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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指定13组医护专业人员,可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取览电子健康纪录。如您属于以下组别,使用互通系统以取览电子健康纪录前请注意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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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览电子健康纪录的医护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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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第625章)指定的13组医护专业人员:注册药剂师、注册牙医、已登记的牙齿卫生员、注册医生、注册助产士、注册护士或登记护士、注册医务化验师、注册职业治疗师、注册视光师、注册放射技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注册脊医、及表列中医或注册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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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资料可参考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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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阶段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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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启用的初期,医生、护士及牙医均可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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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护专业人员组别将可于稍后阶段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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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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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专业登记的医护专业人员,可向其服务的医护提供者申请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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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提供者必须首先取得病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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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提供者将按医护专业人员的职能,设定其取览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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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专业人员如何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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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能设定取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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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权的不同医护专业人员,在取览数据和使用系统功能上有不同级别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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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医护专业人员的临床需要或职能,预先设定不同的取用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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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需要知道」原则下,取览限于与其专业服务有关的电子健康纪录相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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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取览活动会被妥善记录,以作审核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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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能设定取览限制,预先设定不同的取用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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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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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专业人员应作出专业判断,分析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内的资料,以厘定应取览多少资料作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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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医疗事故的责任,应根据专业操守和行内惯例,按个别情况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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