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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正式启用,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准备了一套常见问题集来解答医护提供者和医护接受者对这新系统共同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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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涵盖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登记事项、法律问题、资料隐私和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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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举了其中一些最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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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拥有自己的诊所,亦是私家医院的到诊医生。若我要在诊所与医院均可查阅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该怎样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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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互通系统以医护提供者为单位。电子健康纪录只有在「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才会被医护提供者属下的医护专业人员取览。如您是诊所持有人,您可登记诊所(如陈大文医生医务所)为医护提供者。如您想在另一医护提供者(如私家医院)内查阅电子健康纪录,您须向有关医护提供者申请登入使用其电脑系统(如为您开启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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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医疗机构在全港均设有诊所,可否只让部分诊所参与互通系统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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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提供者可向电子健康纪录专员登记旗下所属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机构/ 诊所参与互通电子健康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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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提供者是否必须为病人提供互通系统的登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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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预计一些医护提供者,特别是单独执业或小型联合执业的医务诊所,未必能为病人提供电子健康纪录系统登记服务。医护提供者可通知病人透过以下任何方法登记:网上登记、邮寄或传真、把表格投入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的投递箱,或亲临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提供病人登记服务的医护提供者和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的名单将于稍后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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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诊所参加了病历互联计划与公私营协作计划,但暂时不想参与互通系统。在互通系统推出后,我还可以登入病历互联计划,照料现有的病历互联计划与公私营协作计划病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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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通系统推出后,病历互联计划将继续运作一段时间。在这过渡期间,如果您尚未参与互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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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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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仍可查阅现有病历互联计划与公私营协作计划病人的健康纪录。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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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通系统推出后,您将无法查阅参与互通系统的新病人之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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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已经参与互通系统,但在互通系统推出后,现有的病历互联计划/ 公私营协作计划病人尚未参加,我应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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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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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通系统推出后,病历互联计划将继续运作一段时间。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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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过渡期间,您仍可查阅当时尚未参加互通系统的病历互联计划与公私营协作计划病人之健康纪录,但只能取览医院管理局上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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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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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的病历互联计划/ 公私营协作计划病人参与互通系统,在获得他们给予您的互通同意后,您便可取览并跟其他医护提供者互通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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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为病人提供服务时看漏了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内一些相关资料,我要负上什么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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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与医护提供者均是自愿参与互通系统。医护专业人员并非强制性参与互通系统或阅读互通系统内病人健康纪录的所有资料。医护专业人员必须运用专业判断诠释互通系统所示的资料,并考虑应需要查阅多少资料以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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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参加电子健康纪录,是否必须互通资料?若拒绝互通资料,会否涉及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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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病人的健康纪录尚未制成电子版本,医护提供者便无义务互通资料。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未有互通资料并不违法,但此举的确偏离参加条件。我们建议医护提供者考虑实施或升级他们的电子病历系统以作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市场上有多种可兼容互通系统的免费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供业界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也跟医疗系统软件供应商合作,提供上载资料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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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引入滥用电子健康纪录的罪行,我参加互通系统后会否面对更大的法律责任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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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条例所列罪行主要针对未经授权查阅电子健康纪录、蓄意破坏或损害系统、或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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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与互通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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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系统将在2016年第一季启用。届时医护接受者可以亲临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登记。此外,他们可以在网上登记、以邮寄或传真(3467 6099)提交报名表格至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或把表格投入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的投递箱。登记表格和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的地址,将于稍后在互通系统网站www.ehealth.gov.hk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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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子健康纪录会如何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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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病人资料私隐和系统保安,是开发互通系统至为重要的一环。除了在互通系统设立各项技术措施(例如: 数据加密、防火墙、病人及医护专业人员的身份认证) 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现时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外,我们亦制订了《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有助保障互通系统及其数据的资料私隐和系统保安。此外,我们已在互通系统启用前进行了私隐影响评估及保安风险评估和保安审核,并将在系统启用后进行私隐循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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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病历如何在互通系统内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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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登记参加互通系统后,您需要向个别已登记的医护提供者给予互通同意,授权他们在可互通资料范围内,取览您在互通系统内的电子病历。医管局、卫生署和已登记并获取您同意的医护提供者,可以透过这平台互通您的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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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取览我的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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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为您提供服务的医护提供者,才可于获取您的互通同意后,让其员工在「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取览您的电子健康纪录。取览电子健康纪录必须合乎「有需要知道」和「病人正接受其护理」的原则。所有取览活动会被妥善记录。每当有人员取览您的电子健康纪录,系统会透过您所选定的通讯方式向您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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