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麽是医健通?
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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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医健通?展开
政府在2016年推出医健通,作为一个全港性、以病人为本的电子平台,让公私营医护提供者在获得病人授权後,可以取览和互通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政府在2024年逐步推行「医健通+」5年计划,将医健通由一个健康纪录互通系统转型为集医疗数据互通、服务提供及流程管理於一身的综合医疗资讯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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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健通的核心理念和原则为何?展开
医健通系统的设计和运作的核心理念和原则如下:
- 病人为本的医疗护理:医健通旨在为每位参与的病人建立一个终身和全面的个人电子健康户口,存放所有重要健康纪录,随时随地让有需要的病人及医护机构取览,以促进以病人为本的医疗服务。
- 自愿参与:病人可自由选择在知情的情况下,表明同意通过医健通,与他所选择的私营医护提供者分享自己的电子健康纪录 。病人亦可以随时撤销互通同意。同样地,医护提供者只有参加并遵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要求,才可以存入和取览有关数据。
- 预设互通範围:只有预设电子健康纪录範围内的资料可以在医健通平台互通;个别医护提供者亦只可在病人授权下取览他们的电子健康纪录,为病人提供医护服务。
- 「病人正接受其护理」及「有需要知道」:医护提供者只可在病人同意及知悉下,取览他们在为病人提供医护服务时,有需要阅览的健康资料。
- 资料私隐及系统保安:资料私隐和系统保安至为重要。为此,我们制定多项保障措施,例如按不同医护专业人员的临床需要或职能,预先设定不同级别的取用权限;以及向病人发出取览通知。政府亦会进行恒常的私隐影响评估和安全风险评估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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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医健通至今已投资的金额为多少?展开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於2009年7月,批准以7.02亿港元非经常拨款,落实推行第一阶段电子健康纪录计划。随著医健通在2016年3月推出,政府已於2017年3月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以4.22亿港元非经常拨款,展开第二阶段计划。在医健通的优良基础上,政府在2023年施政报告公布推出「医健通+」5年计划。立法会於2024年7月批出为数13.96亿港元的新承担额,用以推行该计划,将医健通由一个健康纪录互通系统转型为集医疗数据互通、服务提供及流程管理於一身的综合医疗资讯基建。
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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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健通的好处?展开
「医健通+」旨在加强医健通系统的健康资料收集和应用,从而改善本港市民电子健康纪录的透明度和有效使用,支援各种医护服务「数码转型」,提升整体医疗系统效率。「医健通+」预计可为主要使用者带来众多直接效益-
- 医护提供者/医护专业人员可以透过「医健通+」辅助工具获取更多及更全面的病人健康资讯,改善其临床工作效率和决定,并促进跨界别及跨专业的医护合作,开拓更多元化的医社合作及医患共治服务模式。
- 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所提供的健康管理工具有助市民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便利他们与医护提供者更紧密地合作,加强自我及家人的健康管理。市民亦可享有更优质的医护服务、更佳效果及更低成本,包括及早发现和治疗健康问题、减少医疗错误(如药物及处方错误)和重複检测等。
- 政府可透过更妥善的资源规划与分配,例如更準确评估健康计划的公共开支,以及收集重要及精準的健康监测数据以强化人口健康监察,制订更具效率和成效的医疗政策。
可互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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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纪录载有甚麽资料?展开
只有属於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才可经医健通作互通。当局会不时检讨和更新可互通资料的範围。即使可互通範围有所更改,已给予的参与同意和互通同意仍会继续生效。现时可互通资料的範围包括以下各项:
- 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證明文件号码)
- 敏感及药物不良反应
- 诊断、手术及其他医疗程序、药物
- 住院、到诊及预约资料(即预约/诊症摘要)
- 临床摘要(即出院纪录)
- 出生及防疫接种纪录
- 化验及放射报告
- 其他检查报告
- 医疗转介资料
- 观察(如血压及血糖纪录)及生活方式(如吸烟及饮酒习惯)纪录
- 医疗證明书
最新互通资料範围及详情会在医健通网站公布。而由於技术上的限制及视乎电子资料是否备妥,於系统初推出之时,个别医护机构或只能够互通部分而非所有类别的可互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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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互通资料」 是如何界定的?展开
- 可互通範围是根据临床需要,以及个别医护机构的医疗电脑系统所载资料是否準备妥当而界定的。
- 就属於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而言,这类资料的互通必须是向病人提供医护服务所必需的。
- 可互通资料由数码健康督导委员会所设的专案小组界定。专案小组成员包括不同持份者和专业的代表,他们会不时检讨可互通资料的範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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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健通所载的资料準确吗?展开
资料的临床準确性取决於医护机构和医护专业人员,於提供医护服务予病人时蒐集和记录的有关资料。医护机构和医护专业人员有责任为病人保存準确和最新的纪录。
虽然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的用户可以透过流动应用程式输入和存放健康数据(例如疫苗纪录、血压及血糖纪录、体重指数和腰围纪录)到医健通,但有关用户提供的健康数据纪录,并不会取代个别医护机构备存的相关个人健康数据纪录。
医护机构应当负责核实其存放到医健通的所有健康资料的準确性。而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已制订一系列措施,包括《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服务用途的实务守则》、可互通资料的认可标準,及系统保安政策和控制程序,以确保在医健通内互通的资料的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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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图像将何时可互通至医健通?展开
医院管理局已於2021年上半年在医健通互通放射图像。
部份私营医护机构(私家医院或放射检查中心)亦已於2021年底互通放射图像。医护机构必须开发接口并与医健通进行完整测试以互通放射图像。
衞生署已开发互通放射图像所需的基础设施,并於2024年年中开始分阶段向医健通互通放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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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窥镜检查纪录可互通至医健通吗?展开
- 医健通之可互通範围是根据临床需要,以及个别医护机构的医疗电脑系统所载资料是否準备妥当而界定的。
- 这些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是向病人提供医护服务时必需的。
- 可互通资料範围是由数码健康督导委员会所设的专案小组界定。专案小组成员包括不同持份者和专业的代表,他们会不时检讨可互通资料的範围。
- 目前,内窥镜检查纪录可在检验报告的範围内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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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中医药资料正於医健通内互通?展开
现阶段,以下中医药资料已可透过医健通於中医之间互通:
- 中医诊断
- 中医疗法
- 中药处方
- 中药配发
- 预约及到诊纪录
- 敏感
- 中药不良反应
取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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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有取览权限?谁可查阅病人的资料?病人的哪些资料可供查阅?展开
医护机构只可取览正接受其护理的病人的健康纪录,并须事先取得有关病人的同意。医健通会按不同医护人员的临床需要和职能来设定取览权限。一般而言,只有医护专业人员可以取览有关病人於医健通内的健康资料。行政人员只能有限度查阅病人作登记用的个人资料,而不得查阅病人的健康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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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何授权予诊所/医院/医疗机构辖下的医护专业人员,让他们可以取览医健通内的资料?展开
- 所有需要取览病人健康资料的医护专业人员,都必须透过所属的医护机构於医健通内开立一个使用者帐户,并维持其於相关管理局及委员会认可的、有效的专业註册资格。
- 有关的取览权限由各医护机构发放予获授权的使用者。
- 任何医护专业人员都须依照「有需要知道」的原则,按其职能来取览医健通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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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按职能设定取览限制?展开
保障病人私隐和资料安全一向是医健通运作的首要关注点。
按职能设定取览限制是一个私隐保护机制,根据不同医护专业人员在机构内的临床需要及职能而制定其可取览的电子健康纪录类别。获授权的医护专业人员会被预设不同的取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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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於「一般取览限制」和「特殊取览限制」的电子健康纪录有何分别?不同类别的医护专业人员有甚麽取览权限?展开
属「一般取览限制」的电子健康纪录,是指有关类别的医护专业人员在查阅时,并没有加以额外限制的资料範畴,而属「特殊取览限制」的则会受某些取览限制(例如病人的额外同意)。不同的取览限制是按着不同类别医护专业人员在机构内的临床需要和职能划分和界定。
请浏览医健通网页以了解更多有关不同类别医护专业人员的取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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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甚麽医护专业人员会取览我受特殊限制的电子健康纪录?如他们取览这些纪录,我会被通知吗?展开
正在为你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专业人员在「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或会要求查阅你受特殊取览限制的电子健康纪录,从而掌握更多所需资料以为你提供适切的医护服务。他们需要向你提供和解释取览的原因,及取得你的额外同意1,方可取览有关纪录。你可以使用香港智能身份證或由系统发出的一次性有效密码授权该次取览1。你亦会透过所选的通讯方式收到额外的取览通知1。所有取览活动会被记录,以作审核和检查。
1 只适用於社区执业的医护专业人员的取览 -
我的子女未满16岁。若医护专业人员需要取览他/她受特殊限制的电子健康纪录,我应该怎麽办?展开
如你是子女的代决人,医护专业人员需要向你提供和解释取览的原因,及取得你的额外同意1,方可取览有关纪录。你可以提供由系统发出的一次性有效密码授权该次取览1。系统亦会透过所选的通讯方式发出额外的取览通知1。
请参阅题「我应如何为我未满16岁的子女或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亲人作出登记?」以了解更多关於代决人的资料。
1只适用於社区执业的医护专业人员的取览 -
中医可以在医健通内取览病人的哪些资料?展开
现阶段,中医可在医健通内取览以下资料:
- 个人资料
- 中医诊断
- 中医疗法
- 中药处方
- 中药配发
- 预约及到诊纪录
- 敏感及药物不良反应
- 防疫接种纪录
- 临床摘要(只适用於特定计划)
- 观察(如血压及血糖纪录)及生活方式(如吸烟及饮酒习惯)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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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以外的医护专业人员能否在医健通内取览中医药资料?展开
电子健康纪录可互通资料的範围将分期扩展,以配合系统的技术能力及医护机构使用系统的情况。现时中医以外的医护专业人员可以在医健通内取览由中医存放的敏感及中药不良反应纪录。
保安及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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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医健通内资料私隐及确保系统保安?展开
鑑於健康资料的性质敏感,我们高度重视医健通资料的私隐及系统的保安。我们从法律,技术及运作/工作流程等多方面著手:
法律方面
- 除了现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私隐条例》), 我们制订了《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当中订明了电子健康纪录可用作的用途、向个别医护机构给予或撤回「互通同意」的机制、取览健康纪录须遵守的「有需要知道」原则,及订明针对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直接促销用途等行为的罚则等。
技术方面
- 我们制订了保安政策和控制的程序,采用适当技术及措施 (例如病人身份认證、医护人员专业註册核證、防火墙、防毒软件、数据加密、取览控制、取览纪录及审核和取览通知),以确保系统的保安。
运作/工作流程方面
- 於电子健康纪录的使用方面,我们制定了实务守则、登记条件、参与者须知、程序及指引,建议使用者应采取的保障措施及最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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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病人正接受其护理」 原则?展开
- 任何医健通使用者只可取览正接受其护理的病人的资料。
- 「护理」包括医护专业人员为评估、记录、维持或改善该病人健康、诊断,及治疗病人而进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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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有需要知道」 原则?展开
- 在照顾病人时,任何获授权人士只可取览於其时有需要知道的病人资料。
- 应按不同使用者在照顾病人方面的职能来衡量他们是否符合「有需要知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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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知情的同意?展开
透过采取下列各项合理的程序,就关於医健通而所作的决定,取得病人或其代决人的知情同意:
- 向有关人士提供足够、相关和清晰易明的资料(例如参与者通知书、小册子和海报);
- 如病人无能力给予同意,则须取得其代决人的同意;以及
- 与病人或其代决人确认他们是自愿给予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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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查阅我的电子健康纪录?他们可取览哪些资料?展开
- 只有那些已取得阁下互通同意的医护机构,其辖下员工为阁下提供医护服务时,在「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方可取览阁下的健康资料。所有取览都会被记录,而每当有人取览阁下的电子健康纪录时,医健通都会以阁下选择的通讯方式通知阁下。
- 只有正在为阁下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专业人员,在「有需要知道」的情况下,方可取览阁下的健康纪录。
- 行政人员不得查阅病人的健康纪录,只能有限度查阅病人作登记用的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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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采取了甚麽措施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展开
- 设有技术措施,为医健通提供所需保护(例如防毒软件、入侵侦测/防禦、防火墙、数据加密、使用者认證和数码證书等)。
- 医健通会记录所有登入活动,以侦测和追查不当的查阅资料活动。
- 制订保安政策和控制程序,并采用适当技术,确保资料安全,尽量减少个人健康资料外泄的风险。
- 为医健通安排进行保安风险评估及审计,确保医健通得到妥善保护,可抵禦其时之安全威胁。
- 医护机构的电子医疗/电子病历纪录系统必须先登记,并符合有关连接医健通的保安规定。
- 当局提供实务守则、程序、指引及简报予医护机构及他们辖下的员工,以确保其系统安全意识,并协助他们适当地取览和使用病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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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过身,他/她的电子健康纪录会被如何处置?展开
- 於病人过身後,任何医护机构都不能取览该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
- 根据医健通资料保留政策,有关的电子健康纪录将被保留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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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与医健通後,政府能否阅览我於个别系统内的所有临床纪录?展开
不能。连接医健通并不代表把阁下的系统权限开放给政府或其他医健通的使用者,让他们查阅阁下的系统内的所有电子医疗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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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健通会在甚麽时侯会向病人发出查阅通知短讯?展开
除非病人明示不需要,否则每当有人查阅他们的电子健康纪录时,医健通都会透过短讯或电邮通知他们。这可令病人提高警觉,留意是否有人在未获授权下取览其电子健康纪录。
- 如查阅电子健康纪录的是衞生署/医院管理局/私家医院,系统会在指定时间(例如晚上七时),通知病人该医护机构在过去24小时内,查阅其电子健康纪录。
- 如查阅电子健康纪录的是其他医护机构,系统会在有关纪录被取览後通知病人。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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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的目的是甚麽?展开
- 为医健通的设立订定条文
- 就医健通所载资料和资讯的互通及使用提供法律依据
- 订明保护医健通、资料和资讯方面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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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国家/地方像香港般就电子健康纪录实施类似的法例?展开
- 世界各地的电子健康纪录一般都受到各地有关私隐的法律所保障
- 有些国家把有关修订纳入了与保健医疗相关的法律(英国的《2012年健康和社会保健法案》)
- 有些国家实施了特定的健康资料法案(加拿大艾伯塔省的《2001年健康资讯法令》),并把相关修订纳入有关私隐的法律(加拿大卑诗省的《个人资讯法令》)
- 有些国家为其电子健康纪录系统制定了专门的法例(如澳洲的个人管理电子健康纪录系统),即《2012年个人管理电子健康纪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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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健通的资料的运作和使用是否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私隐条例》)规管?《私隐条例》与《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两者的规定又有甚麽差异?展开
- 《私隐条例》适用於医健通所载的个人资料。
- 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的定义,「幼年人」是指未满16岁的人,而在《私隐条例》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人。
- 根据《私隐条例》处理改正资料要求的规定,《电子健康系统条例》进一步订明,如向医健通提供被要求改正的资料的医护机构未能遵守《私隐条例》回应资料改正要求,则电子健康纪录专员须履行其职责,於医健通中为有关资料作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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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市民在甚麽情况下会遭当局循法律程序追究责任?展开
任何人如干犯以下任何一项罪行,可能会遭当局循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 明知而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
- 明知而损害医健通的运作
- 更改、捏改或销毁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以规避某查阅资料要求或改正资料要求
- 明知而作出不真实陈述,以令自己能够给予参与同意或互通同意
- 明知而违反研究或统计的条件
- 把另一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或该资料或资讯的複本,用於直接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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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所订罪行的罚则为何?展开
- 明知而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
- 在未获授权下,取览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罚款港币10万元
- 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监禁两年
-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损害有关资料的取览、可靠性、保安或处理;监禁五年
- 明知而损害医健通的运作;监禁10年
- 更改、捏改或销毁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以规避某查阅资料要求或改正资料要求;罚款港币10万元
- 明知而作出不真实陈述,以令自己能够给予参与同意或互通同意;罚款港币10万元
- 明知而违反研究或统计的条件;罚款港币10万元
- 把另一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或该资料或资讯的複本,用於直接促销
- 直接促销—使用;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叁年
- 直接促销—提供;并非为得益者,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叁年,为得益者,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
- 明知而在未获授权下,取览、损毁或更改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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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同意机制有什麽好处?展开
- 简化同意机制能便利私营医护机构存放健康资料到巿民的个人医健通户,为他们建立更完整的电子健康纪录。
- 市民继续保留个人资料的自主控制权,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取览其医健通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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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修订条例》生效前所给予的「参与同意」和「互通同意」会否受到影响?展开
- 市民在《修订条例》生效前所给予的「参与同意」和「互通同意」仍然有效。
- 市民可在《修订条例》生效後给予新的「参与同意」,启用简化同意机制。
- 市民可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为其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机构,及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等渠道,启用简化同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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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医健通市民如何给予修订条例下的「参与同意」及「互通同意」?展开
已参加医健通市民市民可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邮寄、传真、亲身前往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及有关医护机构给予修订条例下的「参与同意」及「互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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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市民不同意简化同意机制,会不会影响他们接受医疗服务?展开
- 如市民不同意简化同意机制,并不会妨碍其接受医疗服务。
- 简化同意机制不仅便利市民管理个人电子健康纪录,还能促使医护机构掌握更完整及即时的医疗资讯,提升诊症的準确性和安全性,最终为市民带来更优质及个人化的医疗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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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机构如何配合简化同意机制?展开
- 我们已做好技术準备,在医健通系统及/或相关电子医疗纪录系统新设功能,便利医护机构识别巿民已否同意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存放及/或取览他们的医健通纪录。
- 私营医护机构可向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供应商查询有关功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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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修订条例》生效後,医护提供者在为医护接受者/其代决人(如适用)处理医健通登记或相关事宜时,有甚麽需要注意?展开
当《修订条例》生效後,医健通会更新相关文件,医护提供者应使用最新的医健通表格(如适用)、「参与者须知」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确保医护接受者/其代决人(如适用)参阅及明白已更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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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机构是否必须在2025月12月1日《修订条例》生效後,将巿民的电子健康纪录存入医健通?展开
- 《修订条例》於2025年12月1日生效後,将赋权医务衞生局局长可要求指明医护机构,将重要的指明健康资料存入市民的医健通个人户口。有关指明健康资料、指明医护提供者及指明提供健康资料的期间将会日後以附属法例形式订立。
- 如有需要实施此安排,我们会确保技术配套完备,并就详细实施安排与相关持份者充分沟通。
- 我们鼓励私营医护机构儘早采用或更新至已对接医健通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为市民存入电子健康纪录至医健通户口,便利市民查閲、管理及使用於医疗护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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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如何界定指明健康资料?如何确保医护机构上载资料的準确性及时效性?展开
- 我们会参考相关海外经验、现有医健通的资料种类、有关医护及病人的需求,并谘询持分者,以界定指明健康资料。
- 我们日後在有需要时会修订《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服务用途的实务守则》,为医护机构提供详细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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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协助私营医护机构遵从有关提供指明健康资料至医健通的要求?展开
- 提供技术支援,与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供应商及其他医护机构协作进行系统改良,实现私营医护系统与医健通的无缝互通。
- 推出「医健通+连通支援计划」,鼓励私营医护机构采用已连通医健通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在获得市民授权後将其电子健康纪录无缝存放至医健通。
- 推出「医健通+连通认證计划」」,方便市民辨认医护提供者为市民存放纪录至医健通的能力,选择合适的医护提供者。
- 研究为部分电子化準备程度较为不足的医护机构和专业人员,提供简化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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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是否可以要求医护机构不存入指明电子健康纪录至医健通?展开
- 现时被存入到医健通的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是经过谘询有关专业的代表和持份者後所订定的。为确保医疗质素及病人安全,我们鼓励属於可互通範围内、并备妥可供随时查阅及符合有关标準规定的资料,均存入至市民的医健通户口,以便利市民及其授权的医护机构可在有需要时取览。巿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个别私营医护机构取览其医健通纪录。
- 政府已推出「医健通+连通认證计划」,便利市民分辨医护机构存放纪录至医健通的能力及所涉资料的程度。市民可在参考有关资讯後选择合适的医护机构,以确保自己的医疗纪录能够存放在个人医健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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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例》怎样扩展可取览医健通资料的医护专业人员类别?展开
- 目前已有13类法定註册医护专业人员可在市民同意下在医健通存取电子健康纪录,涵盖药剂师、医生、护士、助产士、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视光师、放射技师、物理治疗师、脊医及中医。
- 根据《修订条例》,医健通将扩展医护专业人员类别,纳入由衞生署「认可医疗专业註册计划」下认可专业团体所註册的医护专业人员,包括言语治疗师、临床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听力学家及营养师,和在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控制或管理的医疗机构提供 医护服务,以及由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指明的医护提供者聘用的指明医护专业人员,例如在地区康健中心提供基层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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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例》如何支援及规管跨境医疗资料互通?展开
- 政府将以符合法规、保障数据安全及病人私隐的前提下,认可个别境外的医护提供者及公共健康纪录系统,让市民可以更便捷和安全地跨境使用电子健康纪录。
- 若个别市民到访已获认可的境外医护提供者使用服务,可选择授权该医护提供者透过安全连结取览其医健通纪录及将其使用服务後的健康纪录存入个人医健通户口,以提升跨境医护服务的质量安全。境外医护提供者只有当参与医健通的市民使用其服务时,并在明确授权下,方可取览及存放市民的医健通纪录,其他任何情况下医健通纪录均不会跨境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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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医疗證书在修订条例下有何法律地位?是否规範电子医疗證书的签发和使用?展开
- 《修订条例》提供法律框架,支持电子医疗文件(例如医 生證明书、药物处方和医护转介等)的电子签发和管理,确保这些电子文件具有与纸本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 政府可指定医健通作为某些医疗文件的唯一签发平台,集中管理相关电子医疗文件,简化使用流程并提升数据完整性及安全性。
- 政府将明确规範电子医疗證书签发流程,确保由合资格医护专业人员透过医健通签发,并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文件真实性和完整性。
你和家人
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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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在医健通内的电子健康纪录并不一定完整齐备?展开
- 参与医健通的医护机构在取得登记病人的互通同意後,只可把该病人属於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存放到医健通。这不包括该医护机构的医疗纪录内的其他资料。
- 没有参与医健通的医护机构,其所持有的资料不会被存放到医健通。
- 订明医护机构如未取得病人的互通同意,其所持有关於该病人的资料不会被存放到医健通。
- 参与医健通纯属自愿性质,已登记的病人可随时退出医健通。於病人退出後,参与的医护机构将不能继续存放及更新有关病人於医健通内的资料。
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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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参与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应怎麽办?展开
病人参与医健通属自愿性质。阁下可以亲身到位於衞生署、医院管理局之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申请及谘询中心),或为阁下提供医护服务的医护机构之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登记医健通。阁下亦可透过网上递交申请,或以书面方式,透过传真、邮寄,或设於申请及谘询中心的投递箱递交登记表格,并於下一次接受医护服务时,於有关已註册的私营医护机构核实身份;阁下亦可到医院管理局或衞生署的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或申请及谘询中心,核实身份。此外,阁下可於网上递交申请时登入「智方便」填表通填写你的个人资料并同时核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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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是香港居民,并不持有香港身份證,可否参与医健通?展开
病人如未持有香港身份證,但持有其他在《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下允许的身份證明文件,都可参与医健通:
- 领养證明书
- 香港出生證明书
- 豁免登记證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发出之旅遊證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證(单程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證(双程證)
- 担保书(行街纸)
- 澳门身份證
- 回港證*
- 签證身份书*
- 领事团身份證
*註:只适用於12岁或以下并未持有香港身份證或香港出生證明书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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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登记会於何时生效?提交申请後我需要「启动」我的电子健康纪录吗?展开
- 如阁下是亲身申请登记的话,阁下的电子健康纪录将可以在阁下的登记生效後存放到医健通(即毋需进行启动)。
- 如阁下是透过网上递交申请,或透过邮寄、传真,或设於申请及谘询中心的投递箱递交书面登记表格,则请阁下於下一次前往已註册医健通的私营医护机构接受医护服务时,携同阁下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核实身份。阁下亦可到医院管理局或衞生署辖下的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或申请及谘询中心,核实身份。如阁下於网上递交申请时使用「智方便」填表通填写你的个人资料,你的身份亦同时被核实。请注意,核实身份是保障阁下的私隐的重要措施,用以验證申请者的身份。验證後,阁下於系统内的电子健康纪录方会互通。当阁下的电子健康纪录被核实,表示阁下已成功登记电子健康系统,而阁下亦会收到有关成功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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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於医健通成功登记後,我还需要做些甚麽?我的医疗纪录如何能够存放到医健通?展开
当阁下成功登记後,阁下在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衞生署、基层医疗署、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及其他已登记医健通的私营医护机构,可存放属於互通範围内的资料到医健通。
阁下保留个人资料的自主控制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个别私营医护机构透过医健通的平台,取览阁下在互通範围内的医疗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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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代决人?谁需要代决人?展开
(a)年龄在16岁以下(幼年人),或(b)年满16岁并符合以下(1)至(4)任何一项说明的病人,可由合资格的代决人代其处理有关事项,惟代决人须顾及该病人在下列情况下的最佳利益:给予参与和互通同意、为互通同意续期或撤销互通同意,及要求退出医健通。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2(1)条所界定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
- 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
- 在有关时间无能力给予参与同意
- 在有关时间无能力给予互通同意
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 可担任代决人的人 (a)年龄在16岁以下的病人(幼年人) - 父母
- 监护人1
- 获法庭委任以处理病人的事务的人士
- 家人或与病人同住的人
- 医护机构
(b)年满16岁而无能力自行给予同意的病人 - 监护人2
- 社会福利署署长或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的任何其他人3
- 获法庭委任以处理病人的事务的人
- 家人或与病人同住的人
- 医护机构
* 备註:如果阁下是为年满16岁的人士登记,而阁下不是由法院委任的监护人或有关人士,阁下必须提供相关的医疗證明,以證明有关人士无能力自行给予同意。
1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委任或获法庭委任的人 2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委任的人 3《精神健康条例》第44A(1)(i)、44B(2A)或59T(1)或44B(2B)或59T(2)条 -
我应如何为我未满16岁的子女或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亲人作出登记?展开
阁下可以以代决人身份为幼年人(年龄在16岁以下)或年满16岁并符合以下(1)至(4)任何一项说明的病人作出登记: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2(1)条)的定义所界定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 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
- 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所界定在有关时间无能力给予参与同意;
- 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所界定在有关时间无能力给予互通同意
作为代决人,阁下可代表病人处理有关登记医健通的事宜,包括:
- 给予参与及/或互通同意;
- 撤销互通同意;及
- 要求退出医健通。
-
作为代决人代表病人处理有关登记医健通的事宜,我有甚麽责任?展开
- 阁下须就有关情况下为有关病人於医健通的登记事宜负上全部的责任。
- 阁下须确认自己是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所界定合资格的代决人。
- 阁下须确认有关病人是符合《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所界定需要代决人之条件。
- 阁下须在有关情况下陪伴该病人并已顾及他/她的最佳利益。
- 阁下须负责就医健通登记提供及更新有关病人及阁下的资料;以及在有关病人的健康纪录被取覧时,透过已拣选的通讯方法中接收有关通知。
-
我可如何以代决人身份为病人登记加入医健通?展开
- 阁下可以代决人身份代表病人亲身登记、透过网上递交申请,或以书面方式透过传真、邮寄或投递箱递交登记表格。在提交登记医健通的申请时,阁下须陪伴有关病人(例如在登记站亲身登记时给予参与同意时、在网上递交申请时,或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将表格递交到申请及谘询中心时)。
- 请留意代决人为病人处理有关医健通的登记事宜时所须负上的责任。(请参阅上题)
-
如果一位父亲或母亲(代决人)代他/她16岁以下的子女参加了医健通,当有关病人年满16岁时,其父亲或母亲曾给予的同意会否自动失效?如果病人希望继续或终止有关同意,应怎麽办?展开
- 病人於年满16岁或以後,当初由父母给予的有关同意仍然有效。
- 年满16岁或以上的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对其登记作出更改(如以自己的身份作出登记或取消有关登记,或撤销给予有关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
互通同意
支援
-
授权号码有何用途?展开
(1) 阁下可以使用授权号码,管理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此功能并不适用於和衞生署、医管局、基层医疗署、由特区政府、医管局或医管局附属法团管理或控制的医疗机构。)包括:
- 向已註册医健通的医护机构给予互通同意或
- 撤销互通同意
(2) 阁下可以下列方法使用授权号码:
致电
- 阁下可致电为阁下提供医护服务之已註册医护机构,经身份验證後以授权号码管理该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例如向该医护机构给予互通同意)。
透过病人查询热线
- 阁下可致电病人查询热线(852) 3467 6300,透过24小时互动语音系统,经身份验證後以授权号码管理有关的互通同意。
亲身
- 阁下可於前往已註册医护机构接受医护服务时,经身份验證後以授权号码管理与该医护机构有关的互通同意。
-
我何时会收到授权号码?展开
当阁下成功登记电子健康系统,或完成核实身份程序(适用於透过网上、传真、邮寄或投递箱递交的申请)後,阁下将透过确认登记信及/或所选择的通讯方式(短讯、电子邮件或邮递信件),收到一组8位数字的授权号码。
-
当代决人在代表病人使用其授权号码时须注意甚麽?展开
代决人代表病人使用其授权号码以管理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时,他/她须注意及确认以下事项:
- 代决人在代表病人管理有关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时,是陪伴该病人,并已顾及病人在有关情况下的最佳利益,代决人亦须就有关情况下为病人使用授权号码以管理互通同意的事宜负上全部的责任;
- 代决人亦应确保就他/她的所知所信,他/她在管理有关互通同意时,该病人是未满16岁;或已年满16岁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无能力处理其本身事务、或无能力给予「互通同意」。
- 他/她是符合《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中所列的合资格代决人。
- 他/她已参阅及明白「参与者须知」,特别是「代决人为医护接受者处理登记事宜时应注意事项」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假如我忘记了我的授权号码,可如何获发新的授权号码?展开
- 假如阁下已忘记、遗失,或想重设授权号码,可致电病人查询热线3467 6300,透过24小时互动语音系统获发一组新的授权号码。
- 重发成功後,阁下将会透过所选择的通讯方式(短讯、电子邮件或邮递信件),收到该组新的授权号码,而旧的授权号码即会失效。
-
如果我更改了我的个人资料,例如名称,应怎麽办?展开
阁下应该通知申请及谘询中心、衞生署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或为你提供医护服务的私营医护机构的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以更新阁下於医健通内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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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退出医健通?展开
- 可以。如阁下认为有需要,可随时退出医健通。
- 有关详情请参考此表格。
- 阁下将透过所选择的通讯方式收到通知,确认阁下已成功退出医健通。
-
如果我退出医健通,我的电子健康纪录会被如何处置?展开
- 在阁下成功退出系统後,所有阁下曾给予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将不再适用。
- 阁下储存於医健通内的纪录会受到保护,任何医护机构均不能於医健通内取览阁下的资料。
- 根据医健通资料保留政策,医健通内的各类个人资料有不同的保留期限。阁下个人资料将不会保存超过为履行使用或将会使用该资料的目的之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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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查阅自己於医健通内的健康资料吗?展开
有。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任何人士均可查阅及索取其於医健通内的个人资料副本,及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提出改正资料要求(即查阅资料要求及改正资料要求)。
-
我怎样才可取得我的电子健康纪录副本?需时多久?要付手续费吗?展开/span>
- 阁下可於填妥查阅资料要求表格後,以邮寄、传真、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或亲身递交有关表格到申请及谘询中心:
- 地址:香港九龙湾临泽街8号启汇11楼1102室
- 热线电话(一般查询):(852) 3467 6300
- 传真号码:(852) 3467 6099
- 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
- 申请及谘询中心会於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报告(於40天内)。
- 请在查阅资料要求表格内,列明有关报告的格式,及所需查阅的纪录时期。我们会按有关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处理费用港币109元,及根据所索取有关报告的格式,收取适度的材料费用:
- 每支USB记忆棒(容量32GB):港币33.9元;或
- 每张DVD光碟(容量4.7GB):港币2.5元;或
- 纸张打印:每张A4纸港币0.1元(不论单面或双面打印)。
- 如查閲资料要求包含放射图像资料,有关报告只限以USB 记忆棒形式发放。
- 阁下可於填妥查阅资料要求表格後,以邮寄、传真、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或亲身递交有关表格到申请及谘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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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护机构向我表示,我的电子健康纪录内资料有部分不正确,我应怎麽办?展开
- 如阁下欲改正健康资料,可联络把有关资料存放到医健通的医护机构,(a)要求该机构根据其纪录管理程序改正相关资料;或(b)根据《私隐条例》向该机构提出改正资料要求。
- 如阁下欲改正个人资料,可联络申请及谘询中心、医院管理局或衞生署辖下的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或为你提供医护服务的私营医护机构的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
2025/26年度人口健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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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登记医健通才能参与2025/26年度人口健康调查吗?展开
衞生署将随机拣选住户并邀请其参与2025/26年度人口健康调查,被选中的住户成员即使未登记医健通,也可参加是次调查。但我们鼓励参与人口健康调查的市民在参与问卷调查前先登记医健通。
这样,当你下载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并完成身份验證後,就可以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进入人口健康调查网上问卷平台,自行完成问卷调查。只有已登记并同意存放有关调查结果至医健通的参与者,才有机会受邀参加人口健康调查的免费身体检查,而有关检查结果(如有)将会存放至你的医健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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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在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中记录哪些於人口健康调查的身体检查中所量度的健康数据?展开
你可以记录於人口健康调查的身体检查中所量度的血压、身高、体重、腰围、臀围、腰臀比例和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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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在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中记录於人口健康调查的身体检查中所量度的健康数据?展开
你可登录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进入“健康管理”页面,然後输入你的健康数据。
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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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输入了正确的个人资料,为甚麽我不能使用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登入我的医健通帐户?展开
想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管理医健通帐户,你必须:
- 登记参加医健通并持有有效的医健通帐户;
- 年满16岁或以上;
- 有能力处理自己的事务及管理有关参与医健通的事宜;
- 提供手提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以收取有关医健通的通知。
若你符合以上条件但仍无法透过流动应用程式登入你的医健通帐户,请致电(852) 3467 6300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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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管理我家庭成员的医健通帐户吗?展开
可以。你可以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的「我的家庭成员」功能,向家庭成员提出成为「照顾者」的要求。有关要求获家庭成员的接纳後,你便可以透过该流动应用程式协助他们管理医健通帐户。
如你的家庭成员是未满16岁的儿童,而你又是他/她的有关人士并对其负有家长的责任,你便可以透过该流动应用程式申请成为其「照顾者」以管理他/她的医健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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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如何协助我管理我的家庭成员的健康?展开
作为照顾者,你可以利用下列功能,管理你的家庭成员的健康:
- 取览他/她的健康纪录,例如药物、预约纪录及敏感纪录;
- 取览他/她的个人资料及给予医护机构互通同意的纪录;
- 取览他/她所参与的政府公私营协作计划及公众健康计划的纪录(例如馀额或服务配额、使用纪录及测试结果等);
- 使用「添加我的疫苗纪录」、「添加针咭照片」和「针咭相簿」功能,为他/她输入有关的疫苗纪录;
- 使用「添加我的预约纪录」功能,为他/她输入诊症预约资料;
- 使用「健康管理」功能,为他/她输入健康数据(例如血压及血糖纪录和体重指数)和存放他/她的健康数据(例如血压及血糖纪录)到医健通;
- 如家庭成员是未满16岁的儿童,你可
- 使用「儿童成长纪录」功能,记录他/她的成长数据;及
- (如你同时是他/她的代决人) 管理他/她的医健通帐户,包括互通同意,通讯资料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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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如何找到更多有关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的常见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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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ealth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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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使用eHealth Pro?展开
eHealth Pro可供已完成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身份验證和已透过参加电子健康系统的医护机构开设电子健康系统帐户的医护专业人员使用,包括医生、护士、助产士、牙医、医务化验师、职业治疗师、第I部份视光师、药剂师、物理治疗师、放射技师、牙齿衞生员、脊医及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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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透过eHealth Pro查阅我的电子健康系统医护专业人员帐户哪些资料?展开
你可以在「帐户管理」功能内查阅以下资料:
- 你的医护机构
- 你已参与的医疗计划
- 个人资料
- 专业资料
- 帐户资料
- 通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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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机构和专业人员
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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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参与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应怎麽办?展开
- 医健通是以医护机构为单位进行登记。
- 如阁下是诊所的拥有人/获授权人士(例如:独立或小团体执业者),阁下可先为阁下的诊所申请於医健通内登记成为医护机构,及後於其下开立一个使用者帐户以使用医健通。
- 如阁下在医护机构辖下工作,则有关医护机构会授予阁下相关的取览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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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如欲登记参与医健通,应怎麽办?展开
欲登记参与医健通的医护机构应:
- 向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申请及谘询中心)索取有关行政及技术安排的资料。
- 阅读《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服务用途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及《电子健康系统登记条件》,以了解参与医健通须负的责任和应遵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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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医疗集团,在全港设有多间诊所。我们可否只为部分诊所登记参与医健通?展开
- 医健通是以医护机构为单位进行登记。
- 医护机构可为辖下所有或部分提供医护服务的医疗机构/诊所(或医护服务地点)登记参与医健通。
- 医护机构须就其辖下医护专业人员取览电子健康纪录,及透过所有已註册的地点的临床电脑纪录系统互通纪录等事宜,制订有关的行政安排,并负责相关的监督及监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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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间个人执业的小型诊所工作。虽然我支持医健通及医健通的概念,但我没有额外的能力和资源在诊所内设置供病人登记的设施。那麽我还可以登记参与医健通吗?展开
- 参与电子健康系统的医护机构,如符合若干条件,是可设置有关设施为病人登记参与医健通。
- 如医护机构未能为市民登记,可指示病人透过邮寄、互联网或亲临指定的电子健康纪录登记站登记(点击这里可查阅有关登记站的名单)。
- 医护机构不论能否为病人进行登记,均可参与医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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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自己的诊所,同时也是一些私家医院的到诊医生。我应登记成为医护机构,还是诊所或有关私家医院辖下的医护专业人员?展开
- 医健通是以医护机构为单位进行登记。医生拥有的诊所(例如陈大文医生医务所)应登记成为医护机构。
- 医护机构辖下的医护专业人员(例如医生及护士)必须透过该医护机构(该诊所)开立及维持一个医健通使用者帐户,方能使用医健通。
- 如医生(例如陈大文医生)需要於另一医护机构(例如在私家医院以到诊医生的身份)取览其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有关医生则必须同时於该私家医院开立一个医健通使用者帐户。
- 儘管医护专业人员可能会在不同的医护机构分别拥有各自的使用者帐户(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於诊所及私家医院拥有帐户),为精简电子健康纪录认證程序,每名医护专业人员都可使用同一组登入密码,在不同医护机构(即诊所或医院)内作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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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诊所并未準备好将有关纪录存放至医健通,那我的诊所仍可参与医健通吗?展开
- 即使医护机构和医护专业人员并未使用任何电子医疗病历系统,亦无任何电子病历可供互通,他们都可以参与医健通,以取览病人在医健通内的电子健康纪录。
- 我们鼓励私营医护机构儘早采用或更新至已对接医健通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为市民存入电子健康纪录至医健通户口,便利市民查閲、管理及使用於医疗护理流程。
- 为进一步推动私营医疗界别的健康纪录互通,政府推出了「医健通+连通支援计划」,鼓励私营医护机构采用经认證已连通医健通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并存入电子健康纪录至医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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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的诊所只有一部份医生希望或準备好参与医健通,那我可如何处理?我的诊所仍可以登记医健通吗?展开
- 有关诊所(医护机构)内的获授权人士仍可申请参与医健通。
- 有关登记生效後,医护机构可为辖下的医护专业人员及行政人员,於医健通开立相关的使用者帐户。
- 医护机构可根据「有需要知道」的原则,自行决定为辖下的相关医护专业人员及行政人员开立使用者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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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更改医健通登记条件?展开
不可以。所有医护机构所签定的电子健康系统登记条件均由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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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中医可参加医健通以取览电子健康纪录?展开
现时,持有有效专业登记的註册中医、表列中医及有限制註册中医,均可以向其执业并已参加医健通的医护机构申请开立使用者帐户,以取览医健通内的电子健康纪录。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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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诊所没有电子医疗病历系统,那麽我可如何参与医健通?展开
- 根据统筹处的技术规格规定,阁下可透过可上网的电脑来连接医健通。
- 电脑须安装统筹处所提供的适当软件套装。
- 上网功能属一般商用级别。
- 医护专业人员需於其所属的医护机构下,持有一个医健通使用者帐户。
- 医护专业人员须以适当的保安和认證方法登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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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机构是否需要在电脑硬件或软件方面投放大量资源,才可连接医健通?展开
- 基本要求包括一部可连接上网以接通医健通的电脑。
- 统筹处会提供获适当认證/保安的套装软件(免费提供),让医护机构的电脑可连接医健通。
- 统筹处会提供香港身份證读卡器(免费提供),以用作为病人登记及给予互通同意之用。
- 医护专业人员会获提供适当的认證方法,如密码,让他们安全登入系统。
- 医护机构如从其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存放健康资料至医健通(如适用),则须符合其他电脑系统保安的规定和有关资料互通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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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必须使用由统筹处提供的临床医疗管理系统连接部件或其他软件,或其他电子医疗病历系统,才可参与医健通及其他公私营协作计划(例如:大肠癌筛查先导计划)?展开
- 医健通可带动其他公私营协作计划的参与。
- 目前并没有规定参与者必须先使用任何电子医疗病历系统,才可参与医健通或其他公私营协作计划。而统筹处只要求参与者拥有基本的资讯科技设备。
- 有关公私营协作计划所收集的资料(例如:大肠癌筛查计划)会在有关计划的平台直接存放(而非来自各电子病历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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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病人提供家居护理服务时,可否利用可上网之笔记簿型电脑登入医健通取览病人资料?展开
可以。阁下可透过已安装套装软件的笔记簿型电脑安全连接医健通。但基於保安理由,目前流动装置如流动电话或平板电脑等,则不能连接医健通。如阁下并非在一般临床环境下使用医健通(例如是利用公共网络接达医健通时),阁下应特别注意及遵守有关使用医健通的安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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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使用笔记簿型电脑或桌面电脑,於并非一般的临床环境(如家中),取览医健通吗?展开
阁下可使用笔记簿型电脑或桌面电脑於适当的环境下取览医健通。但於一般临床环境以外下作出取览,阁下应特别注意及遵守有关使用医健通的安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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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机构要如何确保他们能安全地连接到医健通?展开
现时医健通有叁种不同的连接模式(模式A、B及C)。参与医健通的医护机构可选用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模式,以配合其电子医疗纪录系统,连接到医健通,例如:
- 私家医院可选用模式A;
- 设有电子医疗纪录系统的私家医院及某些医疗集团/诊所可选用模式B;
- 个人执业的诊所可选用模式C。
如选用模式A,有关的医护机构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经认證後,须透过数据专线或虚拟专用网络,并透过预先登记的通讯闸,及利用医健通认可的数码證书进行认證,以连接至医健通。医健通会透过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作有效和可靠的登入管制。而模式A可确保医健通与电子医疗纪录系统无缝的接合,有关的使用者亦无须再另行登入。
如选用模式B,有关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必须透过固定的互联网规约地址或已登记的Encapsulated Linkage Security Application (ELSA)保安组件,以连接医健通。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和医健通两者都会进行使用者认證。由於使用者须透过第二重认證方可登入医健通,故模式B在整合医健通与电子医疗纪录系统的接合属一般程度。
如选用模式C,使用者的工作站必须透过固定的互联网规约地址、ELSA保安组件或下载医健通安全连线电子證书以连接医健通。使用者认證程序只於医健通进行。选用模式C的使用者须输入使用者名称和密码,并采用自选的第二重认證方式(例如以短讯发送的一次性密码)登入。在医健通推行初期,大多数个人执业的诊所可能没有兼容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可与医健通平台连接,因此他们可采用模式C连接医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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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机构是否须定期对其电子医疗/电子病历纪录系统进行保安审计?展开
透过不同模式连接医健通的医护机构须遵从下述保安规定:
- 选用模式A连接系统的医护机构须每年提交保安评估核对表,并每两年提交保安风险评估审计报告;
- 选用模式B连接系统的医护机构须每年提交保安评估核对表;以及
- 选用模式C连接系统的医护机构须遵从《实务守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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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有病人到我们的诊所求诊,而我们每天都可能需要使用电脑系统处理事务。因此,我们担心如果统筹处按需要或定期派员到诊所进行保安审计,诊所的运作可能会受影响。展开
- 《实务守则》及《电子健康系统登记条件》已明确规定,就任何连接到医健通以进行资料互通的电脑系统进行保安审计乃一般规定。
- 统筹处会在有需要时(多数是在接获投诉及进行调查的情况)进行这类审计工作。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会尽可能减少审计工作对医护机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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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需要升级电脑才能在医健通中查看放射图像?展开
如果阁下的电脑已经满足医健通的最低硬件及软件要求,查看放射图像则不需要额外的更新。请注意,稳定的互联网对於流畅地观看图像很重要,建议频带宽度至少为 50Mbps。
资源 - 实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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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使用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服务用途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的目的为何?展开
- 提供实用、技术性及运作方面的建议
- 建议应采取的措施,以保障电子健康系统(医健通)的安全和资料私隐
- 说明使用医健通的原则和最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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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守则》的性质为何?展开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第625章)发出的《实务守则》属行政性质,并非附属法例。
《实务守则》旨在协助医健通参与者(包括医护机构、获授权人士和研究人员)了解就系统运作所订立的规定,并提供实务指引和最佳做法的例子,说明如何安全和妥善地使用医健通。其他国家如英国、澳洲和加拿大都有发出类似的《实务守则》。
虽然当局鼓励有关人士遵守《实务守则》的规定,其他符合有关原则的合理做法(已於《实务守则》订明的方式以外的做法)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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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阅读《实务守则》?展开
於医护机构内工作,而有意参与医健通或使用电子健康纪录的下列人员都应该阅读《实务守则》:
- 管理人员
- 行政人员
- 技术人员
- 医护专业人员
医护机构的管理人员须了解医护机构在机构层面的职能和责任,并须确保其员工及有关获授权人士(包括行政、技术和医护专业人员)遵守《实务守则》所载的各项规定。
《实务守则》也提议了一些最佳做法予医护专业人员参考,让他们了解如何透过医健通取览和互通病人的临床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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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守则》)是如何制订的?展开
- 《实务守则》是由医务衞生局辖下的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统筹处)制订。
- 有关的参考资料如下:
- 多项本地和海外规例
- 知名机构就电子健康纪录发出的实务守则/指引
- 在制订《实务守则》时,统筹处已考虑到业界和医护专业人员的自主权、文化和现行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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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守则》经过了甚麽谘询程序?展开
- 《实务守则》是由医务衞生局辖下的电子健康纪录统筹处制订的。
- 在制订《实务守则》期间,当局已徵询各主要的持分者,包括医院管理局、衞生署、私营医疗界别、律政司、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和各病人团体等的意见。
- 《实务守则》在获得认许和核准前,初稿已於统筹处所成立的多个工作小组、专业团体和医疗机构间传阅,以收集有关各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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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与《实务守则》有甚麽关係?展开
- 《实务守则》提供实用的建议,而《电子健康系统条例》则订定了各项法律要求。
- 医护机构及获授权使用医健通的人士,可采用其他做法及采取其他方式以符合有关规定。但如他们没有采取任何做法或跟从有关建议,则有机会违反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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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与《实务守则》在遵守标準上有甚麽分别?展开
- 遵行《电子健康系统条例》是有关各方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 《实务守则》是一套从专业、操守及行政角度建议的最佳做法。
- 《实务守则》旨在协助有关人士理解和遵守《电子健康系统条例》的规定。而所有现行的相关条例和规例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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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医务委员会的专业守则,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有何不同?展开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根据《电子健康系统条例》发出的《实务守则》属行政性质,并非附属法例。
- 《实务守则》协助医健通参与者(包括医护机构、医疗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获授权人士)了解有关规例的规定,并提供实务指引和最佳做法的建议,说明如何安全和妥善地使用系统。
- 一如《电子健康系统条例》订明,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如合理地怀疑医护机构违反《实务守则》,可暂时吊销/取消该医护机构的登记。但只违反《实务守则》本身并不构成罪行。
- 医务委员会的专业守则:
- 医务委员会发出的专业守则,乃作为医生的专业道德操守指引。
- 专业守则并非法律文件,但可供医务委员会在研讯时作为参考。
- 儘管违反专业守则本身并不构成罪行,但违反守则的医生须接受医务委员会的研讯,其专业註册资格可能会被医务委员会取消。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
- 一如《私隐条例》所载,当局可公布实务守则,就《私隐条例》的任何规定提供指引。
- 《私隐条例》第13条订明,资料使用者如违反实务守则,会被视作违反《私隐条例》下任何法律程序下资料使用者的责任。
- 如有关人士违反了相关的实务守则,而该条文与《私隐条例》某项条文是相关的,而有关人士并没有透过其他途径以遵行该有关《私隐条例》条文,则可被视作违反有关《私隐条例》。
- 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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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专业发出的专业守则/实务守则,与当局就医健通发出的《实务守则》有何分别?展开
- 《实务守则》是由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发出的行政文件,供参加医健通的医护机构辖下的医护人员参考,以了解如何恰当使用医健通。
- 任何由各医疗专业委员会和理事会所发出的专业守则/实务守则一律适用於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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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实务守则》会有甚麽後果?展开
- 《实务守则》属行政性质,不具法律约束力。不遵守《实务守则》并不构成在《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下之罪行。
- 若有关人士违反了《实务守则》的规定,根据有关事实及行为,电子健康纪录专员有权对有关人士采取纪律处分,包括暂时吊销和取消医护机构在医健通的登记。
- 任何人士如不履行一般要求,例如不遵从某些电脑保安建议,则该人士或须承担风险,及或会被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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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的《实务守则》可在哪裏找到?展开
- 统筹处会不时更新《实务守则》,供市民查阅。
- 最新版本的《实务守则》载於医健通网站。
为病人提供支援 - 取得病人的互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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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要取览病人受特殊限制的电子健康纪录,我应该怎麽办?当我取览这些纪录,病人会收到通知吗?展开
如病人为16岁或以上并有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你应该
- 向病人解释取览的原因及取得他/她的额外同意1,方可取览有关纪录;
- 请病人将他/她的香港智能身份證插入读卡器,或输入由系统发出予病人的一次性有效密码以授权取览1;
- 於系统选择你欲取览的资料範畴和输入取览原因。
如病人为16岁以下,或是16岁或以上但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你应该
- 向病人的代决人解释取览的原因及取得代决人的额外同意1;
- 输入由系统发出予代决人的一次性有效密码以授权取览1;
- 於系统选择你欲取览的资料範畴和输入取览原因。
当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被取览後,病人或他/她的代决人会透过已选择的通讯方式收到通知。如属受特殊限制的资料由社区执业的医护专业人员所取览,病人或他/她的代决人会透过已选择的通讯方式收到一个额外的通知。
1 只适用於社区执业的医护专业人员的取览 -
我可如何培训诊所的员工,令他们可以更顺利进行「核实病人身份」及「提供互通同意」等相关程序,以及向病人更清楚解释甚麽是互通同意?展开
医护机构的医健通用户可登入系统阅览有关医健通的主要功能的培训资料,例如:如何核实病人身份及提供互通同意。
为病人提供支援 - 互通及取览电子健康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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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照顾病人时,如果我没有注意到医健通中的某些相关资料,我须承担甚麽法律责任?展开
- 医健通旨在提供多一个平台,让医护机构和医护专业人员互通病人的资料,这与阅读由其他机构或病人提供的手写医疗纪录的法律责任没有分别。
- 根据《实务守则》(第3.3条),医护专业人员应行使专业判断来诠释医健通内的资料,并考虑取览哪些资料作参考之用。
- 有关判断应就每个个案的不同情况作出,并需根据提供予有关病人的护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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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时间阅览每名病人所有的电子健康纪录。我可否拒绝病人向我提出取览其电子健康纪录的要求?展开
- 医护专业人员有责任作出专业判断,评估是否应该透过医健通取览病人的资料及(如有需要)需查阅多少相关的资料。
- 医护专业人员应根据每个个案的个别情况作出判断。
- 电子健康纪录只能作参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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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纪录载有一些「机密」或「敏感」资料,他们未必想把这些资料存放至医健通。我可否剔除这些资料不存放至医健通?展开
- 现时被存放到医健通的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是经过谘询有关专业的代表和持份者後所订定的。为确保医疗质素及病人安全,任何属於可互通範围内、并备妥可供随时查阅及符合有关标準规定的资料,都应存放至医健通内。
- 目前,医健通未能根据病人要求,筛选其存放至系统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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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担心病人的健康纪录会给许多不懂医疗护理的人查阅,而这些人则会质疑我对病人的诊治。这如何解决?展开
- 取览医健通是有严格的管制。
- 只有取得病人互通同意的获授权医护专业人员,方可取览有关病人於医健通内的资料。
- 获授权医护专业人员只可在符合「病人正接受其护理」及「有需要知道」的原则下取览有关病人的资料,以便向病人提供直接的护理服务。
- 由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订明「医护专业人员必须审慎及尽力,向病人及/或其监护人或亲属解释透过电子健康纪录取览有关资料内容的原因。医护专业人员不得利用此等资料,以任何方式质疑或批评其他医护专业人员及/或医护机构,以贬低或诋毁他们的专业技能、知识水平、服务或资历」。而香港各医护专业管理局及委员会发出的实务和专业守则,亦有强调同样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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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担心病人可能会要求我查阅他们的电子健康纪录,然後质疑其他医护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我应如何回应?展开
- 阁下应向病人解释,医健通旨在辅助医护专业人员为病人提供直接的护理服务,而非用作收集资料以质疑或评论其他医护专业人员提供的服务。
- 根据《实务守则》(第3.4条),及业界的专业守则和医学操守,利用由医健通取得的资料,作为质疑或批评其他医护专业人员及/或医护机构,以贬低或诋毁其专业技能、知识水平、服务或资历是不恰当的行为。
- 然而,假如对某同僚的专业操守或能力有所怀疑,则医护专业人员不会被禁止对该同僚作出公允及诚实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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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出错,我应怎麽办?展开
- 如阁下发现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出错,而有关资料并非由阁下提供,阁下应向该病人说明,并请他/她联络把有关资料存放到医健通的医护机构。
- 如阁下发现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出错,而有关资料是由阁下向医健通提供的,阁下应立刻联络申请及谘询中心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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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由我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存放我的病人纪录至医健通後,政府能否阅览我所有病人的临床纪录?展开
- 不能。只有取得病人同意的医护专业人员,方可查阅电子健康纪录作医护用途。
- 政府及统筹处只是医健通平台的拥有者,除非因调查、法律程序或相关事宜的特殊情况,否则他们不会查阅病人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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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可否取览医健通内的资料?我担心缺乏医学知识的病人,会曲解医健通内的健康资料。展开
- 除专业医护人员可取览医健通内的资料外,病人亦可以透过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取览其於医健通内的部份健康纪录,例如药物纪录、预约纪录、敏感及疫苗纪录。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医健通流动应用程式的资讯,请浏览以下连结(app.ehealth.gov.hk)。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病人(资料当事人或代表他/她的相关人士)可透过提出查阅资料要求,以取得他们载於医健通内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 病人应寻求医学意见以解读有关他/她的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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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担心如果病人可以取览医健通内的资料,他们会利用有关资料向相关医护机构/ 医护专业人员提出法律诉讼。展开
- 根据《私隐条例》,病人(资料当事人或代表他/她的相关人士)可透过提出查阅资料要求,以取得他们载於医健通内的个人资料的副本。此原则同样也适用於病人保存於任何医护机构处的电子或非电子健康纪录。
- 医健通内只储存了那些具标準化格式及属於可互通资料範围内的纪录。
- 一般情况下,如有法律诉讼,有关医护机构会被要求透过符合《私隐条例》资料查阅的正式程序,向有关方面提交详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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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要求我取览并向他解释其电子健康纪录,我可以向他收取费用吗?展开
- 医护专业人员应根据其专业判断为病人进行临床评估,以及决定所需参考的资料(包括病人的病历及健康资料)。
- 医护机构及病人,参加及使用医健通,均属自愿和免费的。政府及医院管理局并无向医护机构收费,《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亦无订明条文规定医护机构应否就提供医护服务而取览病人电子健康纪录时收费。
- 我们注意到,规管医护专业人员的组织或委员会,均有发出专业守则以供相关的人员遵守及参考。例如,据我们了解,就医生的收费而言,香港医务委员会(医委会)发出的「香港註册医生专业守则」,订明医生必须因应病人的要求向其透露诊金的数目,以及医生不得定价过高或收取过高酬劳等。在决定医生的收费是否过高时,据我们了解,医委会会考虑有关服务的难度、成本和特殊情况,以及所需的时间、技巧和经验,以及同类服务在香港一般的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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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及早将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内的有关资料,存放至医健通?展开
- 一般而言,医护机构在每次诊症後,须於合理时间内儘快把其医疗纪录系统内的健康资料存放至医健通。
- 把资料存放至医健通所需的时间,会因应情况及基於合理的临床原因(例如品质检定、整理病人纪录时须获病人授权处理某些报告和程序)及其他技术原因(例如资料整合、检索、检查和封存等)而各有不同。
- 各医护机构可与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热线:(852) 3467 6230)商讨及界定其资料存放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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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以医护机构/医护专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了医健通,是否一定要存放资料?如我不存放资料,将有何後果?展开
- 有关互通资料的要求已列明於电子健康系统登记条件内。
- 多数医护机构会在医健通推出後继续维持其电子医疗病历系统。并非所有由他们保存的医疗纪录会被存放及互通至医健通,只有属於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才可经医健通作互通。
- 如病人的纪录未可透过电子方式互通,则医护机构无须为互通纪录负上责任。但已登记的医护机构,如其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已具备存放资料至医健通的功能,则应按与电子健康纪录专员商定好了的时间表,存放所有在可互通範围内的资料。
- 为进一步推动私营医疗界别的健康纪录互通,政府推出了「医健通+连通支援计划」(「支援计划」),鼓励私营医护机构采用经认證已连通医健通的电子医疗纪录系统,并存入电子健康纪录至医健通,便利市民查閲、管理及使用於医疗护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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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会否知道医护机构存放其电子医疗纪录系统中哪些资料到医健通?展开
为增加透明度及以示对病人权益的尊重,各医护机构可存放至医健通的资料範围,会载於医健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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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健通内哪些病人的资料,可供下载至医护机构的电子医疗/电子病历系统?展开
医护机构只可有限度下载病人的资料,包括人士总索引(例如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种类及号码、出生日期和性别)及过敏反应/药物不良反应,及药物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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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随时取览病人的资料?病人的哪些资料可供取览?展开
- 阁下只可在该病人正接受阁下护理时查阅该病人的资料。
- 阁下应按每个个案的个别情况衡量是否有需要去取览有关病人的资料。
- 阁下应留意每当病人的健康纪录被取览,该病人都会收到有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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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情况下,而病人又失去了意识,我是否可在未取得病人的互通同意下取览该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展开
- 於《电子健康系统条例》下医护机构可为进行紧急拯救行动或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 或在与进行该等行动或提供该等服务相关的情况下 ),使用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及资讯。
- 只有当病人无能力向医护机构给予互通同意(例如昏迷),同时因不能取览其电子健康纪录可能会导致下列情况下,则医护机构可要求取览其电子健康纪录,以协助有关的紧急护理:
- 引致病人身体或精神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 引致其他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
- 损害进行紧急拯救行动或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 所有取览和使用医健通内载的电子健康纪录的活动(包括紧急查阅纪录),都必须在获得适当授权下进行。而所有活动都会被记录,并可作审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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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在病人入院、应诊前,或已出院的情况下,使用病人的资料作入院或应诊前的準备及出院後的护理吗?展开
- 於病人接受护理前(如应诊或入院前),取览其电子健康纪录是可以接受的,但阁下必须谨慎处理。阁下应预先通知有关病人(如在病人作预约时),阁下会取览他/她的资料。
- 於病人接受护理或出院後,取览其电子健康纪录并作出标示是可以接受的。但阁下应预先通知有关病人,阁下会取览他/她的资料。
- 医护专业人员要注意的是,每当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被取览,该病人都会收到有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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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利用病人的资料撰写医疗报告吗?展开
- 一般而言,阁下应根据你自己的临床纪录来撰写病人的医疗报告。医健通的资料只应用作参考用途。如病人的医疗报告内包括任何取自医健通的资料,便应明确註明。
- 电子健康纪录只用作参考用途,阁下如要使用医健通的资料作此类用途,则应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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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利用病人的资料处理有关病人的投诉吗?展开
如要利用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处理投诉,应格外小心处理。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利用或向第叁者透露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内的任何资料之前,应额外徵求有关病人或他/她的代决人的同意。阁下亦要注意,每当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被取览,该病人或他/她的代决人都会收到有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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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否只单凭参考病人电子健康纪录所载的资料而质疑其他医护专业人员提供的治疗?展开
不应该。根据《实务守则》(第3.4条),及业界的专业守则和医学操守,医护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医健通内的资料,以任何方式质疑或批评其他医护专业人员及/或医护机构,以贬低或诋毁其专业技能、知识水平、服务或资历。但是,如阁下怀疑有关病人於医健通内的资料不正确,阁下应建议病人与向医健通提供有关资料的医护机构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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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要求我取览他们的电子健康纪录,然後替他们列印或下载当中所有资料,我该怎麽办?展开
阁下应该告知病人,他们可根据《私隐条例》向申请及谘询中心提出查阅资料要求,以取得其储存在医健通内的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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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的亲属/朋友/僱主要求我查阅该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我该怎麽办?展开
- 医护专业人员必须确保所有取览病人电子健康纪录的活动,都符合「有需要知道」及「病人正接受其护理」的原则。
- 此外,根据《私隐条例》,阁下不能在未取得病人同意下向第叁方披露任何资料。故此,在向第叁方披露任何从医健通取得的临床资料前,必须事前取得有关病人的明确的同意。
- 医护专业人员必须向要求取览资料者解释,《电子健康系统条例》订明只容许取览病人的电子健康纪录作核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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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把病人亲属的资料载於我的纪录内?如果把有关纪录存放到医健通,并向病人或查阅资料要求报告内的其他人士披露,会否被视为违反《私隐条例》的规定?展开
- 《私隐条例》规定,应以合理及不超乎适度的形式收集病人资料以作纪录。
- 病人纪录内有关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应以合理审慎的方式处理。
- 医护专业人员有责任判断於病人的纪录内应记载多少其他人士的资讯,而且要尽可能徵得有关人士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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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列印医健通内的资料,或从医健通直接把资料储存於自己的临床纪录内?展开
- 阁下将有关病人於医健通内的资料,複製到其临床纪录时,应清楚标示有关资料的来源及取览的日期/时间。
- 阁下亦应留意列印出来的资料可能已过时和并不全面的。
- 根据《实务守则》(第2.5条),阁下须确保把从医健通列印出来的病人电子健康纪录,妥为存档和保管。阁下亦须遵守所属医疗机构的相关纪录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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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人提出改正资料要求,以更改医健通中我们所提供有关他/她的资料,我们会否收到通知?展开
申请及谘询中心会将提出改正资料要求的病人(根据《私隐条例》),转介至向医健通提供有关资料的医护机构,作进一步的查核和决定。
技术支援 - 取览医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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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ELSA?展开
ELSA (Encapsulated Linkage Security Application)电子健康纪录通讯组件,让阁下可以安全地连接阁下的电脑和「医健通」。及让阁下单点登录进入「医健通」。这个软件是免费提供给「医健通」的医护机构。但安装前须阅读及同意ELSA的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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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eSC?展开
eSC (eHealth Secure Connect) 电子健康纪录安全连接电子證书,让阁下可以安全地连接阁下的电脑和「医健通」。这个电子證书是免费提供给「医健通」的医护提供者。但安装前须阅读及同意eSC的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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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连接至「医健通」?展开
如果阁下在私家诊所工作,阁下可以透过「医健通」提供的"ELSA" 软件或"eSC" 电子證书或其他「医健通」认可的电子病历纪录系统连接至「医健通」。如果阁下的医疗机构有资讯科技人员,阁下可向他们查询如何连接至「医健通」。请联络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寻求进一步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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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甚麽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版本?展开
「医健通」已通过以下常用操作系统及浏览器的测试,这并不表示「医健通」不能在其它组合的环境中使用,只是我们没有在那些组合的环境中进行全面的测试,系统可能出现一些不符合我们所预期的表现,例如屏幕显示可能会移位,系统表现可能会不畅顺。
软件环境 已测试版本 操作系统 - 微软视窗 11(23H2及24H2版本)
- MacOS 26 Tahoe
浏览器 - 微软 Edge
- Safari 18
- Google(谷歌)Chrome
Java Runtime Environment (JRE)(只适用於使用ELSA) - Oracle JRE 8,8u411或以下(Mode C4.0)
- OpenJDK 11 及 17(Mode B2.0, C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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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的电脑不符合最低硬件要求会怎样?展开
「医健通」并不需要高阶的硬件资源,而且能够在较低阶的电脑上运行。然而,假如阁下的电脑不符合最低硬件要求,在使用「医健通」时,阁下可能会遇到系统不畅顺的情况,更可能需要关闭其他应用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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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的电脑不符合软件要求会怎样?展开
在大部份环境下,「医健通」均可运行,但阁下可能会发现一些屏幕显示移位,一些按钮不能被点击,或者系统不畅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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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微软视窗10(或之前版本)及/或微软INTERNET EXPLORER 11(或之前版本)吗?展开
微软已终止对相关产品的支援。换言之,微软不会再为该产品公开发放安全更新(如需进一步资料,请参阅微软的官方网站)。因此,阁下的电脑可能会遭到电脑病毒、间谍软件和其他恶意软件的入侵。此外,从系统安全性的角度来看,它们并不是「医健通」官方支援的平台(请参考问题1有关支援的平台),我们建议阁下将电脑升级至受支援的操作系统平台,以保护阁下电脑内的宝贵资料。
软件环境 版本 操作系统(不支援) 微软视窗10
微软视窗8.1
微软视窗8
微软视窗7
微软视窗Vista
微软视窗XP浏览器(不支援) 微软Internet Explorer 11
微软Internet Explorer 10
微软Internet Explorer 9
微软Internet Explorer 8
微软Internet Explorer 8以下的版本 -
可以使用哪一个版本的MacOS和Safari?展开
「医健通」已经在MacOS 26 Tahoe配合Safari 18的环境下测试及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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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显示器能支持多个萤幕显示吗?展开
是,图像显示器支持多个萤幕显示。用户可以移动弹出图像显示器方便查看图像,例如一个萤幕是电子健康纪录取览器,另一个萤幕是图像显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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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麽是「医承通」? 如何申请安装?展开
为了促进业界电脑化和推动中医药资料在医健通互通,政府推出一站式的临床医疗管理系统「医承通」,以协助和支援中医诊所的日常行政及运作,并连接医健通。
欲使用「医承通」的医护机构可向医承通项目团队查询有关行政及技术安排的资料(电邮:ec-connect@ehealth.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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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承通」有甚麽系统要求?可以使用甚麽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版本?展开
安装「医承通」的资讯科技要求已详列於此文件。
技术支援 - 重设用户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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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格式有何要求?展开第一密码
- 密码必须由8至18位字元组成
- 不可重複使用前6次的密码
- 最小包含以下四类字元的其中叁类:
- 大写英文字母(A至Z)
- 小写英文字母(a至z)
- 数字(0至9)
- 符号( ^,()=&" ><| 除外)
第二密码- 英文字母和数字(即英文字母(A至Z,a至z)及/或数字(0至9)
- 长度由8至20位字元组成
- 不可包含个人英文姓氏或名字
- 不可包含英文字「password」
- 不可包含登入名称及第一密码
- 不可包含同一字元3次或以上(如aaaaa, 888)
技术支援 - 香港身份證读卡器
技术支援 - 关於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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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须要安装JAVA才能列印?展开
从2016年6月23日开始,列印是不须安装Java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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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只有一页的文件时为何会列印在两张纸上?展开
「医健通」的所有列印资料尺寸皆为A4。若阁下的印表机设定了其他纸张尺寸,列印资料便可能不符合页面设计。阁下可以根据下列步骤设定阁下的预设纸张大小为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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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开始>键,然後按<装置和印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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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设的印表机的图示(旁边有绿色勾号的那一个)按一下滑鼠的右键,选择<列印喜好设定>。
- 把纸张尺寸设定为
然後按<套用>。请留意<列印喜好设定>内的选项版面会根据印表机型号和驱动程式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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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页首和页尾会和列印资料的内容重叠?展开
有些浏览器会预设列印页首和页尾,它们有可能和列印资料的内容重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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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只有一页的文件时为何会列印到两张纸上?展开
「医健通」的所有列印资料尺寸皆为A4。若阁下的印表机设定了其他纸张尺寸,列印资料便可能不符合页面设计。阁下可以根据下列步骤设定阁下的预设纸张大小为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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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
按钮,然後按<系统偏好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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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统偏好设定>内,按<印表机与扫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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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表机与扫描器>内,按<预设纸张大小>然後选择
。按左上角的红色圆形按钮离开。
- 关闭并重新打开所有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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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SAFARI浏览器上移除列印资料的标头和註脚?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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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档案>,然後<打印...>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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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选择<列印标头和註脚>然後点击<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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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 - 帐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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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诊所/医院负责文书(或护理)的同事,习惯与医生共用其临床系统的使用者帐户,以取览及打印病人的资料。我想知道他们可否共用使者帐户以取览医健通内的资料?展开
- 医健通的使用者帐户是以个人用户为单位的。
- 基於系统的安全性及私隐等原因,共享使用者帐户是不被允许的。
- 医健通每次的取览都会被纪录,并会接受审核。而病人亦会收到有关其纪录被取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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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遗失了医健通的保安编码器,应该怎麽办?展开
阁下应该即时向所任职的医护机构,或透过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谘询中心的医护人员查询热线(852) 3467 6230报失。(选择语言後,请按「2」 - 管理电子健康纪录户口,然後输入阁下的香港身份證号码以核实身份,然後按「3」 - 报失保安编码器。)
当完成报失程序後,该保安编码器将不能被任何人使用。请阁下联络所属医护机构的帐户管理人员为阁下的第二重认證方式更改为一次性密码,并为阁下解锁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