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健康系统条例》

《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医健通条例》) 注1 於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註2,旨在为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设立订定法律框架,并就管理系统的资料收集、互通、使用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为配合及支援医健通提升其功能和持续发展,《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修订条例》) 已于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修订条例》的要点,以供参考。。

注1:根据《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条例的简称已于2025年12月1日起由《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修订为《电子健康系统条例》。 注2:第3(3)(e)条、第3(5)(g)条、第3(5)(h)条、第2部第4分部、第29条、第3部第2及3分部、第46条、第49(1)(g)条、第6部第2分部及第58(c)条除外。

  • 为市民建立整全的个人电子健康纪录(图示) 1. 为市民建立整全的个人电子健康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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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化同意机制

    市民同意参加医健通后,他们的医护提供者便可将健康资料存入其个人医健通户口。

    市民继续保留个人资料的自主控制权,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取览其医健通纪录。(市民可随时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轻松管理「互通同意」)

    保障市民取得重要电子健康纪录的权利

    赋权医务卫生局局长可要求指明医护机构将重要的指明健康资料存入已参与医健通市民的个人户口。

    原则上我们会优先指明对支援诊断、防止医疗失误及避免不一致或重复治疗的重要电子健康纪录,例如:

    敏感和药物不良反应纪录

    敏感和药物不良反应纪录

    药物纪录

    药物纪录

    化验及放射报告

    化验及放射报告

    疫苗接种纪录

    疫苗接种纪录

  • 支援基层医疗发展和服务流程管理(图示) 2. 支援基层医疗发展和服务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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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可取览医健通健康资料的医护专业人员类别

    现时13类法定注册的医护专业人员
    药剂师

    药剂师

    牙医

    牙医

    牙齿卫生员

    牙齿卫生员

    医生

    医生

    助产士

    助产士

    护士

    护士

    医务化验师

    医务化验师

    职业治疗师

    职业治疗师

    视光师

    视光师

    放射技师

    放射技师

    物理治疗师

    物理治疗师

    脊医

    脊医

    中医

    中医

    及
    扩展至卫生署「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下的医护专业人员
    言语治疗师

    言语治疗师

    听力学家

    听力学家

    营养师

    营养师

    教育心理学家

    教育心理学家

    临床心理学家

    临床心理学家

    扩展至其他在政府和医院管理局控制或管理的医护机构(例如基层医疗署辖下的地区康健中心、中医诊所暨教研中心及香港中医医院)提供医护服务的指明医护专业人员。

    他们为市民提供医护服务时,可以在市民同意下取览其医健通相关资料。

    便利市民存取和使用电子医疗文件

    为经由医健通签发或认证的电子医疗文件提供清晰法律框架。指定医健通作为某些医疗文件的单一签发平台,以便集中管理文件和支援相关文件的使用流程。

  • 支援市民跨境使用医疗服务(图示) 3. 支援市民跨境使用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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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能够充分保障资料私隐和系统安全,以及符合指明规定及条件的前提下,认可个别境外的医护机构及公共健康纪录系统。

    若市民到访已获认可的境外医护机构使用服务,可选择授权该医护机构透过安全连结取览其医健通纪录及将其使用服务后的健康纪录存入个人医健通户口。

    境外医护机构只有当参与医健通的市民使用其服务时,并在明确授权下,方可取览及存放市民的医健通纪录,其他任何情况下医健通纪录均不会跨境传送。

  • 理顺取览和使用医健通资料的法律条文(图示) 4. 理顺取览和使用医健通资料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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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理顺法律条文,指明市民和指明类别的关连人士(例如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市民授权的照顾者)可向医健通提供及取得市民在医健通的资料,促进市民自主管理健康纪录。

相关条例

常见问题

  • 简化同意机制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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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化同意机制能便利私营医护机构存放健康资料到巿民的个人医健通户口,为他们建立更完整的电子健康纪录。
    • 市民继续保留个人资料的自主控制权,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取览其医健通纪录。
  • 市民在《修订条例》生效前所给予的「参与同意」和「互通同意」会否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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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在《修订条例》生效前所给予的「参与同意」和「互通同意」仍然有效。
    • 市民可在《修订条例》生效后给予新的「参与同意」,启用简化同意机制。
    • 市民可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为其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机构,及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等渠道,启用简化同意机制。
  • 已参加医健通市民如何给予修订条例下的「参与同意」及「互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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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参加医健通市民市民可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邮寄、传真、亲身前往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及有关医护机构给予修订条例下的「参与同意」及「互通同意」。
  • 如果市民不同意简化同意机制,会不会影响他们接受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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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市民不同意简化同意机制,并不会妨碍其接受医疗服务。
    • 简化同意机制不仅便利市民管理个人电子健康纪录,还能促使医护机构掌握更完整及即时的医疗资讯,提升诊症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最终为市民带来更优质及个人化的医疗服务体验。
  • 医护机构如何配合简化同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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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已做好技术准备,在医健通系统及/或相关电子医疗纪录系统新设功能,便利医护机构识别巿民已否同意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存放及/或取览他们的医健通纪录。
    • 私营医护机构可向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供应商查询有关功能设置。
  • 当《修订条例》生效后,医护提供者在为医护接受者/其代决人(如适用)处理医健通登记或相关事宜时,有甚么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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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修订条例》生效后,医健通会更新相关文件,医护提供者应使用最新的医健通表格(如适用)、「参与者须知」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确保医护接受者/其代决人(如适用)参阅及明白已更新的文件。

  • 医护机构是否必须在2025月12月1日《修订条例》生效后,将巿民的电子健康纪录存入医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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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条例》于2025年12月1日生效后,将赋权医务卫生局局长可要求指明医护机构,将重要的指明健康资料存入市民的医健通个人户口。有关指明健康资料、指明医护提供者及指明提供健康资料的期间将会日后以附属法例形式订立。
    • 如有需要实施此安排,我们会确保技术配套完备,并就详细实施安排与相关持份者充分沟通。
    • 我们鼓励私营医护机构尽早采用或更新至已对接医健通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为市民存入电子健康纪录至医健通户口,便利市民查阅、管理及使用于医疗护理流程。
  • 政府将如何界定指明健康资料?如何确保医护机构上载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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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会参考相关海外经验、现有医健通的资料种类、有关医护及病人的需求,并咨询持分者,以界定指明健康资料。
    • 我们日后在有需要时会修订《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服务用途的实务守则》,为医护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引。
  • 政府如何协助私营医护机构遵从有关提供指明健康资料至医健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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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技术支援,与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供应商及其他医护机构协作进行系统改良,实现私营医护系统与医健通的无缝互通。
    • 推出「医健通+连通支援计划」,鼓励私营医护机构采用已连通医健通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在获得市民授权后将其电子健康纪录无缝存放至医健通。
    • 推出「医健通+连通认证计划」」,方便市民辨认医护提供者为市民存放纪录至医健通的能力,选择合适的医护提供者。
    • 研究为部分电子化准备程度较为不足的医护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简化技术方案。
  • 市民是否可以要求医护机构不存入指明电子健康纪录至医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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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时被存入到医健通的可互通范围内的资料,是经过咨询有关专业的代表和持份者后所订定的。为确保医疗质素及病人安全,我们鼓励属于可互通范围内、并备妥可供随时查阅及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资料,均存入至市民的医健通户口,以便利市民及其授权的医护机构可在有需要时取览。巿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取览其医健通纪录
    • 政府已推出「医健通+连通认证计划」,便利市民分辨医护机构存放纪录至医健通的能力及所涉资料的程度。市民可在参考有关资讯后选择合适的医护机构,以确保自己的医疗纪录能够存放在个人医健通户口。
  • 《修订条例》怎样扩展可取览医健通资料的医护专业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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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已有13类法定注册医护专业人员可在市民同意下在医健通存取电子健康纪录,涵盖药剂师、医生、护士、助产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及中医。
    • 根据《修订条例》,医健通将扩展医护专业人员类别,纳入由卫生署「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下认可专业团体所注册的医护专业人员,包括言语治疗师、临床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听力学家及营养师,和在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控制或管理的医疗机构提供 医护服务,以及由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指明的医护提供者聘用的指明医护专业人员,例如在地区康健中心提供基层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
  • 《修订条例》如何支援及规管跨境医疗资料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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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将以符合法规、保障数据安全及病人私隐的前提下,认可个别境外的医护提供者及公共健康纪录系统,让市民可以更便捷和安全地跨境使用电子健康纪录。
    • 若个别市民到访已获认可的境外医护提供者使用服务,可选择授权该医护提供者透过安全连结取览其医健通纪录及将其使用服务后的健康纪录存入个人医健通户口,以提升跨境医护服务的质量安全。境外医护提供者只有当参与医健通的市民使用其服务时,并在明确授权下,方可取览及存放市民的医健通纪录,其他任何情况下医健通纪录均不会跨境传送。
  • 电子医疗证书在修订条例下有何法律地位?是否规范电子医疗证书的签发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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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条例》提供法律框架,支持电子医疗文件(例如医生证明书、药物处方和医护转介等)的电子签发和管理,确保这些电子文件具有与纸本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 政府可指定医健通作为某些医疗文件的唯一签发平台,集中管理相关电子医疗文件,简化使用流程并提升数据完整性及安全性。
    • 政府将明确规范电子医疗证书签发流程,确保由合资格医护专业人员透过医健通签发,并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文件真实性和完整性。
  • 是否有其他国家/地方像香港般就电子健康纪录实施类似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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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世界各地的电子健康纪录一般都受到各地有关私隐的法律所保障
    2. 有些国家把有关修订纳入了与保健医疗相关的法律(英国的《2012年健康和社会保健法案》)
    3. 有些国家实施了特定的健康资料法案(加拿大艾伯塔省的《2001年健康资讯法令》),并把相关修订纳入有关私隐的法律(加拿大卑诗省的《个人资讯法令》)
    4. 有些国家为其电子健康纪录系统制定了专门的法例(如澳洲的个人管理电子健康纪录系统),即《2012年个人管理电子健康纪录条例》
  • 医健通的资料的运作和使用是否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私隐条例》)规管?《私隐条例》与《互通系统条例》两者的规定又有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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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隐条例》适用于医健通所载的个人资料。
    2. 根据《互通系统条例》的定义,「幼年人」是指未满16岁的人,而在《私隐条例》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人。
    3. 根据《私隐条例》处理改正资料要求的规定,《互通系统条例》进一步订明,如向医健通提供被要求改正的资料的医护机构未能遵守《私隐条例》回应资料改正要求,则电子健康纪录专员须履行其职责,于医健通中为有关资料作附注。
  • 干犯《互通系统条例》所订罪行的罚则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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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知而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
      1. 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罚款港币10万元
      2. 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监禁两年
      3.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损害有关资料的取览、可靠性、保安或处理;监禁五年
    2. 明知而损害医健通的运作;监禁10年
    3. 更改、捏改或销毁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以规避某查阅资料要求或改正资料要求;罚款港币10万元
    4. 明知而作出不真实陈述,以令自己能够给予参与同意或互通同意;罚款港币10万元
    5. 明知而违反研究或统计的条件;罚款港币10万元
    6. 把另一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或该资料或资讯的复本,用于直接促销
      1. 直接促销—使用;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
      2. 直接促销—提供;并非为得益者,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为得益者,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