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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一點通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一點通

隨著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正式啟用,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準備了一套常見問題來解答醫護提供者和醫護接受者對這新系統共同關心的問題。

 
常見問題涵蓋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的登記事項、法律考慮、資料私隱和系統安全。
 
醫護提供者
 
登記互通系統
登記互通系統
 
我擁有自己的診所,亦是私家醫院的到診醫生。若我要在診所與醫院均可查閱病人的電子健康紀錄,該怎樣做?
 
登記互通系統以醫護提供者為單位。電子健康紀錄只有在「有需要知道」的情況下才會被醫護提供者屬下的醫護專業人員取覽。如您是診所持有人,您可登記診所(如陳大文醫生醫務所)為醫護提供者。如您想在另一醫護提供者(如私家醫院)內查閱電子健康紀錄,您須向有關醫護提供者申請登入使用其電腦系統(如為您開啟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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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醫療機構在全港均設有診所,可否只讓部分診所參與互通系統嗎?
 
醫護提供者可向電子健康紀錄專員登記旗下所屬的全部或部分醫療機構 / 診所參與互通電子健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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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提供者是否必須為病人提供互通系統的登記服務?
 
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預期,部份醫護提供者(特別是獨立或聯合執業者)未能為病人提供互通系統的登記服務。醫護提供者可告知病人可透過互聯網、郵遞、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的投遞箱,或到就近的電子健康紀錄登記站遞交登記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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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診所參加了病歷互聯計劃與公私營協作計劃,但暫時不想參與互通系統。在互通系統推出後,我還可以登入病歷互聯計劃,照料現有的病歷互聯計劃與公私營協作計劃病人嗎?
 
在互通系統推出後,病歷互聯計劃將繼續運作一段時間。在這過渡期間,如果您尚未參與互通系統:
 
i)   您仍可查閱現有病歷互聯計劃與公私營協作計劃病人的健康紀錄。
ii)   在互通系統推出後,您將無法查閱新參加了互通系統的病人之健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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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已經參與互通系統,但在互通系統推出後,現有的病歷互聯計劃 / 公私營協作計劃病人尚未參加,我應該怎麼辦?
 
i)   在互通系統推出後,病歷互聯計劃將繼續運作一段時間。
ii)   在這過渡期間,您仍可查閱當時尚未參加互通系統的病歷互聯計劃與公私營協作計劃病人之健康紀錄,但只能取覽醫院管理局上載的資料。
iii)   當您的病歷互聯計劃 / 公私營協作計劃病人參與互通系統,在獲得他們給予您的互通同意後,您便可取覽並跟其他醫護提供者互通該病人的電子健康紀錄。
 
法律考慮
法律考慮
 
如果我在診症時遺漏查閱在互通系統與護理病人相關的部份資料,我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嗎?
 
病人與醫護提供者均是自願參與互通系統。醫護專業人員並非強制性參與互通系統或閱讀互通系統內病人健康紀錄的所有資料。醫護專業人員必須運用專業判斷詮釋互通系統所示的資料,並考慮應需要查閱多少資料以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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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參加了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是否必須互通資料?若拒絕互通資料,會否涉及任何法律責任?
 
假如病人的健康紀錄尚未製成電子版本,醫護提供者便無義務互通資料。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未有互通資料並不違法,但此舉的確偏離參加條件。我們建議醫護提供者考慮實施或升級他們的電子病歷系統以作電子健康紀錄互通。市場上有多種可兼容互通系統的免費電子醫療紀錄系統供業界使用。電子健康紀錄統籌處也跟醫療系統軟件供應商合作,提供上載資料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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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引入濫用電子健康紀錄的罪行,我參加互通系統後會否面對更大的法律責任風險?
 
不會。條例所列罪行主要針對未經授權查閱電子健康紀錄、蓄意破壞或損害系統、或使用電子健康紀錄作直接促銷用途的行為。
 
醫護接受者
 
登記互通系統
登記互通系統
 
如何參與互通系統?
 
互通系統已在2016年3月13日啟用。屆時醫護接受者可以親臨電子健康紀錄登記站登記。此外,他們可以在網上登記、以郵寄或傳真3467 6099提交報名表格至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或把表格投入電子健康紀錄申請及諮詢中心的投遞箱。登記表格和電子健康紀錄登記站的地址,已在互通系統網站 www.ehealth.gov.hk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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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及系統保安
私隱及系統保安
 
我的電子健康紀錄會如何受到保障?
 
保障病人資料私隱和系統保安,是開發互通系統至為重要的一環。除了在互通系統設立各項技術措施(例如: 數據加密、防火牆、病人及醫護專業人員的身份認證)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現時所提供的法律保障外,我們亦制訂了《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第625章),有助保障互通系統及其數據的資料私隱和系統保安。此外,我們已在互通系統啟用前進行了私隱影響及保安風險評估和保安審核,並將在系統啟用後進行私隱循規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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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病歷如何在互通系統內共享?
 
成功登記參加互通系統後,您需要向個別已登記的醫護提供者給予互通同意,授權他們在可互通資料範圍內,取覽您在互通系統內的電子病歷。醫管局、衞生署和已登記並獲取您同意的醫護提供者,可以透過這平台互通您的電子健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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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取覽我的電子健康紀錄?
 
只有為您提供服務的醫護提供者,才可於獲取您的互通同意後,讓其員工在「有需要知道」的情況下取覽您的電子健康紀錄。取覽電子健康紀錄必須合乎「有需要知道」和「病人正接受其護理」的原則。所有取覽活動會被妥善記錄。每當有人員取覽您的電子健康紀錄,系統會透過您所選定的通訊方式向您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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