統內載的個人資料的副本,及改正不正確的個人資料(如有)。
  • 提出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者應使用有關的申請表,以提供各種必需的資料,作為處理有關要求之用。
  •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可按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適度的費用。
  • 在處理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時,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核實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確保有關人士在法律上有權提出查閱及/或改正資料的要求。
  • 請注意,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會可就《私隱條例》內訂明的情況下,拒絕有關查閱及/或改正資料的要求。
  • 專員或其他設有登記服務的登記醫護機構可按專員發出的相關指引,處理改正互通系統內醫護接受者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和性別等)的要求。
  • 有關改正互通系統內醫護接受者健康資料的要求,則會轉交向互通系統提供有關資料的醫護機構處理。
  • 如欲提出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請聯絡︰

    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

    地址︰ 香港九龍灣展貿徑一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1樓1193室
    熱線電話︰ 3467 6300
    傳真號碼︰ 3467 6099
    電郵︰ ehr@ehealth.gov.hk

 

查詢

有關本私隱政策聲明的查詢,請聯絡︰

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
保障資料主任

地址︰ 香港九龍灣展貿徑一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1樓1193室
熱線電話︰ 3467 6300
傳真號碼︰ 3467 6099
電郵︰ ehr@ehealth.gov.hk

 

我們會定期檢討私隱政策聲明。聲明最近的更新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

 

1 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所給予的互通同意,是同意訂明醫護機構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與其他已獲有關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給予互通同意的醫護機構互通該接受者的資料。 2 醫護接受者或其代決人(如適用)給予的參與同意,容許電子健康紀錄專員與已取得該接受者或其代決人互通同意的訂明醫護機構互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