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条例》为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设立订定条文,并就管理系统的资料收集、互通、使用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条例》于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

注:第3(3)(e)条、第3(5)(g)条、第3(5)(h)条、第2部第4分部、第29条、第3部第2及3分部、第46条、第49(1)(g)条、第6部第2分部及第58(c)条除外。

《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

配合及支援医健通提升其功能和持续发展

《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的修订条文将在2025年12月1日生效。以下修订要点可供参考。

按此查看《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
  • 为市民建立整全的个人电子健康纪录(图示) 1. 为市民建立整全的个人电子健康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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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化同意机制

    市民同意参加医健通后,他们的医护提供者便可将健康资料存入其个人医健通户口。

    市民继续保留个人资料的自主控制权,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取览其医健通纪录。(市民可随时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轻松管理「互通同意」)

    保障市民取得重要电子健康纪录的权利

    赋权医务卫生局局长可要求指明医护机构将重要的指明健康资料存入已参与医健通市民的个人户口。

    原则上我们会优先指明对支援诊断、防止医疗失误及避免不一致或重复治疗的重要电子健康纪录,例如:

    敏感和药物不良反应纪录

    敏感和药物不良反应纪录

    药物纪录

    药物纪录

    化验及放射报告

    化验及放射报告

    疫苗接种纪录

    疫苗接种纪录

  • 支援基层医疗发展和服务流程管理(图示) 2. 支援基层医疗发展和服务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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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可取览医健通健康资料的医护专业人员类别

    现时13类法定注册的医护专业人员
    药剂师

    药剂师

    牙医

    牙医

    牙齿卫生员

    牙齿卫生员

    医生

    医生

    助产士

    助产士

    护士

    护士

    医务化验师

    医务化验师

    职业治疗师

    职业治疗师

    视光师

    视光师

    放射技师

    放射技师

    物理治疗师

    物理治疗师

    脊医

    脊医

    中医

    中医

    及
    扩展至卫生署「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下的医护专业人员
    言语治疗师

    言语治疗师

    听力学家

    听力学家

    营养师

    营养师

    教育心理学家

    教育心理学家

    临床心理学家

    临床心理学家

    扩展至其他在政府和医院管理局控制或管理的医护机构(例如基层医疗署辖下的地区康健中心)提供医护服务的指明医护专业人员。

    他们为市民提供医护服务时,可以在市民同意下取览其医健通相关资料。

    便利市民存取和使用电子医疗文件

    为经由医健通签发或认证的电子医疗文件提供清晰法律框架。指定医健通作为某些医疗文件的单一签发平台,以便集中管理文件和支援相关文件的使用流程。

  • 支援市民跨境使用医疗服务(图示) 3. 支援市民跨境使用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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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能够充分保障资料私隐和系统安全,以及符合指明规定及条件的前提下,认可个别境外的医护机构及公共健康纪录系统。

    若市民到访已获认可的境外医护机构使用服务,可选择授权该医护机构透过安全连结取览其医健通纪录及将其使用服务后的健康纪录存入个人医健通户口。

    境外医护机构只有当参与医健通的市民使用其服务时,并在明确授权下,方可取览及存放市民的医健通纪录,其他任何情况下医健通纪录均不会跨境传送。

  • 理顺取览和使用医健通资料的法律条文(图示) 4. 理顺取览和使用医健通资料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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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理顺法律条文,指明市民和指明类别的关连人士(例如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市民授权的照顾者)可向医健通提供及取得市民在医健通的资料,促进市民自主管理健康纪录。

相关条例

常见问题

  • 是否有其他国家/地方像香港般就电子健康纪录实施类似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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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世界各地的电子健康纪录一般都受到各地有关私隐的法律所保障
    2. 有些国家把有关修订纳入了与保健医疗相关的法律(英国的《2012年健康和社会保健法案》)
    3. 有些国家实施了特定的健康资料法案(加拿大艾伯塔省的《2001年健康资讯法令》),并把相关修订纳入有关私隐的法律(加拿大卑诗省的《个人资讯法令》)
    4. 有些国家为其电子健康纪录系统制定了专门的法例(如澳洲的个人管理电子健康纪录系统),即《2012年个人管理电子健康纪录条例》
  • 医健通的资料的运作和使用是否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私隐条例》)规管?《私隐条例》与《互通系统条例》两者的规定又有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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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私隐条例》适用于医健通所载的个人资料。
    2. 根据《互通系统条例》的定义,「幼年人」是指未满16岁的人,而在《私隐条例》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人。
    3. 根据《私隐条例》处理改正资料要求的规定,《互通系统条例》进一步订明,如向医健通提供被要求改正的资料的医护机构未能遵守《私隐条例》回应资料改正要求,则电子健康纪录专员须履行其职责,于医健通中为有关资料作附注。
  • 干犯《互通系统条例》所订罪行的罚则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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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知而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
      1. 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罚款港币10万元
      2. 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监禁两年
      3.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损害有关资料的取览、可靠性、保安或处理;监禁五年
    2. 明知而损害医健通的运作;监禁10年
    3. 更改、捏改或销毁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以规避某查阅资料要求或改正资料要求;罚款港币10万元
    4. 明知而作出不真实陈述,以令自己能够给予参与同意或互通同意;罚款港币10万元
    5. 明知而违反研究或统计的条件;罚款港币10万元
    6. 把另一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或该资料或资讯的复本,用于直接促销
      1. 直接促销—使用;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
      2. 直接促销—提供;并非为得益者,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三年,为得益者,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